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察官倫理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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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5 21:17:03
    有 159 人按讚

    【公訴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公訴檢察官客觀義務,不只在法條裡,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實務上,也確實應該、且被努力實踐。

    具體的實踐包含:

    1. 請求從輕量刑或求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 #為緩刑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http://bit.ly/2SqK2kY
    (新北斬手騙票案起訴書,也是《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所提到的騙票案:https://bit.ly/38JfGSD

    2. (聲請)調查有利被告證據
    以最近一年的新聞案例為例,在「彰化騙票案中」(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及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就是公訴檢察官。她不只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還主動調查警方程序違法,甚至簽分公務登載不實的員警,最後騙票員警被檢方起訴、法院判刑。
    在彰化地院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甚至在「九、附記事項」欄中記載該案之所以發現警方程序違法而為無罪判決,要歸功於「公訴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騙票」——這位學姊的這個行動,就是公訴檢察官實現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最佳典範。
    該案詳細分析請見拙作〈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3. 撤回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實踐上,我所知道並且手邊有的資料,例如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書。
    是的,該撤回起訴書出自我之手,是澎湖那一年第一件撤回起訴,也是唯一一件,是經檢察長同意撤回起訴的。雖然在檢察體系的文化中,這種案例可能較為少見,但不是沒有。
    而撤回起訴,本質上就是公訴檢察官「最有利被告」的決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實務上少見,但不等於沒有法律與理論。

    4. 其他:
    包含:為被告利益上訴、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 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7 20:36:34
    有 38 人按讚

    我認為,所有公務員或至少法官、檢察官的行政懲處之時效規定,應予廢除,除非已死亡為唯一的例外,否則真的難以正綱紀、維官箴。

    尤其身為執法者之法官、檢察官,尚有其專業而更高標準的「法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倫理規範」之約束,類如侯寬仁、石木欽之流,如都能因時效已過讓其等全身而退,甚且還能步步高升,台灣人民對司法還會存有多少信任感?(島編⛰)

    #石木欽案
    #行政懲處時效應廢除

  • 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22 12:00:10
    有 176 人按讚

    沒通過彈劾,等於「清白」嗎?

    總統府於2月19日宣布任命前法務部長與前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擔任陸委會主委。

    面對邱曾經喧騰一時的關說疑雲,總統府還特地對外表示:「邱太三歷經兩次監院審查會,早就還給邱太三清白,沒有疑義之處」;邱本人也透過幕僚回應,「絕無關說,不容有心人士刻意抹黑」。

    由於總統府的看法與外界截然不同,有朋友詢問衞航,到底誰說的才對?為還原真相,衞航下載監察院調查報告詳加研究,並與大家分享如下:

    Q1、是不是沒有通過彈劾,就表示一切指控子虛無有?
    → 並不是。

    本案經監察院表決後,雖未通過彈劾,但仍議決「送請國家安全會議參處」,另「送請法務部部長並督促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依據法官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與第95條規定,就臺灣高等檢察署彭坤業主任檢察官為職務監督。」(調查報告第91頁參照),並不能認定指控都是無中生有。

    Q2、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認定有沒有關說請託?
    → 「本案涉及被告張煥禎透過邱太三前諮詢委員就尚未確定個案,為被告張煥禎向彭坤業前檢察長請託關說,彭坤業前檢察長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之規定登錄,接受邱太三之請託關說,顯有違失。」(調查報告第68頁參照)

    「國安會前諮詢委員邱太三,接受被告張煥禎妨礙司法公正之請託關說,以非法定方式利用聚餐名義將張煥禎違反稅捐稽徵法具體案件之協商過程,告知桃園地檢署彭坤業前檢察長,彭坤業前檢察長因接受邱太三請託關說而未予登錄揭露與書面下達命令,以確保指揮監督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俾供事後監督,引致社會大眾質疑檢察機關執行職務之超然性與獨立性,彭坤業所為涉有背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與第11條等規定,核與前揭高檢署調查認定之結果相符,顯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第71頁至第72頁參照)

    以上兩點若以白話文說明(調查報告原文https://pse.is/3c2zqn):
    1⃣ 邱太三涉嫌請託關說,證據清楚確定;
    2⃣ 只是彈劾案未表決通過(比人頭數輸了);
    3⃣ 更不等於「監察院已經還給邱太三清白」。

  • 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3-06 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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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茂鍾案 #法官職業倫理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56「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56 翁茂鍾是誰?
    04:37 法官吃個飯有違法嗎?
    05:38 為什麼要有法官倫理規範?
    06:29 有什麼事情是法官不能做的?
    07:32 限制法官的社交行為,會有負面影響?
    09:23「533法則」是什麼?
    10:46 我們的觀點
    11:34 提問
    11:5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庠佑
    |腳本:庠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翁茂鍾:https://bit.ly/3qtrU81
    →展開全面調查,嚴格檢視法官違失行為—司法院院長公開聲明:https://bit.ly/30ketME
    →本院所屬法官違失行為行政調查報告新聞稿:https://bit.ly/3qilp7B
    →針對外界質疑本院調查標準及包庇特定法官之澄清新聞稿:https://bit.ly/2PrVhuj
    →法官法對於法官、檢察官懲戒種類之規定為何?:https://bit.ly/3rn64UH
    →司法改革很重要!奶嘴法官斷風化案:證物為何沒「喇叭」?:https://bit.ly/3uVttPf
    →「家門、校門、衙門」三部曲 娃娃法官多:https://bit.ly/3bmdlP7
    →法務部新聞稿:https://bit.ly/3kSLgSO
    →台灣公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臉書 https://bit.ly/3sUEONE
    →法學粉專臉書:https://bit.ly/3sUf6Jj
    →黃國昌臉書:https://bit.ly/2MRrxpX
    →監察院退回法務部調查報告 蔡清祥:會檢討、補充:https://bit.ly/3sT0auT
    →石木欽案外案!司法官不當接觸翁茂鍾 法務部第二波清查中:https://bit.ly/3c6qf2T
    →翁茂鍾行事風格具爭議 曾告女童姊妹求償5億:https://bit.ly/3v1RLHE
    →有話好說:https://bit.ly/3rkXoy8
    →法官倫理相關法制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研究生:蕭雅綺

    【 延伸閱讀 】

    →百利案時序表:https://bit.ly/2PHANOB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1:https://bit.ly/2OsBquJ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2:https://bit.ly/38egDCe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3:https://bit.ly/3kQabGD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4:https://bit.ly/38hB6Ge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5:https://bit.ly/2PuQlF0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6:https://bit.ly/3uXnedO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https://bit.ly/3uYbYhc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1:https://bit.ly/30h8Ajv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2:https://bit.ly/3c5g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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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4:https://bit.ly/3ejY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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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倫理規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0-01 17:33:47

    司法改革,除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之外,對於不肖律師的淘汰及懲戒,也非常重要。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 前檢察官王朝震貪污遭判刑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法務部對貪污檢察官的假釋審核,為何如此寬鬆?

    2. 檢視法務部矯正署近年假釋者「執行率最低」的案件,即為「貪污治罪條例」與「選舉罷免法」案件,幾乎都是刑期關一半就馬上假釋出獄。貪污、賄選如此輕縱,政府只會宣示要反貪腐、反賄選,根本在打假球。

    3. 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應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4. 法務部真的有心要強化不肖律師的懲戒淘汰嗎?

    ➡️慶富弊案中,律師楊明勳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為何檢察官早已掌握,卻未進行偵辦、也未移送懲戒?

    ➡️今年5月我即質詢,由檢察官轉任律師的蔡茂松,2013年即背信罪判決有罪確定。然而,法務部竟然拖延三年時間,才將蔡茂松交付懲戒。這是在包庇自己人嗎?
    然後,律師懲戒覆審委會更為蔡茂松非法停止懲戒審理,明顯拖延縱放,在我公開質詢後,才急忙開會做出維持停止執行職務一年的懲戒處分。
    離譜的是,已被停職執行職務的蔡茂松,竟然仍繼續非法接案收錢,希望法務部不要再企圖包庇。

    附註:
    2018-5-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妨害司法公正及律師倫理與懲戒
    https://goo.gl/Ckg4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