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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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圈內的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圈內的事126 還真的沒遇過試用期沒勞健保的工作... (除非你公司員工沒到五人,那就可能沒勞保只有就業保險 但健保是不管幾人都一定有~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講法喔!! 工作第一天就是正式員工了~ 未滿三個月也有資遣費,按比例計算預告時間與金額(網友提供 被資遣是可以拿資遣費的!!(法律上 希望...

  • 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 在 圈內的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2 23:22:01
    有 190 人按讚

    圈內的事126
    還真的沒遇過試用期沒勞健保的工作...
    (除非你公司員工沒到五人,那就可能沒勞保只有就業保險
    但健保是不管幾人都一定有~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講法喔!!
    工作第一天就是正式員工了~
    未滿三個月也有資遣費,按比例計算預告時間與金額(網友提供
    被資遣是可以拿資遣費的!!(法律上
    希望大家都能找的好工作!!!

    #圈內的事

  • 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 在 圈內的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22 08:00:00
    有 191 人按讚


    圈內的事126
    還真的沒遇過試用期沒勞健保的工作...
    (除非你公司員工沒到五人,那就可能沒勞保只有就業保險
    但健保是不管幾人都一定有~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講法喔!!
    工作第一天就是正式員工了~
    未滿三個月也有資遣費,按比例計算預告時間與金額(網友提供
    被資遣是可以拿資遣費的!!(法律上
    希望大家都能找的好工作!!!

    #圈內的事

  • 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29 16:58:45
    有 1,022 人按讚


    【鄭議員的小編看過來】
     
    鄭聚然議員的粉專今天以歧視性言論攻擊網友時,第一時間的回應是「他不把別人當人看,何必把他當人看?」因為網友發言先不尊重,才會有如此激烈回應。
     
    這不就說明了,這激烈的回應是他本人回的,就算是小編,看起來也是他授意小編這樣回應。但稍晚卻關閉粉專,使出次元切割刀,說小編情緒失控,立刻解除其職務,並對留言的民眾鄭重道歉。
     
    但我相當疑惑,這些留言的立場,與鄭議員先前多次不當發言並無二致,若是這次覺得需要道歉,那之前多次歧視言論是不是也承認自己失言,要一併道歉?
     
    我在當國會助理時,也是立法委員的粉專管理員,每一篇發文都要給主管與委員看過,每一個留言都要得到授權才敢回應,深怕不合適的留言,對老闆造成傷害,我不知道小編是吃了熊心豹子膽,還是覺得這就是議員立場所以放心回應。但無論如何,把過錯推到員工身上,都相當不負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其實也不能如此隨意說解雇就解雇,我列舉三個相關法條。第一、雇主是根據哪一點終止勞動契約?看起來都不符合第11條的要件。第二、目前我們上任半年,小編可能也是工作半年,依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第三、第17條述明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如果這不是幻想出來的小編,那就應該遵守勞基法,更有甚者,我也關心該小編有沒有勞健保及遵守工時規範,我知道許多議員的助理工時都很高,也不一定有完整的勞動權益保障。
     
    議員同仁不只需要性平教育,也需要提昇勞權觀念,若是議會能開課辦理,我們相當樂意推薦師資。時代力量是相當重視性別平權與勞動權益的政黨,苗栗黨部也在每週二晚上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是鄭議員的小編面臨勞雇糾紛,歡迎來時代力量苗栗黨部進行法律諮詢。
     
    電話預約:037-465009
    地址: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街186號
     
    【勞基法相關條文】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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