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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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廖國棟Sufin.Siluko,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起禱告,期盼王光祿釋憲案有好結果!】 我們原住民族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7月在部落周邊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而後用於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我們的族人王光祿判刑包含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野生動物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3:53

【是法律殺死了獵人】 「如果要我入監,除非檢察官來我家抓人,不然我不會自己去報到。」 2015 年 12 月 15 日,55 歲的 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即將入監服刑 3 年 6 個月。堅持無罪的他,前一天才北上最高檢察署抗議。 ● 🚄 獵人 Talum Suqluman...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7 10: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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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禱告,期盼王光祿釋憲案有好結果!】
    我們原住民族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7月在部落周邊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而後用於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我們的族人王光祿判刑包含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分別於72年與78年公布施行,無論是何者,在該法律施行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早已在台灣存在六千年以上,也從未見過原住民拿自製獵槍傷害人群。這兩部法的立法,很顯然根本沒有通盤檢視立法當下的立法事實,抹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

    再者,由非原民架構出現代社會體制間總是存有難以跨越的鴻溝,而其中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的就是司法審判程序,除了要運用不熟悉的中文解決問題外,又因為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好聽點叫做武器平等,不好聽的叫做當事人自生自滅,但其後果是影響族人的人身自由,族人們不得重視。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傳統,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亦指出:「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一直以來,原住民族鄉親都希冀政府機關儘速依原基法原則以及以原住民族生活存在之事實與慣俗作為共存共榮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以利原漢間的共處。

    #讓我們一起禱告期盼有好的轉機
    #求上帝讓我們有一個轉機
    #這是個關乎你和我的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28 1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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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犯罪很重要,但好好執法也很重要】
    #持槍判無罪 #違法搜索 #刑事訴訟法
    ▌故事是這樣的
    基隆 a 阿詹在蝦皮(對就是那個人盡皆知可以買到槍的神秘通路)買到一把改造手槍跟十顆子彈,並藏在工寮裡,然後警方就收到情資說「飯糰」(阿詹的綽號也太可愛,他長得很像飯糰嗎?)會在某工寮試槍,於是他們 #沒有搜索票 就衝進工寮搜索,查獲槍跟子彈,說阿詹有同意警方搜索所以搜索合法唷。
    -
    法官說這是 #違法搜索,權衡後槍跟子彈應不能當成證據用,因此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詹持槍,就無罪嚕!

    ▌阿詹犯了什麼罪?
    依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子彈,則依第1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要有搜索票?
    可以想像突然一群人闖進你家翻箱倒櫃或找人嗎?搜索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跟財產權,所以原則上必須 #經過法官同意,法官評估後覺得警察搜的有道理才會發搜索票給他們,而且搜索票上要明確記載人民可能犯了什麼罪、具體要搜索的地址、要扣押的東西,這樣人民面對警察時就可以看搜索票的內容避免被亂搜。

    ▌沒有搜索票警察就不能搜索?
    錯!既然要搜,就要殺個措手不及,但警察執法難免會碰到緊急突發要搜索的情況,總不能跟人民說:「欸你等我一下,我去跟法官申請搜索票呦~」然後留時間給嫌犯湮滅證據溜之大吉,讚喔。
    -
    因此,還是有無票搜索的例外,又分成 #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及 #同意搜索(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31條及第131條之1,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看),但必須符合它們各自的要件。

    ▌阿詹明明同意搜索,為什麼法官說違法?
    警方在法庭上有出示當初的搜索扣押筆錄,上面有阿詹簽名跟按指紋的紀錄,照理說應該符合同意搜索。但其實 #同意搜索 要求在 #搜索前 就先詢問被搜索人是否同意,不可以 #事後同意(你都搜完了我不同意有屁用R)。而且被搜索人的 #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應依案件具體情況包括徵求同意之地點、徵求同意之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舉個極端例子好了,五個全副武裝的警察持槍在暗巷圍住你問同不同意搜身,#幹你敢不同意?你敢摸著自己的小心臟發誓說它很強壯所以你不會同意???
    -
    法官說,從密錄器中的影像可以看到一開始警方就是多人且持槍待命進入工寮,一進去就命令阿詹跟證人阿王趴下,過程中警察根本沒問阿詹跟阿王是否同意搜索,再說了,阿詹跟阿王兩人在面對優勢警力下,怎麼可能拒絕搜索?更不能以阿詹沒出聲反對就認為他已經同意,所以呢,不符合同意搜索,搜索違法!
    -
    其實違法搜索不代表因此查獲的證據一定會被排除,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法官要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去決定是否排除這個證據,所以法官列了六點說明在這個案子裡為什麼他覺得應該要排除證據,讓阿詹無罪,希望可以藉由判決結果 #導正警方執行人員的執法觀念。

    📍判決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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