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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偽證罪產品中有1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實際執行成果令人失望,日前我公開質詢,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交付律師懲戒,在我質詢後法務部才匆匆送懲戒,最後懲戒的結果竟然只記申誡,簡直離譜至極。 2. 日前我質詢揭露,屏東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早在今年3月26日已對林錫章發布通緝,通緝犯查...
律師偽證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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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偽證罪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的模擬法庭,到後來的審判法庭戲中,韓劇Law School都出現許多交互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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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母必有其女-母親節最佳賀禮 103年11月25日蕓賞珠寶嚴家慧, 罵李新王八蛋、下流、不要臉... 結果被法院判公然侮辱裁罰3,000元, 5年後她媽田金蓮再接再厲 繼續加碼罵我混帳、王八蛋、婊子、 畜牲、爛貨全都出籠, 再一次被法院判了公然侮辱, 8,000元罰金及民事賠償60,000元,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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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偽證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5-15 18:05:161. 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實際執行成果令人失望,日前我公開質詢,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交付律師懲戒,在我質詢後法務部才匆匆送懲戒,最後懲戒的結果竟然只記申誡,簡直離譜至極。
2. 日前我質詢揭露,屏東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早在今年3月26日已對林錫章發布通緝,通緝犯查詢系統卻延遲一個多月都未能即時發布,蔡清祥部長承諾檢討,至今法務部卻未檢討出任何結果。更誇張的是,法務部調查局的逃犯公告系統迄今未將林錫章列入。
3. 屏東縣貪污舞弊情形嚴重,全縣幾近淪陷。屏東縣議長周典論過去便曾因涉議長買票案引發社會各界譁然。我調查發現,周典論議長的服務處,竟然開設一間「宇程營造有限公司」,該公司長期間負責人由議長的親弟弟周土盛擔任。
這間宇程營造長期承包屏東縣大小工程,明顯違反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規定。但是,屏東縣政府包庇縱容、法務部也沒有依法裁罰。我要求法務部徹查,究責屏東縣政府主辦標案的相關人員,也應依法裁罰,絕不能縱容這樣的官商勾結。
4. 東森集團的董事長王令麟過去在獄中大享特權,把監獄當辦公室、大啖監所管理員侍奉的牛排,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然而,我接獲檢舉,去年6月1日、6月20日某公司董事會紀錄,出席人員中竟然有正在服刑中的董事長、會議地點竟然是新竹監獄,十分離譜。究竟是有人偽造變造董事會紀錄?還是矯正署有人在縱容包庇?
對此,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並不知情。然而,去年就有人向法務部提出檢舉,為何至今毫無下文?是否被吃案?我要求法務部徹查此事,。
附註:
2019-5-15 屏東貪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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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3 財政委員會:採購貪腐弊案頻傳 為何縱容不法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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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殘破不全的通緝系統 不斷落跑的犯罪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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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 真正超越藍綠的是貪污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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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4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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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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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的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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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偽證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13 16:36:52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我多次要求改革,也在2017年4月提出《信託法》之修正,法務部卻持續擺爛。
→2017年3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財政部長承諾會請法務部長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2018年4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法務部蔡碧仲部長表示,從2009年就成立信託法研究小組,會盡速提出草案。
然而,一年多過去,當媒體揭露公益信託的諸多弊端,法務部只會放消息說要修法,根本沒有任何實質進度。
4.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將他交付律師懲戒,直到今年十月我開始關切,北檢才急忙交付懲戒,請問法務部這幾年是在包庇嗎?
更離譜的是,這位教唆偽證的律師竟然擔任公益信託基金監察人,掌管上百億基金。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要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難道要透過拖延放任這些大財團繼續亂搞?
附註: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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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3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繼續擺爛
https://ppt.cc/fOpeVx
2017-03-22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恐淪避稅、隱藏資產工具?!
https://goo.gl/FEH1VK
律師偽證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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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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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律師偽證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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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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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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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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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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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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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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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母必有其女-母親節最佳賀禮🌷🌷🌷
103年11月25日蕓賞珠寶嚴家慧,
罵李新王八蛋、下流、不要臉...
結果被法院判公然侮辱裁罰3,000元,
5年後她媽田金蓮再接再厲
繼續加碼罵我混帳、王八蛋、婊子、
畜牲、爛貨全都出籠,
再一次被法院判了公然侮辱,
8,000元罰金及民事賠償60,000元,
這種上樑不正下樑歪的獨門絕學,
為身教、言教做了最佳詮釋,
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我彷彿看到她們在罵自己,
把自己的寫照強加在別人身上,
這樣的霸凌令人可悲與不齒,
還記得當年在法庭上,
嚴家慧是如何的昏倒、哭鬧又歇斯底里的吼叫
這份功力不當演員可惜了,
然後她又說了她是從美國回來的,
不知道王八蛋是罵人的話,
甚至硬坳王八蛋是忘八端
(孝、悌、忠、信、禮、義、廉、恥)
胡扯是李新忘了八個做人的基本原則,
瞬間掌握情緒的能力連法官都矇得過,
遺傳DNA真是可怕呀!
但終究還是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田金蓮,不愧薑是老的辣,
在法庭上如法炮製再編一堆鬼扯蛋的說法,
不惜找人做偽證,
說所有罵人的話均出自已經往生的李新,
死無對證,如此就算盡了查證的責任,
更在法庭上演出楚楚可憐、梨花帶淚的戲碼,
說她已經刪除罵人文章,
年紀大了、眼睛老花看不清楚,
只是轉貼,完全不知有罵人的話語,
試圖再一次脫罪,
雖然博得法官部分同情,但仍舊被判公然侮辱
8,000元罰金及民事賠償60,000元
有人說法庭上就是個表演的地方,
我的志工覺得判得太輕,
律師認為查證責任也太草率,
但至少法院還是認證了她的公然侮辱是事實,
我又再一次討回了公道。
我更堅信在她們如此的身教下
已經為她們的下一代做了最壞的示範,
也希望藉此分享給大家千萬不要效仿,
心存僥倖,夜路走多了遲早會遇到鬼的。
我則依照慣例,將這份母親節最佳禮物
轉捐給正在愁著沒錢的苗栗山佳國小選手們,
有了經費他們想參加棒球比賽的夢想就實現了,
我想讓善念再一次戰勝醜陋的惡魔。
這些年來我始終不屈不撓的用自己小小的力量,
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始終相信人性本善,
是後天的環境和家庭基礎教育改變了人性,
所以身教、言教就格外重要,影響一生。
台灣是我生我長的地方,
我更會像寶貝一樣珍惜她,愛護她,
決不容許少數人囂張狂妄、目中無人,
任意霸凌來破壞她、賤踏她。
所以除了端正社會風氣更要重視品格教育,
以身做則,為下一代樹立一個榜樣、典範。
為子孫們留一片淨主,
這才是我們的社會責任與價值,
我也在此宣示誓死捍衛到底、絕不妥協,
更不會向惡勢力低頭。
祝我與天下的母親~母親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