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2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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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23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律師倫理規範23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9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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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多少諸慶恩?司法院和法務部什時候才要公布完整的調查報告!】
     
    幫大家更新翁茂鍾案的最新進度。
     
    因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案,判刑後病故,高檢署3月18日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今天召開再審聲請的調查訊問庭。
     
    今天高檢署檢察官以「失衡的天平」來形容,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
     
    有多失衡?幫大家簡要一下檢察官聲請再審意旨:
     
    👉翁茂鍾88年間與調查員秦台生等人吃飯後,調查局就收到有人檢舉諸慶恩涉偽造文書。
     
    88.10.01 #翁茂鍾筆記本:17:00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來函謂百利銀行提供法院做擔保14000萬可轉換定存單沒存款,可謂大好消息。
    88.10.01 #翁茂鍾筆記本:22:00和石木欽法官檢討此案
    88.10.04 #翁茂鍾筆記本:12:40來來 桃山餐廳 楊永成、石木欽、楊○○會計師、荷蘭銀行張○○副總、台生討論百利案
    88.10.07 #翁茂鍾筆記本:12:30兄弟飯店 日本料理秦台生
    88.10.08 秦台生接獲匿名檢舉信告發百利達銀行
    88.10.13 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調查局立案偵辦
    88.10.13 #翁茂鍾筆記本:19:00遠東富貴樓餐廳 找羅主任台生討論百利事
    88.10.20 調查局函覆台北市調處 #不同意立案
    88.10.21 羅主任以相同內容之匿名檢舉信於北檢送輪分
    88.10.29 台北地檢發函交台北市調處偵辦
    88.11.17 調查局函覆台北市調處 #同意立案
     
    👉88.11.17調查局同意立案至89.04.25移送北檢期間,秦台生「共6次」與翁茂鍾見面飲宴。
     
    88.12.02 #翁茂鍾筆記本:12:15來來飯店 桃山廳 楊永成律師 盧○○會計師 石木欽 討論百利案
    88.12.02 #翁茂鍾筆記本:15:00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 百利銀行偽造可轉讓定存單訪談 委任楊永成律師
    89.03.08 台北市調處函報調查局准予約談潘〇梅
    89.03.08 #翁茂鍾筆記本:18:00台生見面 討論百利案情
    89.03.29 台北市調處約談潘〇梅(09:30-11:40)
    89.03.29 #翁茂鍾筆記本:19:30艾德華餐廳秦台生
    89.04.25 台北市調處派專人移送本案至北檢
    89.04.27 #翁茂鍾筆記本:非常好餐廳 秦台生、羅主任等人
    89.06.29 本案提起公訴
     
    👉91.06.20最高法院分案至92.08.14評議結案期間,翁茂鍾共「9次」與陪席法官石木欽見面、餐敍、球敍。
     
    91.08.09 #翁茂鍾筆記本:19:00神田餐廳宴 石木欽等數名最高法院法官
    92.06.20 #翁茂鍾筆記本:16:30最高法院拜訪石木欽
     
    到底還有多少諸慶恩?
     
    從今年初,時代力量就不斷要求應該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https://reurl.cc/ZQ598A
     
    然而,司法院和法務部於本月7日公布的第二次調查報告中,司法院有25人應受行政懲處之必要,但僅有名單,沒有任何行為描述,而其餘23名,僅以「屬於正常社交範圍」、「尚不致使一般人對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質疑等情形」輕輕帶過;法務部與案件有關或買股票、宴飲或收受襯衫較頻繁11人,其餘44名檢調人員,則是「無資料據以認定有何觸犯法令或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職務倫理規範等情事」。👉https://reurl.cc/rajvWk
     
    「正常社交範圍」,請問到底是多正常?
    「不會使一般人質疑司法獨立」,請問一般人是什麼標準?
    「無資料據以認定觸法或違規」,有的資料是那些?
     
    在司法院與法務部第二次調查報告中, #通通不知道, #通通沒公布
     
    最後,讓我們再問司法院和法務部一個問題, #到底還有多少諸慶恩?請問司法院和法務部,有辦法回答嗎?

  • 律師倫理規範23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2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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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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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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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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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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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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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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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級分類引進啦!

    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

    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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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倫理規範23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8 2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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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應該主動告知你哪些事?】
    前陣子知名律師被移付懲戒,認定他「未盡忠誠義務,且破壞A女對其信賴,情節堪稱重大」因此給予申誡處分。
    🎸找律師,律師應該主動告訴你哪些事情,才算盡了忠誠義務呢?
     
    1⃣案件進度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底下我就省略了)第26條,律師要依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的重要情事。
    也就是說,先不管案件事實上能不能贏,最少程序上例如起訴、上訴、駁回、和解、開庭日期、判決日期重要進度,律師必須要遵守時限並且主動告知當事人,並且交付通知副本給當事人。
     
    2⃣法律意見
    我沒有在講廢話。找律師就是要尋求法律意見,這裡的重點是「坦誠告知」以及「不給予過度期待」。
    根據第27條,律師不得曲解法律、欺騙導致當事人對於案件有不正確的期待或判斷。如果證據不足,律師就要跟當事人說有可能會打輸;如果要件不符,律師就要跟當事人說對方很可惡但這樣告不成。而根據第28條,律師更不能擔保一定會勝訴、一定會判賠,再有機會贏都一樣。律師不能為了讓當事人委任賺取律師費就打誑語說「一定行、一定贏」。
     
    這點我們用醫療行為來想就好懂了。醫生可能會跟你分析手術成功的可能性、各種風險,或是說「不要太擔心、成功的機會很大」,但就是不會跟你擔保手術「一定成功」,因為你不知道手術中可能發生什麼風險。
    訴訟中的風險則像是於事實都只能透過旁證去累積,沒有一個人可以完整還原當下場景(現在有錄影技術可能好一點),而且訴訟除了事實判斷也涉及「法律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有些標準連下判決的法官都說不準,律師怎麼能妄下斷言?
     
    像是許多粉絲會在律師談吉他的貼文留言或是私訊我諮詢,我不會說「這個一定成」、「吉死他」,我永遠都說「有可能成立」這樣的答案。雖然這些人都沒有委任我,但一方面是我沒有全面了解事實,另一方面也是基於倫理規範的要求,我不能給予100%的答案。
     
    3⃣酬金
    這點我想不等律師告知,當事人比起律師更在意會主動詢問。
    律師費用怎麼算、服務怎麼包,是只寫狀,還是包含出庭,還是包含到下一個審級,有沒有額外收費,這些律師都應該主動說清楚。
     
    4⃣利害衝突
    這點就是知名律師被處罰的原因了。
    根據30條規定,律師不能接有利害衝突的案子,像是你當原告的律師以後,不管是現在進行式還是過去的案子,你就不能再當被告的律師。想要接這種案子,必須要另外取得新舊兩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行。
    例如A請我當律師告B,後來B又要請我辯護一個相關案件,我就必須取得A、B兩個人的同意,才能做B的案子。
    而且,根據律師全國聯合會的逐條釋義,可不能叫當事人隨便簽個同意書就通過,律師必須跟新舊當事人「具體分析法律風險、利害衝突」的原因,之後取得的同意才算數,其實相當嚴格。
     
    🎸會有利害衝突的情形比較少,因為律師通常都被認為是打手(可憐,還要跟著被罵),相對人看到你恨都來不及了,誰還想請你當律師?
    但如果真的發生跟新聞一樣的情況,你有權(更應該)在事前就知道利益衝突的存在。
     
    知名律師案涉及的是「主張矛盾」,前案說B有問題,後案幫B打訴訟的時候又說B沒問題,這點對A、B來說都有法律上的風險,卻又沒告知,所以才被處分。
    不過,看完整個案子以後反而讓我覺得問題不是律師沒對當事人盡忠誠義務,兩個人立場相反本來就要用相反的方式辯護,如果前案判決不影響後案的判決,那律師對兩個當事人不就各盡了忠誠義務?真正的問題或許是律師這樣做會不會對事實在兩個案件中有不同的認定,影響了司法的運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