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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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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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12 2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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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1 2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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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百回合經濟談
    〔#少繳所得稅的秘訣!#這個條款你賺到了嗎?〕 
    
     
    假如壯士們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搭著捷運出門上下班,月薪 3 萬當中包含了交通費 1280 元,一年下來就花了超過 15000 元的交通費用。
    
    而政府在課稅時,如果用年收入下去計算,那些為了賺取薪水而產生的成本也被課到稅,壯士們會不會覺得怪怪的呢?
    
    
    ▌ 講古時間:林志玲補稅囉!
    
    時間回溯到 2006 年,志玲姊姊將薪資所得列為執業所得,因為執業所得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及費用。
    
    相較於大部分受薪階級報稅時適用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言,可以繳比較少的稅。
    
    經歷了追稅、行政救濟等過程,最後 2011 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應補稅 684 萬元。
    
    
    ▌ 只是一個所得稅而已,為什麼要鬧那麼大呢?
    
    破題關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所得稅上的差異。
    
    「薪資所得」指的是軍公教及私營企業員工的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而「執行業務所得」指的則是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師字輩的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獲得的收入。
    
    一般上班族大部分屬於前者,在報稅的時候會有一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把這個扣除額當作賺取薪資的成本費用,不用課稅!
    
    而後者在報稅時則依照政府頒布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例如律師 30%、表演人 45%。
    
    
    ▌ 名模條款的光榮釋憲之路
    
    同樣身為凱渥旗下名模的林若亞,在 2006 年報稅的時候如法炮製,也同樣不滿國稅局認定所得的方式,讓她需要多繳稅,甚至許多治裝成本都沒辦法扣除。
    
    她提起了行政訴訟後,法官覺得怪怪的,便走上了釋憲之路。
    
    經歷了 11 年的糾纏,最終大法官釋憲認為所得稅法違憲!
    
    
    ▌ 來看看釋憲後的結果吧!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原先的所得稅法違反了憲法當中的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所得課稅當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政府應在兩年內修法!
    
    修法後,薪資所得採「定額減除」或「核實減除」,兩者選划算的採用。
    
    定額減除從釋憲前的 12 萬 8 千元提升到 20 萬元,每個人都適用,全台 540 萬戶的薪資所得申報戶也因此受到影響。
    
    而核實減除分成三種類型,分別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每一種在報稅時最多可以扣除薪資收入 3% 的金額,但記得要舉證才能適用呦!
    
    
    ▌ 結語
    
    告訴大家名模條款 AKA 林若亞條款的由來,也介紹了執業所得以及薪資所得成本認定上的差異。
    
    壯士們以後在報稅的時候也可以仔細看看自己適用哪種比較划算喲( •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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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12 17: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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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量能課稅原則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作者:徐錫言律師

    近年來稅法修正大多環繞著量能課稅原則,所為量能課稅原則,簡單來說即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稅捐,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故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就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

    就此立法院於108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在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故依照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修正時同時回溯適用至108年一月一日,故於109年五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