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偽證罪易科罰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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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證罪易科罰金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3 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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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到底是誰在亂?看的我頭好暈啊,太詭異了,備份一下

    這篇從抱怨COPY來的,判決書在下面連結,跟內文寫的故事完全不同耶XD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M,108%2c%e4%b8%8a%e8%a8%b4%2c2265%2c20200624%2c1
    ———

    台灣本土金控銀行是怎麼欺負我們母女,害得我們要入監坐牢?

    板橋有家在文化路上的本土金控,
    2017年9月,我的機車被那家本土金控的銀行員工拖到別處,
    導致我的機車龍頭壞掉,當下我和我媽媽說了這件事,
    便去質問那家銀行,
    當時那家本土銀行的員工異口同聲的說不是他們做的。
    我和我媽媽便去大樓調出監視器畫面,
    結果畫面清清楚楚地證實了,
    的確就是那家銀行的行員做的,
    我媽媽便陪我一同到那家位於文化路的銀行理論。
    那時是下午一點,銀行當天剛好沒什麼客戶,
    我跟我媽媽只是希望拖壞我機車龍頭的行員能道歉,
    並且詢問清楚為什麼要無故損毀我的機車,
    銀行不僅不認錯,還狡辯說因為我的車停在他們的停車格。
    可是,監視器的畫面卻也證明了我的機車並不是在他們的停車格裡。
    結果櫃台裡的沒在工作的行員全部跑了出來,
    一群人圍著我們母女,大聲說我們是來鬧事的,
    有些人還對我們嘻笑著調侃,
    並且有幾個銀行員工拿出手機來拍我和我媽媽。
    我們覺得受到了威脅,我媽媽當時便決定錄音。
    當時,我有點被嚇到了,
    我覺得我和媽媽只是想來問清楚,
    為什麼你們銀行的人可以擅自拖行我的機車,
    並且希望肇事的人能夠道歉,
    結果沒想到這家銀行的員工竟然把我們圍了起來。
    後來,有一個王○志的先生闖進來,
    當時沒人認識他,
    我跟我媽媽也是直到最後才知道他是商辦委員,
    王○志一進來就說:
    「來,所有事都跟我說,這件事我來處理就好了!」
    (王○志跟這家銀行是什麼關係?是不是專門幫這家本土金控喬事?)
    又咄咄逼人地對我媽和我說:「妳們不要太囂張!」
    更警告我們要「小心一點!」
    我媽媽氣不過就說:「請你不要耍流氓?」
    結果王○志不理會,繼續大聲咆哮並逼近我們。
    因為感到害怕,我和我媽媽就決定報警處理。
    警察來了並看過監視器後,就說銀行當然有錯應該負責,
    當時有個叫郭○明的行員,出來道歉並承認說是他拖的。
    我和我媽媽覺得既然有人終於願意負責,也就覺得沒事了。
    這位郭○明當天很有誠意的陪我和我媽到車行修車,
    很誠懇地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我媽當時看他還這麼年輕,
    還安慰了他幾句,車行老闆當時還對我媽說必須讓他寫下證明,
    我媽說沒關係,願意道歉也願意賠償就好了。
    當時我和我媽也覺得事情過了已經沒事了,
    我媽就把錄音檔給刪掉了。
    沒想到後來隔一天,雖然這家銀行的行員郭○明願意賠償,
    那位商辦委員王○志卻告了我媽媽涉嫌「公然侮辱」,
    提告的理由就是那句「請你不要耍流氓?」
    我就陪我媽媽到警局寫筆錄,警察幫我們做完筆錄,
    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就跟我們說,
    王某既然說了妳們給我小心一點,也算是恐嚇啊
    「妳們也可以告他啊!」
    我和我媽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
    我媽便和警察說,
    「可是我錄音檔已經刪掉了,怎麼提告?」
    警察說,現場不是有很多人都聽到了嗎?
    現場有這麼多的證人,當然可以提告啊。
    於是我媽媽便聽了員警的建議,對王○志提告恐嚇。
    法院可能是基於定紛止爭的目標,
    後來便決定雙方互告的部分(公然侮辱及恐嚇)都不起訴。
    本來以為事情到此也就告一段落,
    沒想到王○志接著竟然繼續告我媽誣告。
    後來我媽只能以被告的身分出庭,
    這時,我們手上已經沒有錄音檔,也沒有證據了。
    在庭上,王○志說得很清楚,是那家本土銀行要他提告的。
    當天在場的證人,全部都是那家本土銀行的行員,
    我便替我媽作證,我說王○志確實有說「妳們給我小心一點」
    可是法院傳喚的銀行行員們,
    所有人卻都異口同聲的說「沒聽到」。
    我和我媽媽真的是作夢都想不到,
    當初警察樂觀地和我們說「現場有很多人聽到了啊」
    但其實現場聽到的只有銀行的員工和王○志先生,
    最後,在庭上變成只有我一個人(除了我媽以外)聽到,
    更令人氣憤的是,我明明聽到的事,
    而且在法庭上一字一句說出的明明是真話實話,
    卻因為所有出庭作證的銀行行員們,
    每個人眾口一詞地個個都說「沒聽到」
    導致連我竟然也被捲入司法官司之中。
    於是,因為替媽媽作證,我自己也被告「偽證罪」。
    我只是把自己真的聽到的事情說出來,
    卻被法官和檢察官認為是當庭說謊!
    王○志每一次都明示暗示我們,只要給他錢,
    我們就沒事了,不然他就會讓我們都吃上官司被判有罪。
    可是我和我媽媽都堅持認為,我們明明沒有錯,
    我們沒有做錯任何事,為什麼還要道歉認錯還要賠錢?
    我媽媽現在也都五十幾歲了,她一輩子從小就教導我,
    只要我們心存善念,做人要說實話說真話,
    那麼在這個社會上,好心一定會有好報,
    後來,在法庭上我忍不住地哭了,我和我媽媽都哭了。
    我媽媽被告「誣告罪」,今年年中打到二審時,
    法官在偵查庭分明很清楚地和我們說銀行提供的監視器有問題,
    當時審理的法官也問我媽想不想要當庭看看,
    我媽以為法官終然發現了問題,又怕給法官惹麻煩,
    就說不用了沒關係。
    為什麼我媽媽堅信並主張那家本土銀行的監視器畫面有問題?
    因為當時我們手上已經沒有錄音檔了,
    我們沒有其他的證據足以證明我們的清白,
    唯一能仰仗地就是銀行內部的監視器。
    可是,銀行只提供大廳出入口的一支監視器畫面,
    卻不提供銀行大廳內完整的其他幾十支監視器的影像。
    那家本土銀行跟法院提出的解釋是,
    其他支監視器畫面全部都因為過了影像保存期限而刪除了,
    並且在法庭上,一口認定王○志是在警察到來後才抵達,
    可是真相分明是王○志在警察抵達前早就已經到了!
    如果王○志沒到,我和我媽沒有被那家本土金控的員工圍起來,
    王○志和我媽之間沒有發生衝突,我們又怎麼可能會報警?
    可是,銀行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卻偏偏有王○志在警察抵達後從大廳出入口進入的畫面。
    加上出庭作證的銀行行員們和王○志本人都一口咬定,
    既然王○志是在警察抵達後才到,怎麼可能出言恐嚇我和我媽?
    結果,我們沒有銀行大廳內任何一支監視器的畫面,
    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清白。
    在我母親「誣告」一審的時候,大樓總幹事張○華曾經因為同情我們,
    而為我們出庭作證。張○華當時也在場,知道王○志很早就到了,
    並且為那家本土金控銀行「喬事」,所以知道真相。
    總幹事張○華很明確地在庭上表示,他是先看到王○志,
    然後才看到警察進入這家銀行。
    結果離開法院的時候,我和我爸還有張○華一起離開法院,
    王○志從後面追了上來,非常大聲的吼:
    「張○華你給我過來!」由於吼得很兇很大聲,
    我還記得當時嚇了一大跳。
    後來總幹事也就默默地走過去,之後再開庭,
    我和我媽媽唯一的證人張○華,便改口說時間太久了,
    他已經全部都忘記了,記不清楚了。
    這個王○志先生因為在法庭上表明自己是教授,
    他說他是景文科技大學的助理教授,別人都稱他為教授。
    因為有著教授的身分,
    所以審理的法官們都認為他說得話值得採信。
    而認為我和我媽說得並不可信,
    加上我和我媽既沒有錄音檔,也沒有監視器畫面來為自己作證。
    而王○志當時竟然也錄音,而且只提供法院一小段的錄音檔,
    截去了錄音檔前面的爭執,也截去了後面,
    就只呈給法官那句錄音:「你不要耍流氓」
    據此來指控我媽罵他是流氓!
    我媽在一審時被判有罪,我們打官司上訴到二審,
    結果在二審審判時,法官依然判我媽媽有期徒刑半年,
    並且不得緩刑,不可易科罰金,就是必須要坐牢半年。
    我媽媽目前如果不上訴到三審,就必須去監獄坐牢。
    而我因為替媽媽作證,被告偽證,起訴七年。
    我想問的是,今天的台灣,到底還有沒有是非?
    司法到底有沒有正義?這世間到底還有沒有公平?
    是不是有權有勢的財團和知法玩法的人就能隻手遮天?
    我和我媽媽明明沒有做錯任何事,
    我們明明是受害者,卻要吃上誣告和偽證的官司,
    媽媽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而我只因為說出實話,卻被起訴做「偽證罪」要入監七年!?
    從2017年到現在2020年,
    為什麼這家本土金控銀行可以指使
    景文科大的助理教授王○志來告我們?
    銀行明明是服務業,銀行行員明明就拖行並損壞了我的機車,
    為什麼我和我媽媽一個被告誣告,一個被告偽證?
    為什麼這家本土金控銀行的氣焰可以這麼囂張?
    司法有沒有被關說?
    為什麼法官在我母親二審時明明說監視器有問題,
    私下和我母親坦白有發現監視器畫面被銀行變造,
    (當時因為武漢肺炎,出開庭都比較緊張,
    法官那個時候透過書記官打電話和我們說。)
    卻在最後審判時仍然判我媽媽有罪,必須入監坐牢半年?
    我從大學生的時候機車被銀行行員拖行損壞,
    吃上官司,打官司打到現在都畢業了,
    本來我從小的夢想是成為一名空姐,
    希望能等畢業後去應徵空姐的職務,
    為什麼我的機車明明被拖壞了龍頭,卻被銀行惡整,
    導致我畢業後沒辦法取得良民證,
    別說我不能去應徵任何空姐的職務,
    更是連一般公司的正職都不能應徵,
    直到現在我都只能四處打工?
    那家本土金控銀行的信用卡吉祥物是熊,表面上看起來很可愛,
    但是我和我媽萬萬沒想到,
    這家財團揭開來的真面目,竟然如此猙獰,
    竟然能如此窮凶極惡!竟然能如此欺負小老百姓!!
    台灣到底還有沒有是非?司法還有沒有正義?
    為什麼無辜善良的人,反而要去監獄坐牢!!?
    我不甘心!

    Tina Mei

  • 偽證罪易科罰金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0 15:34:32
    有 94 人按讚

    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

  • 偽證罪易科罰金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2 22:48:01
    有 81 人按讚


    ★作者:陳水扁總統
    [新勇哥物語]-212
    —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嗎?

    勇弟: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8月27日有一篇文章《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刊登在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內容談扁案「中途換法官」,周占春專庭案件被併入蔡守訓普通案件,後來已經改為「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也就是說,類似扁案「中途換法官」,違背「法官法定原則」的違憲作為,在唯一一次用在阿扁身上,達到空前絕後的政治目的後,就決定不用了。

    勇哥:這樣的改變,我怎麼不知道?實在孤陋寡聞,慚愧慚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說,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題,但扁案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寫到「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

    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當阿扁被二次無保釋放後,2008年12月27日當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為此他還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判獨立的疑慮。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換法官」原來有「陳水扁條款」。時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偽證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入獄,卻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除議員職務。以將近3萬3千票全市最高票當選的議員身分就這樣給剝奪掉。連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都為致中抱不平,認為這個制度不合理應該檢討。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也質疑親屬的偽證情有可原,法官為何不宣告緩刑?本土社團則表示,這是馬政府藉司法政治整肅扁家。

    2015年2月4日馬總統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能解除議員職務,則致中得易服社會勞動就不會發生因3個月輕罪而被摘除議員職務的事了。這個修正條文顯然也是「陳致中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