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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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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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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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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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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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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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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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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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不能跟別人說的事,都可以跟律師說】
有些當事人找律師的時候,有幾個起手式:
「我朋友他最近…」「假如有一個情況是這樣厚…」
以此類推,把第三人稱的語法用得淋漓盡致,偏偏在講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卻又活靈活現。連八卦版都知道「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記得這種初心者的招式就不要帶去找律師啦!
其實,你有什麼不敢說的秘密,都可以告訴律師。
🎸律師不僅道德上會替當事人嚴守秘密,法律上也有保密義務。
依照律師法第37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違反這條規定,律師會被懲戒,嚴重者會被停職甚至除名(不能再當律師)
不僅律師的行規會處罰,依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或曾為律師者,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的他人秘密者也會受到刑罰。
我不敢說這些法規就夠重了,但我可以換個方式說:誰敢把自己的吃飯工具摔破?
律師是一個相當重視與客戶信賴的行業,一旦喪失與客戶的信任,未來還有誰敢找你?法律服務的市場並不大,一個曾經洩漏當事人祕密的律師,大概也活不久了…這種內在的限制,比起什麼法律都還有用。
🎸你講得越真,對你自己越有幫助。
向律師全盤托出,除了是因為不用擔心洩漏以外,另一個原因是「對你自己比較好」。
不要以為你騙得過律師,然後律師就能幫你騙過法官,皆大歡喜。律師跟法官都有點經驗,沒這麼好騙。如果被發現你在騙人,那你只會落到很慘的地步,這可不是一句「我搞錯了」就沒事的。證詞不一在法庭上是個禁忌,讓人認為「你在說謊」,放羊的小孩這個故事大家也都知道,說謊的代價就不多提了。
如果你真的騙過了你的律師,那我也只能祝福你,你碰到的律師大概也是不太行,安心上路。
找律師諮詢就像是對你的法律地位做健康檢查。你要去做健康檢查的時候,也不會謊報身高體重與病史吧?那為什麼找律師的時候,卻要謊報或是隱瞞事實呢?告訴律師最正確的資訊,律師才能回覆你最正確的法律建議。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王如玄今天出庭,聽說是因為她告我的案子。
為了讓她告我更有意義,現在再指控如下;證明別說選副總統,她連當律師都沒資格:
王如玄為謝惠珍和周先生買賣契約,收費用當見證。執行業務後,居然轉身付錢給謝惠珍,「受讓」這個不動產的權利。
這種行徑,不但明確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
更違反了「律師法」第34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不但如此,王如玄後來經由發言人,公布了周先生和謝惠珍、謝惠珍和朱先生的買賣契約。
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王如玄律師公布契約書,經過相關當事人同意了嗎?
律師公會別只會當觀眾,你們的律師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