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指引法律位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指引法律位階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指引法律位階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指引法律位階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很多時候,我們不以為意而掛在嘴上的: 「相忍為國,忍一下會怎樣?」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國家監控?」......等言說, 其實都涉及人們基本權利的限制。 如果你不在乎自己的權利,還要要求別人在沒有明確與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忍一忍就好」,其實是草率的拋棄了前人為我們爭取來的自由與法治,可能讓台灣倒退回到...

  • 指引法律位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4 01:26:25
    有 310 人按讚

    很多時候,我們不以為意而掛在嘴上的:
    「相忍為國,忍一下會怎樣?」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國家監控?」......等言說,
    其實都涉及人們基本權利的限制。

    如果你不在乎自己的權利,還要要求別人在沒有明確與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忍一忍就好」,其實是草率的拋棄了前人為我們爭取來的自由與法治,可能讓台灣倒退回到幾十年前。

    「透過實聯制簡訊,可以描繪出一個人日常生活出入公共場所與消費的痕跡,其實涉及人民高度的活動隱私。如果人民不願意暴露隱私,那麼可能付出的代價便是無法進入商店進行消費、進入公共場所參與活動,對於基本生活、自由權利都會受到重大的影響。與其說人民自願暴露生活軌跡,不如說是「不得不」之下的選擇,因此此一政策涉及隱私權、自由權等限制,本應要有完善的法制配套措施,特別是明確的法源、規範內容、(不配合的)法律效果等。」

    「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 指引法律位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15:36:39
    有 205 人按讚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 筆者也不僅一次提及,主政者似乎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的概括條款當成尚方寶劍揮舞,所有的政策彷彿都不需要完善的法律與專業思辨討論,都是「日日直播」、「小編製圖」說了算。然而,記者會中政治人物的各種保證與承諾、粉專的圖文,到底屬於什麼樣的法律位階、屬於何種行政行為?恐怕沒有多少法律或各該領域專家能夠幫指揮中心與各相關主管機關說得清楚。

    而新北地檢姜長志檢察官早在一年多前便投書點出的「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依舊沉睡,法律部署落後的代價,便是不斷被犧牲的少數人權,以及爭議頻仍的行政措施。如果問題一再重演,最後引發的不信任,便是執政者要自食的惡果。」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https://bit.ly/3wMvONb

    ============
    回顧2020迄今以來和疫情時事有關的法律問題文章:
    - 25.03.2020 吳忻穎,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442180
    - 04.04.2020 姜長志檢察官,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4502
    - 26.11.2020 吳忻穎,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42674
    - 02.12.2020 台權會【聲明】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 指揮中心的荒謬釋憲:https://www.tahr.org.tw/news/2829
    - 17.05.2021 疫情當前,還要績效?警界高官「作秀」與務實防疫的距離: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64365
    - 26.05.2021【獨家】內部文件曝光!指揮中心竟密令監測萬華60萬人足跡 挑出「高風險族群」註記健保卡:https://yimedia.com.tw/covid19/117647/
    - 27.05.2021 吳忻穎,「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88630
    - 09.06.2021 台權會【聲明】 苗栗縣長移工禁令公然歧視 禁止社福移工外出將嚴重衝擊長照需求家庭:https://www.tahr.org.tw/news/2967
    - 10.06.2021 陳宗元檢察官,混亂的時代有如照妖鏡,一個國家是偉大還是虛有其表,一照便知:https://www.facebook.com/perseus.chen.54/posts/10215135049849650
    - 16.06.2021 吳忻穎,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 19.06.2021 張淵森法官,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42571
    - 21.06.2021 吳忻穎,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 指引法律位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1 20:32:28
    有 220 人按讚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關於台中地院張法官於6月19日在 鳴人堂 專欄投書〈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文中提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遭到不當利用之問題。

    本文則 #補充偵查的通訊監察實務經驗,點出該文所描述現象的癥結,其實 #不是通訊監察的偵查活動本身,而是 #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 #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 #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

    ------------------

    有IT大臣但沒有法務大臣的「實聯制」
    〔......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外國有QR Code實聯制的「表象」,攻錯他山之石的時候卻未通盤觀察他國的法規與運作方式,在急就章之下號稱三天內推出簡訊實聯制度。發送簡訊看似免費實則耗費電信資源(編列數億元的「電信業者報銷成本」),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然而卻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法源依據、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與其監督機制、法律效果等卻曖昧不明,引發法界與民眾質疑。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而「簡訊實聯制」的制度,恰恰好促使民眾不得不發送簡訊,因此不但歷程記錄、上網基地台位址等會被電信業者記錄,如果其恰好是檢警通訊監察之對象,那麼簡訊內容當然也會被監視,因此,這些都是有可能被偵查機關查得的個人隱私資訊。難道我們的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開發者在設計制度之初、保證「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之時,沒有想到這麼基本的常識嗎?對於此一問題,在急就章開發出科技制度時卻沒有想到法律實務問題,是一個現代進步的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嗎?〕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筆者進一步質疑,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在沒有法制先行的情況下,急就章設計出的簡訊實聯制,竟然還能廣為媒體稱頌。最後在法律實務上發生問題、引發民間爭議後,主管機關仍然不檢討法制的問題,反而繼續透過媒體踢皮球、給出法律意義曖昧不明的交代,......

    問題是,指揮中心到底依照什麼法律與安全機制一再開支票保證「簡訊實聯制」的安全性、又憑什麼「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不使用特定資訊」、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如果警政機關、電信業者「不配合」上開新聞稿的內容,法律效果又將如何?這些措施,是否需要更完備的法制與周延的監督呢?

    更讓人心生疑問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為檢察機關,指揮中心又依照什麼法源取代檢察機關指揮警察?

    種種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一開始法制面的蒼白。......〕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