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承攬契約資遣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承攬契約資遣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s1688 (風隨行)看板part-time標題[心得] 你的打工事屬於哪種關係 僱傭OR承攬...
心得分享:
文章出處 勞資人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行人 黃才昱
最近筆者接到一件百貨公司設櫃廠商與專櫃小姐勞資爭議案,雙方在90年簽訂『承攬契
約』(87年買賣業適用勞基法),勞方在『承攬契約』,契約終止前半個月通知不再續約,
勞工要求資遣費。對此要求,廠商表示,契約簽訂白紙黑字、你情我願,且已補助資深員
工每月3000元,勞方不應再要求資遣費;雙方沒有共識,此勞資爭議案進入勞工局進行協
調。勞方主張在本公司任職十年了,且現己50多歲,中高齡想再謀職,實屬不易,更何況
家中孩子正在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經濟壓力很大;而廠商有工廠製造服飾,可適用工廠法
支付資遣費。筆者建議廠商用勞基法的資遣費標準,扣除已給付的補助費3000元/月╳12
個月╳2年,用離職金或慰問金名義支付給勞工,勞方答應,而現場協調的廠商代表也允
諾,回公司後將跟雇主反應,並等待其回覆。
曾經某大保險公司跟員工簽立『承攬契約』,結果當事人被健保局追繳健保保費六~
七億元,可見光簽『承攬契約』,不見得一定是「承攬」關係,它也可以是「僱傭」關係
。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則適用勞基法,需要保勞健保、並負擔勞基法的資遣費、退休
金、職災補償…. 等,相關人事成本約在每個固定薪資一半以上。
那麼該如何區分「承攬」跟「僱傭」呢?
依據民法,規定如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 (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分。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另外學者專家認為是否適用勞基法,可從以下二個從屬性分辨:
一、人格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
權威,並有接受懲戒之義務。
二、經濟從屬性: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從屬
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從屬性。
從實務上辨別:它是否具有勞健保呢?有沒有底薪?
扣繳憑單是否以「薪資」為支出項目?
是否有接受考核?是否有業績要求?
請假、離職是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名片上職稱抬頭?風險是否要自己承擔?
一些營業用的工具是否要自備?
總結來說,光靠契約,不足以辨別,理應以是否能接受監督、指揮、管理之事實來認定。
真得適用勞基法,光簽表面的『承攬契約』,很容易付出大成本及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本
案因為是協調而不是法院,且事情未到一個段落,因此不方便分析其否適用勞基法或承攬
契約,用情理判斷反而容易解決,倘若真得適用勞基法的話,為節省成本起見,資方可以
用薪資結構、管理要求、風險轉移、勞動契約簽訂來解決,建議事業單位請專家顧問詳加
規劃,才可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及避免政府罰鍰
文章連結: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aborlaw/20040409144524.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26.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