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執行聲請狀 車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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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05 12:33:51

「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18:58

【法律沙龍誌Vol.6】🚘 因車禍受傷了,有什麼「重要文件」需要準備? 可以依循什麼管道請求賠償呢? - 🔺重要文件🔺: -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 在車禍發生後至警局向承辦員警申請,約一個月左右,初判表結果出爐,將會初步判定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是台北市,可於...

  •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19 2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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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了判決書或是跟對方調解成立,對方卻不願意照判決或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時,該怎麼辦呢?聽說現在還得留下對方的生活必須費用不能查封,真的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拿判決或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名下的不動產、工作的收入,都可以成為執行的標的。
    以前我們事務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案件,法官依往例多數都是固定扣走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收入。不過,前一陣子,強制執行法修正了,特別在第122條增訂了第三到五項,由於是燒燙燙的新條文,特地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一、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要留下債務人的扶養親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法官還是有斟酌的空間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外民法第122條原有條文也規定了:
    一、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我記得,條文修正通過後,有個朋友對我哀哀叫說,這樣他每個月被扣走的薪水變多了。沒錯,如果薪水較高的債務人,適用新的條文,的確有可能被扣走的薪水會變多,所以這個新修正的條文,並不是特別在保護債務人或債權人,而是對債務人「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設立一個基準。

    話說回來,我倒覺得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有個好處,對於不付扶養費的一方,如果屬於高收入者,就可以扣到比較多的薪水,當然,對於故意領現金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人,還是沒辦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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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5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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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新粉絲團,歡迎大家來認識新小編~小包同學

    大家好,我是1490法律工具包的小編兒,大家可以叫我小包,目前1490法律工具包有本票裁定聲請狀跟支付命令聲請狀,已經有很多朋友使用,還有人使用後已經拿到法院核發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了,接下來就是強制執行的程序,所以我們目前也在趕工強制執行聲請狀的自動生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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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14 22:04:39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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