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市建築管理規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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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桃園市建築管理規則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經濟部草案,免除九成用電大戶強制裝設綠電,民團批政策倒退!! (03/27/2020 News&Market上下游) (蔡佳珊 報導) 政府以「2025年綠電佔比20%」目標為由,在農漁業區強推光電引發諸多爭議,同時卻大幅放寬「用電大戶」需裝設綠電的規定,原擬契約容量800KW以上的企業就需強制...

  • 桃園市建築管理規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30 17: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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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草案,免除九成用電大戶強制裝設綠電,民團批政策倒退!! (03/27/2020 News&Market上下游)

    (蔡佳珊 報導) 政府以「2025年綠電佔比20%」目標為由,在農漁業區強推光電引發諸多爭議,同時卻大幅放寬「用電大戶」需裝設綠電的規定,原擬契約容量800KW以上的企業就需強制裝設10%綠電,經濟部新草案卻改為5000KW以上才需裝設。原本預估應有五千家用電大戶需自主發電一成,如今僅剩五百家,遭外界質疑「綠電遇到工業就轉彎」。

    此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規定政府機構應帶頭做綠電,但經濟部草案竟將政府機關、教育單位等全部剔除,與母法明顯抵觸。草案目前正於公共政策平台預告,環團與再生能源業者呼籲,不該讓經濟部方案草率過關,以免葬送綠電未來。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指出,此草案「無論在規範的對象、規範的義務內容和落實的辦法,都未能真正落實原先立法的目的,不但未能促使用電大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不利於台灣未來的綠電市場。」

    中央法規落後,看不到地方政府的車尾燈

    全國約有五千家用電大戶,「用電大戶條款」草案卻姍姍來遲,經濟部終於在今年2月預告。草案一出,遭公民團體質疑問題重重,最大爭議就是條文中訂定契約容量在5000KW以上才算「用電大戶」,被批過於保守。

    「用電大戶哇哇叫,經濟部就沒輒。」高茹萍表示,過去能源局和地方政府規範的用電大戶定義皆是契約容量800KW,然而經濟部受到產業界壓力,竟在這次中央法規把定義拉高到5000KW,完全放掉800-4999KW的用電大戶。

    如此一來,這些電機電子業、化工業、金屬業的用電大戶可能忽視自己應負擔的環境責任,如何促進台灣再生能源的發展?

    地方標準800KW以上需強制設置綠電,中央放寬為5000KW

    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林木興表示,「中央政府看不到地方政府的車尾燈。」地方政府台南、台中、桃園,早已利用能源配比制度鼓勵行政轄區內企業自發自用,例如2013年台南市政府藉由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要求800KW以上台電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設置1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2016年、2017年,台中市政府和桃園市政府也紛紛跟進。

    地方標準是800KW,中央標準卻放寬為5000KW,高茹萍舉例,那在台南介於800-5000KW之間的企業,原本被地方政府要求要做光電設備,現在中央卻說可以不用做,「這樣中央豈不是陷地方於不義?」

    能源業者:原期待五千家企業屋頂做光電,瞬間只剩三百家

    再生能源業者對於新出爐的草案也難掩失望。天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陳坤宏表示,「一開始我們在公聽會聽到的門檻都是設在800KW,這議題從去年四月開始檢討,年底遇總統大選,可能是有一些選舉上的壓力,讓原本大家期待的800KW以上就要遵守用電大戶條款,逐步往上調到1500KW、2000KW,最後變5000KW。這也讓需要盤點的企業,從五千家一瞬間降到三百家。」

    契約容量超過800KW的用電大戶全國有五千戶,但超過5000KW的用電大戶只有五百戶,實際上大約只有三百家企業,即使全部依草案規定在五年內裝設10%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在屋頂上蓋光電板,也只有1GW而已。

    依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估算,1GW只能發12億度電,可是目前這五百家用電大戶,預估每年用電高達700億度電,也就是說,即使這些企業都遵守規範裝了光電板,發的電還不到他們實際用電量的2%。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2018年全國超過800KW的用電大戶總計用電量為1533億度。如今只規範5000KW以上用電戶,用電量為700億度,還不到一半。

    林木興並指出,企業也可能以降低契約容量的方式免除責任,譬如把跟台電的契約容量改成4900KW,就可以規避5000KW的門檻,不需要設置綠電。

    「五年後可能看到用電大戶屋頂裝滿劣質光電板」

    除了規範對象太少,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也指出規範內容的問題。目前的草案規定義務人需在五年內裝設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設備,「但這只規範設置量,而非注重這些用電大戶到底實際上使用了多少綠電。」林木興認為,若能源局只有要求裝置容量,並沒有核實實際發電量,廠商可能就只是設置,而不會想要盡力維護它,發電效益堪憂。

    企業也可能拖到2025年再購買最便宜的光電板來裝設,「我們悲觀認為,未來將很可能在2025年看到1GW品質非常差的太陽電板裝在用電大戶的屋頂上。」

    高茹萍指出,法規應將「設置容量」換成「實際的用電度數」,要求義務人確實使用10%的再生能源。以發電度數計算,不但可以便於政府機關追蹤這些用電大戶是否確實發出足夠的綠電,也有利於未來綠電的交易市場。

    新草案讓企業主全部暫停觀望,綠電腳步停滯

    能源廠商也認為五年的時間過長。陳坤宏表示,這次草案將驗收時間點訂在2025年,多數原本在評估做光電屋頂的業主現在都停下來觀望,「也就是說廠商還有好幾年時間去思考,我們擔心屋頂型光電的開發會遇到停滯狀態,反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減碳目標嚴重落後。」

    2025年就是國家目標「綠電占比20%」的大限。而光電板成本會逐年下降,越晚裝越便宜,若這些用電大戶拖到2025再裝,如何達成目標?

    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建議,應將五年期限縮短為三年,獎勵機制應提早至一年內完成,提高用電大戶的誘因。陳坤宏也建議,與其到2025年一翻兩瞪眼,政府應該要在最短時間內,讓所有人知道遊戲規則是怎樣,幫助業主釐清怎樣透過再生能源的部署,一步步達到達到國家整體減碳目標。

    能源轉型是國家政策,政府卻立法把政府機關排除在外

    政府機關、學校是否應該帶頭設置光電設備?此次用電大戶草案第11條卻明訂:排除政府機關、教育業、運輸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和火力發電廠等機構,說明陳述「其主要用電具有服務社會意涵,本辦法不應依其用電規範額外企業社會責任。」

    對此再生能源聯盟反詰:能源轉型是國家政策,政府卻自訂辦法把政府機關排除在外,難道不怕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高茹萍認為,「政府應以身作則,帶頭起示範作用,教育單位更有社會及環境教育的使命,也是建立綠能校園的契機,而運輸業是排碳大戶,更應善盡環境責任。」

    優先排除政府機關和學校做綠電,更有違反母法精神的疑慮。本次子法「用電大戶條款」草案根源於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第十二條第一項特別要求:「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屋頂型光電看不到未來,轉往地面型爭議更多

    屋頂型光電在都市中推動不易,一來違建多,二來做一片屋頂可能必須和整棟大樓所有住戶協商,事倍功半。「唯一比較有效率的就是要求用電大戶要盡義務,」高茹萍認為,工廠的土地通常比較大,又位於較偏遠、陽光充足的地方,是屋頂型光電最佳落點。

    但如此草案卻讓民間看不到屋頂型光電的未來。如果五千家用電大戶有四千五百家都不用做綠電,屋頂型光電也就玩不下去,能源廠商只好再去尋找其他標的,例如農地,反造成光電與農爭地的問題。

    陳坤宏也指出,這個新草案會讓很多開發商放棄屋頂型的開發,轉往進行爭議比較多的土地型光電。而天泰能源從去年五月起就停止地面型開發,新成立的品牌睿禾控股,專注於工業廠房的光電屋頂和綠電交易,然而「這個新的條例,非常不利於太陽能產業在工業區屋頂的開拓。」

    民團:政府聽見業者聲音,那民間聲音呢?

    林木興並指出,經濟部開的座談會都是在科學園區或工業區,把業者意見納入草案,為何卻完全不重視民間的意見?去年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就拜會過經濟部,將建議都提出來給官方參考,也投書報章、開說明會,但最後草案條文都沒有採納、民團建議也未被正面地具體回應。

    高茹萍表示,若是能源局考慮短期內要求這些800-5000KW用電戶會造成太大衝擊,也應明訂將其履行義務的期程,讓這些用電大戶早做準備,而不是完全沒有規範。

    「用電大戶到底想當能源轉型的助力還是阻力?就在一念之間。」高茹萍再次強調,經濟部應嚴格審視用電大戶對台灣能源轉型的重要性,優先發展屋頂型光電,最該裝光電板的就是用電大戶的屋頂。

    此草案「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預告即將在4月1日截止,民眾若有意見須儘速上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發表。(平台網址請點選這裡)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目前草案在預告階段,正在搜集各方意見,會做最後研擬修訂,等法治程序完成後,再做正式對外說明。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31051/

  • 桃園市建築管理規則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3 10:19:21
    有 302 人按讚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雇主根本罰不怕!

    在記者會中,我提到時代力量在2016年就提出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同時我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方向:

    #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不論是過去我經手的宏達電、立益紡織關廠案,還是威航、興航的倒閉,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所有的勞工絕對是內心一團亂,更多時候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欠薪、還要欠多久。我主張: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協商代表應有入廠調查權

    大解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但從前幾次的關廠案都未彰顯其效果,我認為此項訪查應同時讓協商代表入廠,擁有同樣的資訊,才能在有對等資料的談判桌上好好協商。

    媒體報導賴香伶局長提到台北市政府已經派專人協助協商及調查。

    我要在這裡呼籲,民航局在昨天招開記者會後,今天就是員工馬上被資遣,應該 #立即入廠調查,避免公司銷毀資料,勞工權益遭損害!

    #加強罰則違法課刑責

    目前航空公司停業前若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依民用航空法,可重罰負責人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呼籲檢調應積極調查。

    事實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關於雇主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違法雇主之效,從今年的華映關廠卻一再拖欠薪資就可以知道,雇主之所以一再違反相關規定,恣意無預警停業、歇業。我認為 #惡意關廠造成公眾損害不分行業別,我主張在《大解法》新增刑事罰則,不能再像現在這樣把違法當正常。

    最後針對遠航的大解案,我再次呼籲:

    1️⃣遠航:應依勞基法、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2️⃣民航局、檢調單位:依違反復興條款《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盡速推動將勞工董事入法。

    4️⃣台北市勞動局: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解法》第17條裁罰。且即刻依第11條入廠調查,要求遠航提供相關資料,並依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航關廠 #勞動權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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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建築管理規則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2 18:40:13
    有 356 人按讚

    「你敢說你是合格的航空公司嗎?」

    2017年11月,被無預警違法解雇的遠東航空空服員在《空服員的告白:你所不知的航空公司真相》中,對公司所提出的控訴。
    (影片請參考:https://reurl.cc/Na9O1k)

    遠東航空這幾年飛安事件頻傳,無預警停飛已經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就曾經連續取消31個航班,當時遠東航空把原因歸責於民航局的飛時控管,也被民航局重砲回擊,並罰款300萬元,最近更因為連續兩個月航班取消比例過高,而被開罰200萬元,#完全視消費者權益於無物。

    更可惡的是,12月10日,不過就是兩天前,遠東航空公司還在官網上面促銷聖誕節機票,號稱國內機票通通五折起,#這不是在惡意坑殺消費者嗎?

    2016年復興航空,也曾經發生訂票系統遭到鎖住,隨後宣布無限期停飛的前例,此次遠東航空的停飛事件,儼然就是復興航空的翻版,航空公司作為特許行業,但是對於經營階層的胡作非為,#交通部顯然拿不出任何制裁的方式。

    我在擔任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期間,曾經協助過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當時我們就提出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航空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

    而遠東航空公司在勞工權益上的侵害,也是罄竹難書,包括片面降薪、非法資遣、打壓工會等等,我也曾經被遠東航空公司控告加重誹謗罪,最後不起訴。

    當記者向勞動部詢問遠東航空停業可能造成的勞工權益損失,勞動部只能回答:「並未接到遠東航空公司的通報。」而罰款最高只有50萬元,顯然《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勞工的保障嚴重不足。雖然台北市政府宣布將提報張綱維限制出境,但從華映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文對於有心惡意倒閉的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真正地保護勞工,從復興航空、宏達電、華映到今日的遠東公司,這部法律對大型企業來說根本沒有遵守的必要性。

    我們在此有下列呼籲:

    ⛔️呼籲遠航:
    應依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呼籲民航局:
    遠航現在無預警停飛,顯然已經違反《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應立刻移送檢調。

    ⛔️呼籲勞動部:
    航空公司作為特許業者,應有內部員工監督把關機制,盡速支持將勞工董事入法。

    ⛔️呼籲台北市勞動局:
    ➡️遠航顯然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裁罰。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東航空
    #大量解雇
    #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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