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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科-107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107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發布單位: 都市更新科
分 類: 伍、本市整建維護補助
發布日期: 107-01-26
詳細內容: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7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5條規定辦理。
五、107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大溪老街保存區」、「大溪區仁義里、仁善里及仁文里老舊社區」、「龍潭區三坑老街周邊」、「桃園區舊城區周邊」、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座落土地。
六、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3項之其中一項: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5)及其摘要表(附件6)。
2、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7):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8)及其摘要表(附件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7及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10)。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本公告附件請點選網頁下方連結下載。
※申請補助相關疑問可洽詢本市整建維護輔導團陳小姐或高小姐,電話:03-3363898或03-336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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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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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04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7月29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20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查,審查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6條規定辦理。
五、104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本府100年公告實施之「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101年公告實施之「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及「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附件2)
六、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七、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八、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一)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每案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
九、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整合情形繳交其中一項:
1、補助計畫書(附件5):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之項目擬定。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6)。
十、申請流程:詳附件7。
十一、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十二、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相關申請及說明文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goo.gl/RgSaJ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