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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吳姵瑩Chloe Wu心理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4:29:46
那些不停貶低伴侶的人,究竟怎麼了? 那天在節目上我們快速地討論這個案例,在實務中也蠻常遇到的,來整理一下這些心理狀態吧: 新聞大意: 台北1名政大畢業男子,婚後與妻子爭執不斷,妻子指控丈夫不僅嘲笑她沒念大學的,更嗆「我去過機場比妳搭過的公車多」,多年來常爆粗口、甩門等,2016年間,丈夫一次情緒...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最高法院認證!中國刑事訴訟法非常可以信任!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可不可信、有沒有保障人權?相信大家心中都有答案(燦笑)。 不過,十年前的一個案子,最高法院可能有跟你不一樣的答案。 —— 杜明雄、杜明朗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杜清水,父子三人從中國回到台灣以後,某天他們被警察抓走。他們...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 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 ⚖️綁架 19...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檢方與賴男都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賴男犯案動機與賴的疾病雖具有一定關聯性,但他殺人時具有辨識與控制能力,不符減刑要件,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診所 #牙醫 #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那些不停貶低伴侶的人,究竟怎麼了?
那天在節目上我們快速地討論這個案例,在實務中也蠻常遇到的,來整理一下這些心理狀態吧:
新聞大意:
台北1名政大畢業男子,婚後與妻子爭執不斷,妻子指控丈夫不僅嘲笑她沒念大學的,更嗆「我去過機場比妳搭過的公車多」,多年來常爆粗口、甩門等,2016年間,丈夫一次情緒失控抓狂,嚇得她不顧身上僅穿睡衣和拖鞋,倉皇逃出家門。妻子受不了提個離婚求償。法院認定妻子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並要求男子需賠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確定,男子不服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開庭時,男子不斷強調自己「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學識、人品、能力、等絕不輸給妻子」,即使妻子比他強,也是他調教出來,男子更表示,因自己在外擋風遮雨,妻子才能過上好生活。
法官一審二審都認為,妻子受到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男子確對妻子做出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且男子須賠償80萬元,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男子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參考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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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很需要透過對親近依附者的操控與貶低,來獲得控制感與優越感,而多數被長期貶低的人,也會容易不斷自我懷疑,因此常覺得是因為自己做錯事惹對方不開心,就有可能會幾近討好的希望尋求對方認可,因而強化先生的優越與自負,也增強他貶低的行為跟頻率。
親近者幫助他們可以安然地投放他們對自己自卑的焦慮,太太基本上就是先生安放自卑的容器:我把我厭惡的、討厭的一切丟到伴侶身上,會覺得自己清淨、完美,對方污穢又令人嫌棄,但對方不能離開,不然我無處安放我身上源源不絕的自我厭惡。
所以基本上貶低者,不會是主動要求分開的人,因為他們一般缺乏能力與動力去找尋「更優秀」的另一半,因為優秀的伴侶只會強化他們的自我厭惡,面對優秀的伴侶更加自慚形穢的生活,他們基本上無法承受,也沒有能力消化源源不絕的自卑。
因此,當太太有一天不再願意當自卑的容器,絕對會造成先生的恐慌,也會引動先生更強烈的打壓,或是軟硬兼施的操縱,例如聲淚俱下,下跪懺悔,戲劇性地讓關係可以繼續保持,但依舊沒有解決最根本的問題,這時兩人基本上都需要接受諮商,因為太太在長期洗腦之下,很容易自我懷疑,也容易讓先生繼續言語施暴,先生則是本身強烈的自卑情結沒有痊癒之下,在感到生活不順時,非常容易故態復萌。
因此,強化自我意識,提升自我價值,當個自我尊重的人,如此你會換得充滿尊重的人際互動。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再審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菸酒公司先前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遭民眾認為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經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已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撤銷原處分不必付1500萬元,但台北市衛生局也不服!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跟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不同,並提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應該是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的促銷行為,有直接或間將推銷促進菸品使用,達成菸品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這法規是為了避免業者用非典型的廣告方式來規避法規間接達成廣告的效果。
同法第9條第1款及第3款所禁止者,也是針對促銷菸品和菸品廣告去做規範,因此如果折扣促銷的商品不包括菸品,或商業宣傳不是為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就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或帶團領隊導遊有推銷促銷菸品使用,也沒有查獲菸品折扣的證據,無法認定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情事,當然就沒有行政罰法第14條的適用。
再加上本件原處分本來就沒有援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案件爭執內容及結論也都與公約無關,故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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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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