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惡意資遣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惡意資遣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惡意資遣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惡意資遣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302的網紅林佳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

  • 惡意資遣罰則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3 1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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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雇主根本罰不怕!

    在記者會中,我提到時代力量在2016年就提出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同時我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方向:

    #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不論是過去我經手的宏達電、立益紡織關廠案,還是威航、興航的倒閉,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所有的勞工絕對是內心一團亂,更多時候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欠薪、還要欠多久。我主張: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協商代表應有入廠調查權

    大解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但從前幾次的關廠案都未彰顯其效果,我認為此項訪查應同時讓協商代表入廠,擁有同樣的資訊,才能在有對等資料的談判桌上好好協商。

    媒體報導賴香伶局長提到台北市政府已經派專人協助協商及調查。

    我要在這裡呼籲,民航局在昨天招開記者會後,今天就是員工馬上被資遣,應該 #立即入廠調查,避免公司銷毀資料,勞工權益遭損害!

    #加強罰則違法課刑責

    目前航空公司停業前若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依民用航空法,可重罰負責人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呼籲檢調應積極調查。

    事實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關於雇主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違法雇主之效,從今年的華映關廠卻一再拖欠薪資就可以知道,雇主之所以一再違反相關規定,恣意無預警停業、歇業。我認為 #惡意關廠造成公眾損害不分行業別,我主張在《大解法》新增刑事罰則,不能再像現在這樣把違法當正常。

    最後針對遠航的大解案,我再次呼籲:

    1️⃣遠航:應依勞基法、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2️⃣民航局、檢調單位:依違反復興條款《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盡速推動將勞工董事入法。

    4️⃣台北市勞動局: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解法》第17條裁罰。且即刻依第11條入廠調查,要求遠航提供相關資料,並依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航關廠 #勞動權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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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 惡意資遣罰則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23 14:35:42
    有 105 人按讚

    【今日的復航條款,明日的遠航條款?】

    每家航空公司都有所謂的機上雜誌,能夠成為機上雜誌的報導人物,必定是航空公司的精選代表,也是對空服員是一種榮耀。對旅客而言,看到這些雜誌內的空服員,也一定認為這些都是優秀的空服員,是航空公司的看板人物。

    遠東航空這期11、12月份機上雜誌,其中閨密日記報導4位空服員,內容也替其他企業代言。這四位空服員中,有一位廖姓空服員,只因為日前在遠航企業工會抗議時,拿手機拍攝錄影,結果在11月20日被遠航以考績不佳予以資遣。

    在雜誌中,廖姓空服員是替台北美福大飯店代言,結果廖小姐被資遣,這恐怕不是對台北美福大飯店的行銷,而是一種傷害。遠航公司工會打壓,甚至連非會員也一起株連,欺負這些二十幾歲的年輕空服員,遠航行徑可說是非常惡質。

    觀察遠東航空惡意解雇空服員的紀錄,今年5月違法解僱17名會員(經北市勞動局調解、開罰後復職。遠東空服員企業工會106年3月成立),今年10月違法解雇工會7人(包含理事長,二位副理事長),11月又違法解雇工會成員6及非會員1人。

    如果這種惡意資遣,員工可以透過政府強制任命的公益監察人,讓他們在公司內部有公平的申訴管道,應該會獲得有效的協助。
    這是也是為何我堅持提案修法,要求高度特許的民航公司必須設置勞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這樣才能事前儆猴,避免事後的殺雞。

    另外,為了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停業或結束營業,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遵守之事前申報程序,須兩個月前提出申請,不遵守的罰則,只有罰款。
    這對於已經破產的航空公司只是拿原本給員工資遣的錢,拿來繳政府罰款,對惡德老闆根本不痛不癢,即使是罰負責人,最後也是脫產,政府還是收不到罰款。

    基於惡德老闆怕關、不怕罰錢的考量,我提出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的修正動議,民航公司負責人不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就算罪責不重,只要上法院,對這些惡德老闆才會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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