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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判決案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
撤銷贈與判決案例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與討國民黨產有關?急撇政治介入
劉泰英所涉國安密帳等兩案,遭裁定入監執行,詎料,在新政府追討國民黨產的敏感時刻,竟延宕八個月沒下文,法務部護航的謠言也開始流傳。法務部官員指出,劉案牽涉複雜假釋規定,法務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各方都有雜音,才會遲遲無法定調……
侯柏青
國民黨前「大掌櫃」劉泰英,曾因涉及橋頭寶背信案服刑兩年九月,二○一一年四月中假釋出獄。他今年初又遭法院裁定入監執行八年二月。詎料,在新政府追討國民黨產的敏感時刻,這個執行案竟延宕八個月沒下文,恐創下另類司法紀錄。法務部若不快速解決口中的「法律問題」,可能害自己陷入「政治問題」。
當年縱橫政商界的劉泰英足智多謀,○八年他涉侵占橋頭寶公司三千萬元遭判決定讞,傳出心臟不適住院,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親赴醫院檢查他是否裝病,雙方周旋老半天,「小劉」(劉承武)鬥贏「老劉」(劉泰英),順利送他入監。劉泰英在服刑期間,又碰上挪用公款收購委託書、侵占台鳳前負責人黃宗宏贈與國民黨的二千萬元,以及不當處理金援菲律賓總統參選人艾斯特拉達(Joseph Estrada)的九萬多美元等多案遭判刑定讞。法院最後裁定執行五年八月,但他獄中表現良好,服刑過半後就假釋恢復自由身。
劉出獄後行事低調,今年初又面臨國安密帳等兩案判刑定讞的麻煩,對於八旬的他是否得再度入監?法務部遲遲無法決定。法務部官員指出,劉案牽涉複雜的假釋規定,劉在前案的假釋已經執行完畢,後兩案才判刑確定,矯正署正在考量,類似情況是否該重核假釋(先撤銷原來假釋才能計算殘刑),如果不重核,劉到底該執行多少刑期?
官員強調,法務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各方都有雜音,才會遲遲無法定調;而相關案例不只劉泰英,還有黃宗宏,只是黃案殘刑經計算後僅剩十五天,問題相對小。據瞭解,法務部長邱太三上任後,曾委託前政務次長刑泰釗督導矯正署業務,法務部想召開法律座談會研討,但刑泰釗旋即被派任北檢檢察長,因無人處理才會延宕。
劉泰英入監與否因法務部的「技術性」問題而卡住,但被指為國民黨產操盤手的他,近來卻陷入新政府催討國民黨產的政治漩渦中。劉泰英之子劉昭毅出席立法院記者會時,曾指稱父親只是黨營事業主委,沒有著手處理(黨產);但從劉泰英歷來涉案的司法調查過程來看,可以確定他至少「有權」處理黨產,也讓他很難與黨產案切割。
此時,看起來相對單純的入監案,法務部卻拖延將近八個月,護航劉泰英的謠言也開始流傳。法務部雖不厭其煩地澄清,劉案與追討黨產案無關,但如果繼續用慢動作處理此案,屆時該如何平息輿論炮火,現在就得擬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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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經典賽熱身賽正熱鬧進行的同時,傳來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張誌家打假球行為造成球團形象嚴重損害,判決得給負違約金600萬外加贈與前妻房子撤銷的消息,尤其是晚上中華對決義大犀牛吸引破五千名觀眾入場,讓人別有感觸。
棒球始終是台灣人的最愛,球迷其實一直都在,只是不願意進場而已,而過去十多年來,主要讓粉絲卻步的原因正是假球,由於過去官司幾乎都是緩刑或輕罪,沒讓涉賭球員受到重大懲罰,是造成放水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如今有了這個案例,應該能讓現役球員有所警惕,別想存僥倖之心,該讓24歲的CPBL走入正軌,朝往正確的路前進,只要假球成為絕響,相信中職能夠越來越茁壯,台灣棒球才能向前走,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