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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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警政署討論獵槍,我退席抗議!》 ~高金素梅 2020.11.11 今天到警政署參加「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我對於警政署草擬的草案非常不滿,完全是舊思維的管制概念,沒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內涵。 警政署的草案不僅漠視司法院的判例解釋,也未遵守立法院決議邀請國防部出席。我表...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例 在 倒立先生Mr. Candl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2 22:03:21
    有 5 人按讚

    《警政署討論獵槍,我退席抗議!》
    ~高金素梅 2020.11.11

    今天到警政署參加「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我對於警政署草擬的草案非常不滿,完全是舊思維的管制概念,沒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內涵。

    警政署的草案不僅漠視司法院的判例解釋,也未遵守立法院決議邀請國防部出席。我表達不滿意見後,退席抗議!

    延伸閱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過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三讀通過2020.05.23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3016704951706059/

    《不斷的折衝!持續的協商!》2020.05.1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5900480453173/

    《反對獵槍管制 保衛狩獵文化》2019.11.28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19884981388060&id=276861822357066

    《傳承文化 保障安全除罪的狩獵權》2019.12.02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29503687092856&id=276861822357066

    《來義鄉傳統狩獵文化協會》2019.12.2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679882542054970/

    《狩獵是我們傳統文化的驕傲》2019.12.31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videos/2696659777087129/

    修定槍砲管制條例
    不能忽視原住民族狩獵權 2020.04.1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25965840779971/

    槍砲管制條例不應納入原住民獵槍!
    原住民獵槍應立專法管理! 2020.05.13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0723607637527/

    《獵槍 獵人的血液 獵人的文化》 2020.05.14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3532360689985/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例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2 16:30:26
    有 4,692 人按讚

    《警政署討論獵槍,我退席抗議!》
    ~高金素梅 2020.11.11

    今天到警政署參加「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我對於警政署草擬的草案非常不滿,完全是舊思維的管制概念,沒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內涵。

    警政署的草案不僅漠視司法院的判例解釋,也未遵守立法院決議邀請國防部出席。我表達不滿意見後,退席抗議!

    延伸閱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過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三讀通過2020.05.23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3016704951706059/

    《不斷的折衝!持續的協商!》2020.05.1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5900480453173/

    《反對獵槍管制 保衛狩獵文化》2019.11.28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19884981388060&id=276861822357066

    《傳承文化 保障安全除罪的狩獵權》2019.12.02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29503687092856&id=276861822357066

    《來義鄉傳統狩獵文化協會》2019.12.2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679882542054970/

    《狩獵是我們傳統文化的驕傲》2019.12.31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videos/2696659777087129/

    修定槍砲管制條例
    不能忽視原住民族狩獵權 2020.04.15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25965840779971/

    槍砲管制條例不應納入原住民獵槍!
    原住民獵槍應立專法管理! 2020.05.13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0723607637527/

    《獵槍 獵人的血液 獵人的文化》 2020.05.14
    https://www.facebook.com/276861822357066/posts/2993532360689985/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例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19: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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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今天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這號解釋乍看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但仔細探究內文會發現,還是跟刑法有關,而這號解釋不論對於考生或實務供作者都極具重要性,因此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

    首先,「販賣」這二字在刑法上有13個條文都具有此要件,亦即刑法第186、187、187-1、191、191-1、207、235、254、255、257、258、260、315-2條,在特別刑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都有「販賣」的處罰條文。

    其次,販賣的意涵,學說向來認為只有「賣出」,不包含買入;但實務卻主張包含「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早年判例更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就構成販賣既遂,後來最高法院101年第10次決議認為僅構成販賣未遂,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須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也就是意圖營利而買入後(僅屬販賣未遂),要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算販賣既遂,這也是目前實務運作的態度。

    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釋字792號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明確肯定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構成販賣既遂。

    不過,這個解釋文稍有為德不卒之憾,因為就「意圖營利而販入」能否被認為已著手販賣而構成販賣未遂,並未清楚說明。雖然從解釋文看起來,大法官有意採取學者見解,認為販賣就是僅指賣出,不包含買入,但畢竟沒有直接說清楚。但這是因為釋憲的標的是這二則判例,所以大法官才沒有超出標的範圍一併說明。

    雖然大法官在解釋文沒有說得很完整,倒是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卻很值得參考(以下內容摘錄自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解釋公布後,法院對「販賣」用語的解釋適用,允宜依本解釋意旨(販賣的核心意義在出售,非單指購入行為)及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且可預見的標準,另有全新的詮釋。關於「買、入、賣、出」毒品的行為,依其行為階段,似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購買毒品(尚未取得)的階段:購買者尚不成立犯罪,僅處罰出售者的出售行為,即可達成毒品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
    (二)買「入」毒品而持有(尚無任何出售行為)的階段:持有毒品行為,可能成立毒品條例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
    (三)買入並著手「賣(出售)」毒品(尚未交付)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未遂罪。
    (四)買入毒品並賣「出」(交付)毒品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既遂罪。
    至於因其他原因(施用剩餘、受贈、搶得、拾得、竊得等)而持有毒品,一時興起販賣意圖,似應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進而著手賣(出售)毒品行為,未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已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既遂罪。如此處理及認定,方無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意旨。」

    有興趣參考釋字第792號解釋更詳細內容的,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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