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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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行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1規...

  • 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9 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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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行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其所稱之「證券」,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證券交易稅課徵之對象,為有價證券之買賣交易行為。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著有法定解釋。倘公司既未發行股票,雖其股東有股權轉讓行為,依租稅法定原則,應不得類推適用,而課徵證券交易稅。實務上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均應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倘買賣未簽證之股票,該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其買賣核非證券交易,不在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而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新股權利證書」,其標的是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雖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明定「新股權利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但新股權利證書若未辦理簽證,實務判決認為其僅為股東間出資數額之證明文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之有價證券,性質上自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證券交易,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範之財產交易範疇,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自應課徵所得稅。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22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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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UM-1Y12M2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
    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上圖是臺北國稅局的網頁介紹
    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
      
    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

  • 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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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UM-1Y12M2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
    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上圖是臺北國稅局的網頁介紹
    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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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