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撤銷 贈與 裁判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撤銷 贈與 裁判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大家好 我重新整理一次 這是一個實際案例 我爸公證贈與不動產給我媽 但是後來被外面的女人知道...
這是一個實際案例
我爸公證贈與不動產給我媽
但是後來被外面的女人知道 於是我爸就想要撤銷公證贈與
於是請了兩個律師 我爸偽造一些資料(我媽不願提告)
想要利用民法416條撤銷公證贈與
撤銷公證贈與起訴了 也即將要言詞辯論
我爸的不動產目前被查封當中
於是我想說 既然審查的東西都一樣 如果說 兩個訴訟可以結合成一個
(我爸得撤銷贈與 以及我媽如果要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的話)
希望能省下一筆裁判費
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做
上來請各位前輩賜教
※ 編輯: gmp2000102 (27.243.52.13), 10/24/2014 08:16:01
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原告否認被告有某項給付請求權提起消極
確認之訴。被告主張有該項給付請求權提起請求給付之反訴時。本訴
與反訴均以被告之某項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即屬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所謂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之情形。」
各位前輩 如果有這個院字的話 ok嗎?
※ 編輯: gmp2000102 (110.27.180.110), 10/24/2014 11:33:09
對不起 一開始沒有想那麼多就直接動作
造成妳的觀感不好 真得很抱歉 下次我會更細心得注意
實在很抱歉
※ 編輯: gmp2000102 (110.27.180.110), 10/24/2014 1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