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訴訟法施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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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憲法訴訟法施行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 憲法訴訟法與過往大法官法不同之處,在於將其審判化、訴訟化,進而改善會議制度讓人民認為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模式。如此的變革可謂我國憲法制度的新里程,但在新法上路時期,總會有修法當時所謂預想到的矛盾或是缺口。吳信華教授憲法訴訟法講座來到的三講,將以教授對憲法訴訟法整體觀察,...

憲法訴訟法施行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憲法訴訟法施行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原本,針對行政訴訟事件聲請釋憲即便成功,如果已經距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時間超過五年,也無法提起再審救濟。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都在趕這個死線,深怕讓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在釋字800號解釋中,...

  • 憲法訴訟法施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1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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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
     
    憲法訴訟法與過往大法官法不同之處,在於將其審判化、訴訟化,進而改善會議制度讓人民認為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模式。如此的變革可謂我國憲法制度的新里程,但在新法上路時期,總會有修法當時所謂預想到的矛盾或是缺口。吳信華教授憲法訴訟法講座來到的三講,將以教授對憲法訴訟法整體觀察,評估未來上路時會面臨到的困難,並指出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律師以及甚至人民應有的認知,以助於整部法律的運行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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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訴訟法施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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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基礎十講
    【作 者】吳信華│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憲法訴訟法」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通過, 將於二○二二年一月四日施行。本書「憲法訴訟基礎十講」乃就「憲法訴訟」此一法領域、配合「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擇十個重點而為精要理論與條文內涵的闡述。內容上包含:「憲法訴訟法」的立法與意涵、憲法訴訟法的適用與程序原則、釋憲機關的組織與「審判主體」、總則性的程序規定、釋憲案件的聲請與大法官的審理、「訴訟類型」概述、「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判的基礎性效力、「憲法訴訟」研究的問題與方法以及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各講次有其獨立內容,合之則構成完整體系。
     
    ✔不論對憲法訴訟此一法領域欲一窺堂奧的各界人士、準備國家考試的法律學子、抑或因應本法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而應有所準備的律師,乃至其他與釋憲有關的實務工作者,本書為現今國內僅有之一部關於憲法訴訟全面性介紹的書籍, 當值參考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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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訴訟法施行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6 1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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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三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謝銘洋教授的詢答中,我詢問謝教授幾個問題:

    一、台灣以自由民主人權號稱,也希望深化民主價值,因此需要落實 #轉型正義。台灣有訂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https://is.gd/1Vi7zz),排除掉《#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https://is.gd/CnRQrS)規定,人民不得就戒嚴時期刑事案件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的規定。表面上看起來對司法不法的問題都解決了。促轉會可以對二二八條例或戒嚴補償條例的案件直接撤銷有罪判決、對其他案件職權調查或依當事人聲請後撤銷,若促轉會駁回當事人聲請,也可以在駁回十日內向法院上訴(同條第五項)。但促轉會只有兩年,那兩年之後才提出聲請,要向誰聲請?另外如果向法院聲請,法院該如何處理?大法官曾經在 #釋字272號解釋 中,認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合憲,理由是因為謀求裁判安定跟為維持社會秩序有必要。

    釋字 272 號解釋是在 1991 年,當時還在動員戡亂時期。時至今日是否需要變更?如果人民依促轉條例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仍就適用釋字 272 號解釋,該怎麼辦?想請問謝教授的看法。

    二、通姦罪,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二篇(https://is.gd/FkPegC)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及釋字第 272 號解釋,謝教授認為:大法官在當時時空背景做出 272 號解釋,理由書說「係基於此次戒嚴與解嚴時間相隔三十餘年之特殊情況,並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到底何謂是「特殊情況」,是因為長期戒嚴、時過境遷調查困難,所以才禁止人民尋求救濟,當時大法官也加以肯認。時至今日轉型正義是當前最重要的一件事,特別是促轉會有成立時間限制,未來兩年過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是否又回到國安法或釋字 272 號解釋的適用,謝教授個人覺得有很深疑慮。因此未來如果在具體個案中,法院還去適用國安法或舊的釋字 272 號解釋,個人認為未來大法官必須透過 #裁判憲法審查 重新加以處理。

    我對於謝教授的回應是:我們需要檢討的是,為何要維持戒嚴時期軍事裁判的安定性?以及所謂社會秩序所必要,是維持戒嚴時期的社會穩定,還是已今日社會來看,人民權利受損、是否要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我們希望 272 號解釋能夠變更,也希望謝教授若未來遇到這種案子,能本於民主憲政法治國的原則處理。

    關於通姦罪,謝教授說明確實因為《刑法》第 239 條規定, #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雖然因為相關聲請案現在已經繫屬中不太方便回答,但在立法政策上,確實通姦是違背承諾、破壞家庭、侵害民法配偶權,應該受非難,但非難有很多作法,特別先進國家有很多是民事手段來處理,例如剛剛所說用 #高額精神賠償金 等手法處理。是否要用刑法處理、甚至處罰到無辜第三者,例如剛所提到的權勢性侵的案例,謝教授認為 #刑法應該盡量謙抑,不要去涉入私領域家庭問題,用民事處理就好。當然,除非大法官認為《刑法》通姦罪規定違憲,不然未來大概還是只能以立法來將通姦除罪化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關於憲法法庭選案標準,謝教授說明,依照德國目前的實際狀況,一年有八九千件案件,選案率大概是 1%;台灣未來施行《憲法訴訟法》後,聲請案量絕對一定比現在還多。我們《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的兩個要件是 #憲法重要性 跟 #貫徹基本權所必要,在德國跟台灣都是 #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聯邦憲法法院操作過,發展出複雜的選案公式。他們認為,所謂原則重要性有幾個特徵,第一是 #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闡明必要,第二是 #此闡明有超越個案影響力。至於如何判斷貫徹聲請人基本權之必要,他們認為 #基本權侵害是特別嚴重、#特別衝擊聲請人,或 #聲請人會因駁回蒙受重大不利益。這些標準還是很抽象,謝教授個人認為,還是要看案件性質,特別是跟基本權有關的案件,應該放寬選案標準,有效維護人民基本權益,其他事項,如經濟生活等,倒是可以嚴格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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