[爆卦]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

  •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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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09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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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來可以直接接觸完整的卷內資料了>

    之前我有發文質疑
    為什麼當事人在刑案只能看筆錄不能接觸其他證據資料,
    這其實對當事人不公平,
    說實話法官檢察官都很忙,
    真正會仔細看證據資料的,往往是被告,
    在舊制度之下,
    確實有些冤案
    是在法官檢察官漏看證據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過現在大法官762號解釋出來了,
    認定現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
    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
    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宣告違憲。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之前舊文)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 民事判決確定後閱卷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7-13 1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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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