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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異議期間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院不該化身詐騙集團幫兇
支付命令不該等同確定判決
上個會期,我們跟民間司改會、林國正委員一起召開了記者會,訴求《民事訴訟法》中支付命令相關法條的修正。
今天的質詢當中,各委員都提到了有大量的選民陳情,都肇因於目前的支付命令,只通過形式審查,核發之後只要沒在20天內異議,不論當事人是因為離鄉背井不住在戶籍地而沒收到、因為詐騙集團用了假的本票或是債權聲請、或是因為代理人收下了之後沒有確實通知本人,無辜地當事人都只能接受背上債務的事實,除了挑戰極為嚴格的再審程序,根本無法可施。司改會日前召開幾個個案的記者會,案件當事人也都是因此而落入生命的深淵。
只可惜司法院在審查中還是不斷的反對,僅提出一些對於狀況毫無幫助的解方:例如要求「釋明」,但在法律程序上,拿出一張本票就可符合「釋明」的規定,但書面的審理程序難道可以判別本票筆跡的真假嗎?可以知道是不是被威脅才簽下本票嗎?法院沒有找來當事人開庭,怎麼可能知道!於是假造的本票依然可以順利地讓支付命令核發、讓當事人背債。就算放寬再審不需要有偽造的刑事確定判決又如何,今天拿一張三億的本票,當事人要停止執行得花多少擔保金?要提起訴訟又必須繳多少訴訟費用?甚至可能因為不符合再審的其他要件,遲誤了再審的時間,又變得不能夠提出了,這些程序上的損失、不利益,要受害者承擔,合理嗎?
另外司法院表示要在支付命令後面加註「未異議的法律效果」、附上異議書,但這一切的前提就是當事人必須要收得到這個法院的文書啊!有多少當事人,辛辛苦苦離鄉背井工作,回到家,爸媽說「有個你的東西好像是法院寄來的」,拿出來發現是一年前送達的支付命令,異議期間過了,當事人到底能怎麼辦?
所幸而後在逐條討論時,委員們不分藍綠對於法案的修正都有共識,讓支付命令保有執行力,但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讓當事人可以對於從天而降的債務提起爭執。雖然還需要協商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討論過去因詐騙、偽造證據受害的案件是否提供人民兩年期間進行救濟,但新法的方向已經底定。我們也希望可以盡速在這個會期,讓法案三讀通過,還給人民免於債務「詐」彈攻擊的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