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103條停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採購法103條停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採購法103條停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採購法103條停權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台灣民眾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良廠商「借屍還魂」 我們還要再犧牲多少生命? #太魯閣號事故 造成嚴重傷亡,台鐵及政府工程發包上的諸多問題也被一一挖出檢視,各界好奇為何有著諸多不良紀錄的廠商,卻能持續承包政府標案? 政府在招標、稽核、評鑑及管理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所依循的法規是否出現了極大的漏洞? - ➤ 法規不改,借殼...

  • 採購法103條停權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9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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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廠商「借屍還魂」 我們還要再犧牲多少生命?

    #太魯閣號事故 造成嚴重傷亡,台鐵及政府工程發包上的諸多問題也被一一挖出檢視,各界好奇為何有著諸多不良紀錄的廠商,卻能持續承包政府標案?

    政府在招標、稽核、評鑑及管理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所依循的法規是否出現了極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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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不改,借殼上市的李義祥只是冰山一角...

    李義祥2014年因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一審時遭判有罪,並於今年2月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而根據《 #政府採購法 》101條、103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1年或3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而且依照工程會的函釋,本款屬「並未以司法機關泣訴或判決為要件」,也就是司法審判和採購停權是可以平行進行的。

    然而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的拒絕往來名單中,搜尋義程營造卻顯示「無符合條件資料」,但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卻還有得標花蓮縣政府,以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案!

    事實上,現行《政府採購法》的黑名單制度有著大漏洞,首先是法規主要處分「公司法人」, 效力不及負責人 ,即使廠商遭停權,負責人仍能透過手上其他公司的名義繼續投標、得標「借屍還魂」;另外,廠商雖然被停權,卻仍可與同業協商,協助履行部分標案,也就是所謂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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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會不能繼續睡,主動查核不肖廠商!

    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民眾黨團會儘速就法規面,補起政府採購法的漏洞,將負責人也列入不良廠商的規範,根本解決這種「借屍還魂」的陋習;此外,工程會也應該扛起稽核的責任,與司法系統建立良善溝通管道,定時地主動查核並登錄不良廠商及其負責人,不該讓基層公務員單獨面對如此龐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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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所有的小問題都解決,就沒有大問題,許多悲劇就不會重複上演。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 採購法103條停權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8 1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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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

    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安排 #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專案報告,虹安也一早前往登記發言。從事故發生到現在,真相在抽絲剝繭下逐漸明朗,相關事證皆指向 #劣跡斑斑的包商違法施工及操作過失,為這次令國人驚愕與哀痛重大事故的主因。虹安自始即對於「為何屢傳不良紀錄之包商仍可承接許多公共工程標案」感到不解,也看到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以至於各公部門機關於施工廠商之招標、稽核、評鑑與管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回顧同樣由李義祥負責的義程營造公司,於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2014年的標案時,#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今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應 #3年內 要被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也不能成為分包廠商。

    但,根據 #台灣採購公報網資料庫 顯示,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還有得標花蓮縣政府標案、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案,為什麼理應公告拒絕往來的公司,還能繼續投標政府標案並得標?對此,林部長和鐵路局回應竟是「98年的義祥工業社曾被拒絕往來,但只有 #停權一年。」虹安提醒質詢問的是李義祥的另外一家公司「義程營造」,而且是107年的判決,官員們仍是一問三不知。

    所以,很可惜,就在林部長及官員們連第一個問題都沒聽懂的情況下,質詢時間就滴答滴答過去,虹安從現有法規和現象所看到的漏洞問題,也無從深入探討:

    1. 按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處分對象主要為「廠商」,而非負責人或行為人,導致李義祥可透過不同公司切換,仍可得標承包政府工程案。

    2.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除第6款外,其他各款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表示不須等到法院判決定讞,即可提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流程。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作為主辦機關,為什麼不曾啟動流程?如此等於造就義程營造多了兩年半的時間仍可爭取標案。

    政府公共工程案應有更加嚴謹的評鑑與稽核,難道這些廠商和負責人劣跡斑斑的履歷表,政府看不到?

    此外,查詢 #政府電子採購網 拒絕往來廠商的名單,搜尋今年2月已遭判刑確定的義程營造,竟顯示「#無符合條件資料」?林佳龍部長、祁文中局長及顏久榮副主委卻在現場互踢皮球,表示這是 #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務範圍,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則表示,要看主辦機關是否有提報,經過程序才會公告。

    事故已經發生六天,關係人與名下公司惡名昭彰,媒體也已大幅報導,現場官員居然還在狀況外,只會說不是自己的案子,或是還只能掌握十幾年前的舊案?林佳龍部長在答詢的最後甚至表示,「請委員以後有這些數據的資料要先提供給他,他才能做功課,才不會浪費委員質詢的時間。」

    天哪。親愛的部長!我不是您的幕僚耶!質詢前還要提供資料給您?要不要幫您把題庫和擬答都準備好?事故已發生這麼多天,該做的功課不是來立法院前就應該做好嗎!真是令人非常憂心。

    #最新進度
    今天看到公共工程委員會送交立法院的專案報告,慶幸他們終於搞清楚我的問題,卻也甩鍋給了花蓮縣政府:「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本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花蓮縣政府稍早也對此回應:「中央要扛責任!這是有始以來最大交通事故,應審慎思考。」

    事實上,依據媒體報導,很多標案往往只有一家廠商會投標,招標機關今天把廠商列入黑名單,未來屢招不成,麻煩的是機關自己。因此常看到有明明犯行已由司法機關明確認定,判決書都有了,但招標機關卻「#忘記刊登」,甚至拖到裁處時效屆滿而無法執行的情形。

    我想,這一次的質詢,演變成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花蓮縣政府如今互相推責的現象,真的不難看見政府工程招標確實有許多待改善之處!

  • 採購法103條停權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0 1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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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法制行政法解題方向:
    一、聽證、陳述意見的區別(課本3-65、3-72頁)
    (一)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概念
    (二)二者的區別
    1、聽證為「正式程序」、陳述意見為「非正式程序」
    2、二者辦理事件不同
    (1)聽證為特例,其舉辦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7、155、164條之事項
    (2)陳述意見為常態,應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效果,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罰時效之規定(課本4-194~195頁)
    (一)裁罰性不利處分VS一般不利不利處分之區別
    (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停權效果為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其裁處時效自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已逾3年者不得再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