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殺死了獵人】
「如果要我入監,除非檢察官來我家抓人,不然我不會自己去報到。」
2015 年 12 月 15 日,55 歲的 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即將入監服刑 3 年 6 個月。堅持無罪的他,前一天才北上最高檢察署抗議。
●
🚄 獵人
Talum Suqluman...
【是法律殺死了獵人】
「如果要我入監,除非檢察官來我家抓人,不然我不會自己去報到。」
2015 年 12 月 15 日,55 歲的 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即將入監服刑 3 年 6 個月。堅持無罪的他,前一天才北上最高檢察署抗議。
●
🚄 獵人
Talum Suqluman 是台東縣海端鄉 Takmi 部落的布農族人,2013 年 8 月 25 日凌晨,在台東山區狩獵的他,帶著一隻山羌和一隻長鬃山羊準備下山。
在回家的路上,Talum 被警察攔下來,警察看了他的槍枝和獵物以後,認為他非法狩獵和非法持有獵槍,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
對 Talum 來說,身為布農族男人,必須會狩獵。但狩獵不是專職的工作,在平時必須投入農務,照顧家事。
●●
🚄 判決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政府對這些卻要管東管西,不只獵槍必須幾公分長,連什麼時候能狩獵、可以獵捕什麼,法律都訂得非常死。
在法律規定以外的時間狩獵,必須要跟政府申請,否則就是非法狩獵;同樣的,如果獵槍沒有經過政府許可,而且不是「自製獵槍」,或用途不是作為生活工具,那就是「非法持有槍枝」。
2014 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認為, Talum 曾在 2007 年就有因為「非法狩獵」被緩起訴的前科,這次又再犯,「顯然不知悔改」,此外,Talum 稱狩獵是因為母親習慣吃野味,法院認為這個狩獵的理由對生態的嚴重危害,而且持有獵槍製造社會安全的潛在危險,因此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
之後二審、三審上訴都被法院駁回。然而,這個案子本身卻有許多問題,包括法律本身規定的過度保守、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相較其他類似案件顯得不夠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也因此引起許多人的強烈批判。
●●●
🚄 翻案
Talum 案也引發社會關注,在入監服刑前沒多久,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陳采邑律師注意到他的案子——陳采邑律師後來表示,她接到案子的第一個反應是「死了」——在一般救濟程序都用盡後,只剩下非常救濟手段。
在即將入監服刑的那天,Talum 對媒體表示,他沒有做錯事情,因此不會主動去報到,政府要關,就自己來抓人。當天下午,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總長顏大和已經為 Talum 聲請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也表示將暫緩 Talum 入監服刑。
「死掉」的案子,似乎出現了轉機。
Talum 案有辦法救回來嗎?而法律有什麼問題?
明天再跟你說。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東 #海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起禱告,期盼王光祿釋憲案有好結果!】
我們原住民族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7月在部落周邊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而後用於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我們的族人王光祿判刑包含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分別於72年與78年公布施行,無論是何者,在該法律施行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早已在台灣存在六千年以上,也從未見過原住民拿自製獵槍傷害人群。這兩部法的立法,很顯然根本沒有通盤檢視立法當下的立法事實,抹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
再者,由非原民架構出現代社會體制間總是存有難以跨越的鴻溝,而其中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的就是司法審判程序,除了要運用不熟悉的中文解決問題外,又因為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好聽點叫做武器平等,不好聽的叫做當事人自生自滅,但其後果是影響族人的人身自由,族人們不得重視。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傳統,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亦指出:「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一直以來,原住民族鄉親都希冀政府機關儘速依原基法原則以及以原住民族生活存在之事實與慣俗作為共存共榮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以利原漢間的共處。
#讓我們一起禱告期盼有好的轉機
#求上帝讓我們有一個轉機
#這是個關乎你和我的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08台上大3563裁定-想像競合犯一部自首,一部非自首,有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問題緣起:
本則大法庭裁定討論一行為而觸犯輕罪及重罪,輕罪不符合自首規定,重罪符合自首規定,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後,有無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例]駱克同時持有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將非制式子彈藏放在家中,制式手槍藏放在深山工寮內,警方根據線報得知駱克將子彈藏放在家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在駱克家中查獲子彈,駱克於搜索時向警方供出另持有制式手槍,並配合警方至深山工寮起獲該槍枝。
[解]駱克持有非制式子彈部分,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下稱槍砲條例)第4項的持有子彈罪;持有手槍部分,構成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的持有槍枝罪,2罪均為繼續犯,因此同時持有槍枝及子彈,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槍枝罪處斷。駱克雖然對於持有槍枝罪符合自首規定,但是持有子彈罪不符合自首規定,實務以往依循73年第2次刑庭決議認為無自首之效力。本此大法庭推翻以往實務見解,認為仍有刑§62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詳細解析👉https://reurl.cc/L3A3ZX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58萬張選票的託付,是要我們彰顯勤政的價值,我們謹記在心、不曾忘記。
台灣民眾黨團成立滿月,在此向各位交出我們的成績單!在這短短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已經收到近300件選民服務,其中已完成276件,📌選民服務完成率超過九成。此外,我們提出並📌一讀付委18個法案,對一憲二法、居住正義、防疫紓困,以及國土保護等議題提出具體作法:
🎯部分法案包含:
1⃣選舉權下修18歲:
提出「一憲二法」保障18歲公民權,成功倡議帶動朝野討論修憲議題。
2⃣居住正義:
落實實價登錄、囤房稅,保障居住正義。
3⃣防疫紓困:
提出2019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及基層紓困條例草案,成功將監督機制納入最終法案,落實財政紀律;推動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爭取公衛師專業認證。
4⃣阻擋國土法惡法:
提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朝野成功合作阻擋執政黨為重大建設開後門,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針對勞權議題,本黨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等;社會安全部分則是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人權領域則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感謝大家,一路上不斷給我們溫暖的肯定,以及最嚴厲的批評,我們會不斷地修正與改進。我們不曾忘記,眾人選擇我們,是期盼我們以「國家治理」改變政治文化,落實清廉勤政的價值。秉持「以民眾為本」的理念,我們會在民生議題上加強監督力道,持續為改變國會生態、改變政治文化而努力。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
#黨團滿月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