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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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81的網紅阿扁們俱樂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作者:江建祥 (洛杉磯、律師) 蔡英文就職典禮演說中得到最多掌聲的政治承諾就是司法改革。蔡的第一任期已經接近尾聲,她信誓旦旦的司法改革承諾和馬英九的六三三一樣,都是畫虎爛,是英美侵權行為法嚴厲處罰的詐欺行為,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Promise without intent to perform,一種...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6 2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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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江建祥 (洛杉磯、律師)

    蔡英文就職典禮演說中得到最多掌聲的政治承諾就是司法改革。蔡的第一任期已經接近尾聲,她信誓旦旦的司法改革承諾和馬英九的六三三一樣,都是畫虎爛,是英美侵權行為法嚴厲處罰的詐欺行為,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Promise without intent to perform,一種自始至終都無意圖踐行的虛假承諾。
    司法改革的政治承諾之所以是一種詐欺行為,在信口開河的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差不多,只想用廉價而無實現誠意的承諾,去換取不當利益。一個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在道德倫理徹底重建之前,想改革論斷是非曲直的司法制度根本是沿木求魚。
    基於社會大眾對審判工作者的不信任,在台灣造成民間推行的陪審制和官方獨鍾的參審制的衝突與競和。其實,無論採行任何審判制度,都與司法改革無涉。出問題的是人,而不是組織或制度。好比駕駛不良的司機是造成頻頻車禍的主因,不對駕駛人的駕駛技術做改良或再訓練或要求他對道路規則的嚴守,卻一昧地想從車輛的品質和性能著手。其結果是更慘重的傷亡。
    蔡英文的學位和論文的真實性爭議如火如荼地進行了四個多月,歷經數位學者和媒體專家努力的事實查證和證據分析。其間也有蔡經過總統府幕僚不避嫌地辯駁和論述,更加上蔡友友的公關與網路操作。雖然,蔡刻意以擠牙膏的不當舉證方式,甚至指鹿為馬地提出類論文,企圖營造一種「羅生門」效應,來混淆視聽。但是詐欺不實學位和論文的證據明確,似乎不容理性的「看官」有任何另類判斷的空間。可是社會的氛圍卻非如此。
    不公不義社會適合陪審制?
    一般普羅大眾無心探討事實真相,尚可理解。但是,平日信誓旦旦為正義發聲奮鬥的知識份子,甚至所謂的名嘴,不是保持明哲保身的態度,就是對已呈現的事實證據充耳不聞、視若無睹。皇后不但貞操受辱,甚至還赤身裸體遊街示眾,阿諛奉承的佞臣和無是無非的鄉愿卻高舉雙手呈膜拜狀高喊吾皇英明、吾后萬歲。這種不公不義、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如果冒然採行陪審制度,有多少惡人可能因此逍遙法外,有多少無辜百姓可能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
    英美民主社會立基於社會契約理論,認為每一個人為了成立一個互助共榮的社會,各自拋棄自己某種程度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而為共同的社會福祉訂立了一種抽象的社會契約。在此前提下,社會規範、正義是屬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刑事訴狀上註明原告是整個郡的百姓或整體人民。刑事訴訟是對違反刑法(社會契約條款)的被告個人提出控訴。 一個犯罪的人,觸犯的不只是刑法(公法),更是我們每一個個人彼此簽訂的社會契約法。在這種國家沒有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問題,維持社會正義不是管閒事,是維護每一個個人在社會契約上的權利。
    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也是一種高度妥協的藝術。但是,在一個不正常的國家,「政治」卻是朱高正之流口中的「高明騙術」。有多少邪惡、齷齪的事假借政治之名而行? 在蔡英文的論文門事件中,有多少昔日戰友或過去景仰的民主鬥士,一個一個自我作賤甚至閹割。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還說什麼引進陪審制度?漢文裡有公理自在人心的說法,英美法裡的自然法哲學則採聖經羅馬書的教訓,認為上帝將祂的公平正義理念刻劃在每一個人的心坎上 written on the heart。你們的心蒙塵了嗎?還是你們已經無心了,成了Men without Chest 或 Men with no guts ! 從論文門事件中整個台灣社會所呈現的真理扭曲,我們只能很哀痛地說:台灣的司法改革遙遙無期!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03 14: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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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今年5月31日黃國昌立委質詢,地震基金與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間的再保合約糾紛及相關爭議,金管會在6月時已將正式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原本以為這件事情已經釐清了,沒想到這幾天又有人在網路上流傳剪輯過的質詢畫面,指稱我作為金管會主委所謂政商勾結、當場說謊!這完全是我無法接受的不實指控,為此,我有必要向各位關心此事的朋友把話講清楚:

    一、金管會為什麼介入?

    起因是陳明仁董事長主動來找我,要求解任總經理,理由是他認為總經理在處理這件事情有操守上的疑慮。金管會身為地震基金的主管機關,不可能對這種指控置之不理,所以要進行調查。我們一方面聽取各方說法,探求締約真意,一方面也請具備保費精算能力的保發中心,提供再保費率合宜性的專業意見。這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地震基金這次的再保安排,與先前委由兩家再保險經紀人共同承作的慣例不同,而是排除原本的首席再保經紀人GC公司,改由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單獨承作,簽約後才不過幾個月,就發生這些爭議!

    在自由市場,你可以不要買,人家也可以不要賣。再次強調,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必須關注地震基金處理此事的合理性,避免陷入以後沒有再保險公司、經紀人公司願意承作我國地震再保險業務的窘境。

    二、我沒有要求地震基金不得向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求償。

    其實地震基金對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沒有要不要求償的問題,而是地震基金可以主張什麼條款?可以請求多少金額?這些問題即便在地震基金內部,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就有不同看法。站在主管機關立場,不論地震基金最後決定求償多少,我們都會予以尊重,金管會真正在乎的是,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再說一次,金管會真正在乎的是,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所以特別要求地震基金,務必確保再保險安排不能開天窗!這些都有公文為憑,沒有所謂要求不得求償的事情。

    三、我作為金管會主委,妥善處理這件所主管的爭議才是我應盡的職責。

    首先必須澄清,雖然我早前從事律師工作時,我及任職的事務所擔任過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其他案件的代理人,但當時我及事務所受委任處理的案件,與地震基金完全無關!因此若有人說我應該要迴避地震基金與怡安間的爭議,否則就有利益衝突云云,這完全是不正確的觀念。我個人從事律師工作三十多年累積的經驗,是我能夠勝任金管會主委職務的根本能力,但是今天如果反過來說,只要遇到我之前擔任律師工作時的當事人,其中當然包括許多金融機構,我就必須全部閃得遠遠地不用處理,這主委還能當嗎?這說得通嗎?

    況且就如同前面說的,我尊重地震基金要向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求償的決定,我身為主管機關,只要求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我相信這才是盡到我作為金管會主委應盡的職責。

    四、我沒有必要否認當過怡安的訴訟代理人。

    我在被質詢的第一時間,就清楚回答,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是我當律師的時候,任職的事務所的客戶,這沒有什麼好隱瞞的。我比誰都清楚依照律師倫理規範,有沒有利益衝突,是以整個事務所來作判斷,換句話說,事務所的客戶,就等於是個別律師的客戶,我既然一開始就清楚地回答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是事務所的客戶,又何必再特意說謊否認我當過這家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而且重點是,不管是我個人或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過這家公司「其他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都不構成我在地震基金爭議中必須迴避的理由。

    事實上,只要在網路上的判決檢索系統,輸入「顧立雄&怡安」就可以找到黃國昌委員秀出來的那一則裁定。我想說的是,這些都是公開資料,我沒有那麼無聊要去扯一個不用一分鐘就會被打臉的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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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除了金管會提交給立法院的正式報告外,我個人對於這件爭議的說明,新聞事件爆發至今也將近半年,地震基金與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間所涉金額數百萬元的求償糾紛已循法律途徑處理中,金管會也將持續督促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中斷,關於網路流傳的不實說法,我謹在此特別澄清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