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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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通姦罪懲罰了誰?除罪化大激辯!】 刑法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司法界已經討論多次,這次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刑法》通姦罪能不能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進行辯論,究竟誰比較有道理呢? 🎸辯論重點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5:34:33

【大法官,真的很大嗎?】 先說答案,真的很大。 但,到底有多大,馬上來跟大家說。 - 一般的法官,要依法審判 一般我們看到在法院的法官,基本上他們是必須要「依法審判」。 因為憲法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但重點來了,法官是依「法律」審判,而立法的...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 在 許毓仁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10:05:18

【憲法訴訟法三讀,大法官會議步入憲法法庭時代】 就在剛剛,憲法訴訟法經過立法院院會三讀,正式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邁入「憲法訴訟法」,身為司法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對於參與我國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感到相當榮幸,也感謝朝野立委的努力推動,讓台灣的憲政體制更加完善。 然而,當中仍有美中不足之處,在此也一併...

  •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10 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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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懲罰了誰?除罪化大激辯!】
    刑法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司法界已經討論多次,這次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刑法》通姦罪能不能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進行辯論,究竟誰比較有道理呢?

    🎸辯論重點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小三」、「小王」可以和配偶分開,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但太太原諒老公機會高於老公原諒太太,所以實務運作的結果就變成女性受判決的機率較大。而苗栗地院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所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憲法法庭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
    1. 《刑法》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是為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基本權益而設?何以侵害人民、有無審查基準?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所揭目的的達成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的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此但書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是否有關聯性?
    3. 2002年討論過「通姦罪」的釋字554號,有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通姦罪應該除罪化!支持方怎麼說?

    支持者認為「通姦罪」最本身目的在禁止所有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國家指定要與誰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應該通過【嚴格比例原則】檢驗。

    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且婚姻有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功能,是承載社會功能制度、不是單純個人權利展現。

    然而這個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釋字748號有改變了,大法官認為「結婚自由」的核心是個人人格健全發展、尊嚴維護。所以婚姻制度已經從「社會責任承擔」性質,轉變為個人尋找一個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發展的可能,從社會意義概念轉變為個人結婚的自由。大法官的意義跟觀察是社會的共識,可佐證釋字554當時認定的社會現實已經有所不同。

    換個角度想,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並不是全部問題都是因為通姦而產生,事實上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有的是因為婚後家暴衍生通姦、夫妻爭吵長期分居而通姦,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可能會造成婚姻危機,所以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國家刑罰權沒有介入的必要。

    加上在《刑事訴訟法》但書「可對配偶撤告」部分,國家本來就不該有導致追訴有不公平例外對待的設計,這會讓國家刑罰權不公平、造成缺陷,或許原先立法者想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往往實際上遭到背叛的配偶很擔心最後變成宥恕,所以才會先提告,變成傷人傷己,還有,如果配偶只想追究小王、小三就不能離婚,這也讓沒有想維持婚姻關係的人必須戴上假面具。

    最重要的是,靠刑罰無法保障人與人的關係,通姦行為最主要嚇阻效果其實在於「行為後果擔憂」,也就是通姦一事曝光後必定對婚姻家庭、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破損,但這預防效果和「通姦罪」並沒有關係,要說嚇阻效果,雖然民事賠償未必能取代刑罰,但以通姦而言,已經有足夠替代性。參考國外,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明顯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

    以上的種種理由,總結來講就是,國家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感到「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通姦罪」對於阻止婚姻關係傷害、對人際關係都是有害無益的,也不是說通姦除罪化代表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感情要發自內心去經營維繫,不是用刑法逼迫。

    🎸通姦罪不該除罪化!反對方怎麼說?

    反對者認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沒有形成共識,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民意仍然是多數,台灣的家庭婚姻形式沒有出現變遷,因此大法官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另外也有人認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基本規範,可以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並有保護弱勢和下一代的功能,刑事處罰通姦罪,不但讓被背叛者有心靈慰藉的作用,也對處罰小三或小王有威嚇作用,如果認為配偶撤回對外遇對象的告訴,只有小三受罰很不公平,可以修改刑訴法239條的但書。

    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的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是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如果因為部分案件有不公平,那應該處理「不公平」的個案原因,而不是將通姦罪「除罪」。
    國家到底應不應該介入個人婚姻情感並用刑罰處罰,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見,憲法法庭將會指定日期公布解釋,這場辯論過程司法院有直播,沒跟上直播也沒關係,法庭活動影音現在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看到,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喔~

  •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25 16: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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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較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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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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