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成年人收養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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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成年人收養程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1期 📌訂閱雜誌,實體 #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加贈精選書籍3本,📖書籍清單👉http://qr.angle.tw/c8f ℹ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

  • 成年人收養程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2 1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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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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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ℹ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深入評析近年來重大刑法實務爭議難題:詐騙集團之「車手」依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害人遭騙之款項,因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加重詐欺二罪名,依 #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時,應否再依較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ℹ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 #劉建宏教授 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剖析行政訴訟之 #通常證明度,暨行政處罰(例如租稅裁罰)事件與其他事件之通常證明度有無異同。 #林佳和教授 則賜稿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涉及有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等規定是否違憲之疑問,探討 #服公職權 與 #健康權 之核心內涵。

    ℹ民商法欄位部分, #游進發教授 針對最高法院 #借名登記 之判決,分析其為信託性質及可能無效之情形; #陳龍昇教授 則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一則重要民事裁定,評析 #民事保全證據程序 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如何適用之重要問題。 #曾宛如教授 則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股東 #表決權拘束契約 之界限; #郭大維教授 則撰文針對最高法院將 #證券交易法 上有關 #薪酬委員會 之規定解為取締規定,提出恐將弱化薪酬委員會制度之擔憂。

    ℹ在其他欄位, #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文家倩法官 針對 #國民法官制 之上訴審查,參考美國上訴審查制度撰稿。特別是本期開始的「法苑.法觀」新專欄, #施慶堂檢察官 撰寫的壓軸法律小品「兒子證人」,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lnb

    【#月旦講堂】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院長

    【#裁判時報】
    🧑‍⚖行政訴訟之證明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4號行政判決評析/劉建宏 教授

    🧑‍⚖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林佳和 教授

    🧑‍⚖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為例/游進發 教授

    🧑‍⚖保全證據程序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評析/陳龍昇 教授

    🧑‍⚖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界限──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教授

    🧑‍⚖薪酬委員會之定位及違反其規定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郭大維 教授

    【#智匯觀點 】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二)──關於群毆助勢罪、傳染性病罪與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部分/蔡聖偉 教授

    【#司律評台】
    ✒國民法官制之上訴審查──以美國上訴審查標準為例/文家倩 法官

    【#會議綜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展望(上)/法曹

    【#實務法學】
    ✒通姦罪對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比例原則不符(釋字791)/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
    ✒兒子證人/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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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795、#自幼撫養之收養、#原因自由行為、#減資逐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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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年人收養程序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01 1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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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 成年人收養程序 在 劉茂群.在地守護用心服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28 1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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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328民政局 工作報告及說明
    今日茂群搶先第一位質詢:

    一、 民政局安排市議員優先公祭反讓議員背黑鍋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在三月十九日發文給桃園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殯葬司儀協會,內容指每逢喪葬吉日,市府殯葬管理所禮廳辦理公祭時間集中,為使儀式順利進行,若有市議員或本府機關首長參加,請優先安排公祭。
    但有公祭司儀投訴,公祭場合主人是喪家,不是這些民意代表或官員,但只要選舉逼近,政治人物到公祭場合「擾亂」的狀況就越來越多,根本不尊重喪家。
    ※本席認為,民政局發這則公文不是幫忙我們市議員,反而是害我們市議員,給外界一種「特權」的誤解,「喪家才是主人,大家皆應尊重家屬的安排」長久以來,不管是民意代表或首長參加公祭,都有一定的程序,民政局發文根本多此一舉,本席認為,民政局相關單位應該對所有的市議員鄭重道歉。※

    二、 民政局推動環保自然葬還要加把勁
    根據內政部資料,六都的環保葬數量統計,104年桃園市僅178件為六都最後一名,105年343件六都第五名,106年518件還是第五名,只有台北市2356件的22%。
    目前實施環保葬最為徹底的為台北市,光從104年到106年樹葬的數量都在兩千件以上,海洋環保葬的數量也都在100件以上,※本席認為而桃園市推動環保葬還有努力的空間。※

    三、 姓名粗俗不雅桃園市民忙改名
    目前更改姓名的依據為「姓名條例」,其中第9條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外界誤解民眾一生僅能改名3次,其實只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改名事由限制使用3次,其餘事由並沒有限制改名次數。
    近日民眾陳情至地方戶政事務所想更改姓名,但承辦人卻因電腦查無該字,而向民眾表示無法協助辦理。
    ※本席要求保障合法的公民改名權利,對改名的民眾盡量給予方便,但針對少數民眾利用變更姓名掩飾其前科或犯罪身份,應該要特別注意。※

    四、 領有台灣身分證應享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近期有民眾至服務處陳情,因陳情人國籍不同領有台灣身分證卻無法報考軍校,※本席認為既然陳情人持有台灣身分證,因保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五、 2020年身分證換發計畫應保留國旗
    時下議題,國發會主委表示,預計明年10月開始換發,且規劃導入健保卡、駕照,希望做到一人一張卡,通行無阻。全球已有128個國家採用數位身分識別,只有台灣還在用紙本身分證,紙本身分證容易被偽造,材料從淘寶網都買的到,既然台灣號稱ICT(資訊與通信科技)王國,真的應該要往前跨步,而且要很大步。
    ※本席認為台灣身分證應保留國旗※

    #議會質詢
    #用心服務共創未來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328民政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今日茂群搶先第一位質詢:

    一、 民政局安排市議員優先公祭反讓議員背黑鍋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在三月十九日發文給桃園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殯葬司儀協會,內容指每逢喪葬吉日,市府殯葬管理所禮廳辦理公祭時間集中,為使儀式順利進行,若有市議員或本府機關首長參加,請優先安排公祭。
    但有公祭司儀投訴,公祭場合主人是喪家,不是這些民意代表或官員,但只要選舉逼近,政治人物到公祭場合「擾亂」的狀況就越來越多,根本不尊重喪家。
    ※本席認為,民政局發這則公文不是幫忙我們市議員,反而是害我們市議員,給外界一種「特權」的誤解,「喪家才是主人,大家皆應尊重家屬的安排」長久以來,不管是民意代表或首長參加公祭,都有一定的程序,民政局發文根本多此一舉,本席認為,民政局相關單位應該對所有的市議員鄭重道歉。※

    二、 民政局推動環保自然葬還要加把勁
    根據內政部資料,六都的環保葬數量統計,104年桃園市僅178件為六都最後一名,105年343件六都第五名,106年518件還是第五名,只有台北市2356件的22%。
    目前實施環保葬最為徹底的為台北市,光從104年到106年樹葬的數量都在兩千件以上,海洋環保葬的數量也都在100件以上,※本席認為而桃園市推動環保葬還有努力的空間。※

    三、 姓名粗俗不雅桃園市民忙改名
    目前更改姓名的依據為「姓名條例」,其中第9條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外界誤解民眾一生僅能改名3次,其實只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改名事由限制使用3次,其餘事由並沒有限制改名次數。
    近日民眾陳情至地方戶政事務所想更改姓名,但承辦人卻因電腦查無該字,而向民眾表示無法協助辦理。
    ※本席要求保障合法的公民改名權利,對改名的民眾盡量給予方便,但針對少數民眾利用變更姓名掩飾其前科或犯罪身份,應該要特別注意。※

    四、 領有台灣身分證應享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近期有民眾至服務處陳情,因陳情人國籍不同領有台灣身分證卻無法報考軍校,※本席認為既然陳情人持有台灣身分證,因保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五、 2020年身分證換發計畫應保留國旗
    時下議題,國發會主委表示,預計明年10月開始換發,且規劃導入健保卡、駕照,希望做到一人一張卡,通行無阻。全球已有128個國家採用數位身分識別,只有台灣還在用紙本身分證,紙本身分證容易被偽造,材料從淘寶網都買的到,既然台灣號稱ICT(資訊與通信科技)王國,真的應該要往前跨步,而且要很大步。
    ※本席認為台灣身分證應保留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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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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