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獻探討範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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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文獻探討範例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VOP,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們對其他人面容變化的理解部分來自於我們對自身表情的理解。這個公式化的表述沒有解決潛藏於一個事實中的神秘性,也就是我們能夠模仿一個表情。……我們是依靠肌肉條件(而非用視覺條件)來詮釋並編碼我們對同類生物的知覺的。」——E. H. 宮布利希​ ​ 本書以1972年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塔爾海默講壇」...

文獻探討範例 在 乙烯的讀書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01:34:18

《小論文入門》可以看圖,裡面有優秀同學的作品(特優的隔壁班朋朋,我已徵求她的同意) 我自己這次小論文拿到優等,這邊整理一些我自己寫小論文的經驗和大家常有的問題。 然後因為自然科學類的小論文和社會科學類的差別有點大(社會科學包含問卷調查等),所以這邊主要以自然科學類為主。 1.不知道如何找題材 題材...

  • 文獻探討範例 在 VOP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2 0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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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對其他人面容變化的理解部分來自於我們對自身表情的理解。這個公式化的表述沒有解決潛藏於一個事實中的神秘性,也就是我們能夠模仿一個表情。……我們是依靠肌肉條件(而非用視覺條件)來詮釋並編碼我們對同類生物的知覺的。」——E. H. 宮布利希​

    本書以1972年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塔爾海默講壇」上三位重量級學者──宮布利希、霍赫伯格、布萊克──的講稿整理而成,由現象學家曼德爾鮑姆精心編選,主要討論藝術、知覺、現實之間的關係,即各藝術門類之間的共通性,其中涉及藝術如何再現或反映現實的問題,也涉及對藝術以及對──經由藝術再現的──現實如何感知等問題。​

    ◆〈#面具與面容〉| 藝術史家 宮布利希(E. H. Gornbrich)​
    作者以他在《藝術與錯覺》中論述的有關漫畫的一個章節為基礎,形成演講稿〈面具與面容〉,核心問題是「我們如何感知生活和藝術中的相貌相像性?」,他搜集許多豐富多樣的例子,並羅列針對這一論題或相關論題的文獻範例,由此拓展到了對「相貌相似性」心理學理論的研究,最終得到對「移情理論」的認可。​

    ◆〈#論事物與人的再現〉| 心理學家 霍赫伯格(Julian Hochberg)​
    作為第一位研究「人眼運動」的心理學家,霍赫伯格是視覺感知研究領域長達半個世紀的領軍人物。文章中探討的主要問題是我們對繪畫中的人和事物如何感知。他透過四個原因試圖解析這個問題,他的解釋理論在兩個方面具有鮮明特色:一、它強調人們在視覺感知過程中的主觀性、目的性、選擇性;二、它肯定經驗和習得性的重要性。​

    ◆〈#圖像如何再現〉| 哲學家 布萊克(Max Black)​
    前兩篇文章中的觀點是直接將繪畫或攝影看作是現實的再現物,布萊克則對此基本共識發出質疑,他提出了「是什麼讓那些『自然主義』的繪畫或照片成了對其主體的一個再現?」的問題。作為語言哲學家,他首先區分了「有原初場景」和「無原始初場景」的兩種繪畫,將前一種情形成為「描繪了一個主體(或原初場景)」,將後一種情形成為「展現了一個主體(或內容)」,進而將第二種情形列為重點討論對象,試圖尋找出構成「繪畫展現主體」的充分且必要的條件。​

    #藝術 #知覺 #現實

  • 文獻探討範例 在 新思惟國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0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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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統合分析冒險之旅是極端幸運的。因為在《統合分析工作坊》課後,我立刻就想到了主題,不僅簡單、和自己的專業方向相符、還沒有人寫過!」(義大醫院 健診部 葉人豪 醫師)

    【🎉 #葉人豪醫師 參與團隊關於 simethicone 對大腸鏡檢查效益之統合分析,獲 Journal of Gastroenterology and Hepatology 刊登!】

    👁‍🗨 統合分析的價值與機會

    相較於需要大量資源的隨機試驗和前瞻研究、或需要時間累積和適當環境的回溯性研究,#統合分析 的成本相對較低。此外設計良好、結論重要的統合分析,其影響力並不下於一般的原創性研究,甚至猶有過之。因此對於年輕研究者而言,其實是一個理想的起步方式。

    課後很快想到題目,所以能趁記憶猶新時把上課內容再次演練。反覆做了幾次後,很多東西自然而然變得熟悉,進而行有餘力去了解更多未知的細節,直到成功寫出文章。除此以外,更多的功勞仍然要歸給新思惟的統合分析課程。

    👁‍🗨 課程概念清晰、框架嚴謹、具可操作性

    如果要用一句話評價新思惟課程,我的答案是「能夠現學現賣的好東西」。社會人士的自主進修學習,應該要以在工作或生活能用得上為目標。新思惟的工作坊有大量的課前與課後問答,這等於是預習和複習,也讓初學者知道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又要如何解決。

    課堂上除了講解統合分析的資料搜尋方式、架構、意義,最特別的是核心的製圖以限時比賽的形式,讓大家親手做出圖表來建立信心、並在頒獎前的講解中知道製圖時常犯的錯誤與陷阱。真是寓教於樂,一手棒子、一手胡蘿蔔的最佳範例(誤)!

    (葉醫師在快訊心得中,更是大方地分享「給 #統合分析入門者 的四個建議」,歡迎至貼文中觀看完整心得!)

    🎯 克服經費與資源稀少的困境,帶您踏入統合分析的領域!

    ☑ 統合分析研究規劃技巧
    ☑ 正確拆解論文架構
    ☑ 必學的重要專有名詞
    ☑ 互動實作:完成一套 Meta-analysis 圖表
    ☑ 以發表為導向的搜尋文獻
    ☑ Meta-analysis 圖表優化重點
    ☑ 給初學者的起步建議

    🔸 【全新梯次】11/7(日)統合分析工作坊
    https://meta-analysis.innovarad.tw/event/
    現在投資自己,將來 PubMed 上有你。

    👨‍🏫 堅強講者陣容

    #張凱閔,知名復健醫學與超音波學者,台大流病與預防醫學博士,SCI 論文超過 190 篇,並有 25 篇以上為 meta-analysis,探討臨床常見議題。

    #曾秉濤,專業精神科醫師,擅長從臨床工作找到發表議題,並組成研究團隊,SCI 論文超過 85 篇,並有 70 篇以上為 meta-analysis。

    #蔡依橙,專業課程開發與整合者,能迅速理解學門架構,並以初學者能理解的方式,建構學習流程。生涯被 SCI 期刊接受的圖表,已超過 500 張,熟悉學術審閱過程與要求。

  • 文獻探討範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6 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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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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