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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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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18 20:15:12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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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定義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21 18:37:15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承攬契約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期刊
1.臺灣大學法學論叢50卷2期(2021.06)
2.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18期(2021.06)
3.技術學刊36卷2期(2021.06)
4.國際應用科學與工程學刊18卷2期(2021.06)
5.人醫心傳-慈濟醫療人文月刊210期(2021.06)
🗒教學案例
1.釋字第740號與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分析/林佳和
2.德國微型工作者之社會保險/鍾秉正
3.勞動4.0與自由業者之勞動保護──兼論「準勞工」之定義/邱羽凡
4.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以承攬、僱傭與混合契約為例/張譯文
5.健康資料研究與醫療AI發展/許明暉
📑精選文獻
1.危老重建放款排除銀行法第72條之2適用之疑慮/張冠群
2.公寓大廈之管理費/陳重見
3.限制出境新制實行後之實證分析/劉邦繡
4.刑事裁判書類的精簡──以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為例/吳燦
5.搭乘高鐵當日往返結報交通費免檢據仍須誠信報支/黃永傳
📕論著
1.不動產經營管理(三版)/陳奉瑤、章倩儀
2.證券市場與交易實務(三版)/謝劍平、林傑宸
3.東亞經濟整合與台灣的戰略/童振源
4.解讀人生的密碼/宋泉盛、劉紉馨
5.漂流‧陶養與另類教育/王俊斌;吳靖國、夏惠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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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外送平台進行專案勞動檢查,最近結果出爐,依照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檢視,平台與外送員是否是「僱傭關係」,結果發現,業者修正契約內容,大幅偏向「承攬關係」。
而最近外送平台又開始大幅下降外送員的報酬,從台中開始試行、桃竹,目前已經是全台大減薪,引發各地外送員的反彈;依據這次職安署的專案勞檢結果,我們認為勞動部必須要擔起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在外送員的勞動保護。
依照去年8月28日勞動部所召開的「平台經濟下按需工作類型現況問題及策進建議諮詢會議」,與會的專家學者直接批評勞動部:「目前平台幾個爭議問題,#其實是目前行政指導對平台業者的約束力不夠。」
專家學者因此提出了四種途徑,分別是:
🎯透過訴訟,由法院解釋或擴大對於勞動者的定義
🎯立法釐清或是擴大勞動法令對於「僱用」的定義
🎯對於所有新興型態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勞動保護
🎯將平台經濟的勞動者認定為「中間類型勞動者」類型
距離上一次勞動部認定平台外送員屬於雇傭關係,已經是2019年的事情,外送平台不斷地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相關程序,想要扭轉勞動部的判斷,同時,也盡可能地把對於外送員的指揮監督,往承攬的方向走,這是符合業者的最大利益。
那麼,什麼是外送員的最大利益?
➡️發生車禍的時候有足夠的保障與補償
➡️報酬不會被任意下降,有議價能力
➡️不會被平台以不合理的方式管理、任意拉單。
然而,我們發現,在市場的供需原則下,外送員的各種條件不斷地往下降,#卻沒有相對應的機制可以和外送平台反應跟議價,儘管許多縣市組織了外送員的工會,卻常常淪為勞健保工會,而無法達成實質的團結權跟協商權,這些都是外送員面臨的隱憂。
勞動部做為勞工的主管機關,應該要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外送平台的問題,是雇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固然重要,但有沒有足夠的 #勞動保護,讓外送員的權益不會被犧牲,才是大家更關心的重點,顯然目前的行政指導規範完全不足夠,才會造成那麼多的爭議發生。
【延伸閱讀】
✅2021-04-07 衛環委員會質詢:外送員是否在職災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https://reurl.cc/WEoeee
承攬契約定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去年(108年)五月勞基法二度修正,主要都是針對「勞動派遣」制度下的勞工增加了一些細緻的規定,除了明確定義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與要派契約等名詞外,也新增了要派公司代償薪資責任與禁止非法「轉掛」派遣公司等規定,詳細的修法情形可以參照我們先前撰寫過的「2019年5月份二度修勞基法?五大修法重點一次解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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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們在該篇文章所提到的,去年的修法過程並沒有針對「勞動派遣」這個名詞有明確的定義,而依照「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勞動派遣關係應是「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然而在經過勞基法修法後,勞動派遣的限制已大大提升,這時候與勞動派遣制度相似的「勞務承攬」就成為了少數事業單位為了不受法令約束而主張的契約類型,但這兩者究竟有什麼差異呢?
#Workforce #勞動力量 #勞動部 #勞動派遣 #勞務承攬 #勞基法 #派遣勞工 #轉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