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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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502的網紅張衞航,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與房東/客好聚好散? ▫ 衞航下午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邀,參與警廣「聰明法寶」公益節目,分享租屋族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簡短分享如下,請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一、租屋族一定要注意的事。 👉 二房東無權出租,除非經屋主授權。 建議租屋前請房東出示所有權狀、房屋稅單,並與身分證做比對,證明是屋主本人或確實經...

  • 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6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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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與房東/客好聚好散?

    衞航下午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邀,參與警廣「聰明法寶」公益節目,分享租屋族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簡短分享如下,請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一、租屋族一定要注意的事。
    👉 二房東無權出租,除非經屋主授權。
    建議租屋前請房東出示所有權狀、房屋稅單,並與身分證做比對,證明是屋主本人或確實經屋主授權。
    👉 務必確認承租地址、範圍及附帶設備。
    舉例來說,曾有房東利用想租房子的人欠缺經驗或急著找房子,看屋時載明附有電視、冷氣、冰箱等電器,搬家時才知道租約上寫的是另一間,實際承租房屋家具破舊,無任何電器用品,對房客權益影響很大。
    甚至還有各項設備都要另外付押金的案例,對於沒有詳細看清楚租約條款的租客,根本是層層剝削。
    👉 審閱期不得少於三天。
    且請記得閱讀租約條款對房客有沒有特別不利的地方?
    租約正本是不是有兩份?
    內容是不是一樣?
    房東口頭承諾的內容有沒有寫在租約裡面?
    以避免被某些無良房東設計。

    二、在租約條款方面:
    👉 清楚約定押金數額、租金數額、繳納方式等。
    包括:每月租金多少錢?是月繳還季繳?現金交付或轉帳?以免未來衍生爭議。
    👉 押金數額,不可以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7條第1項)如果房東要求超過,請記得要求修改,以免負擔過重。
    👉 社區管理費、清潔費、維護費、(公共)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或其他公共設施更新所需分攤的費用,都要寫在租約裡,且最好有獨立單據或計算依據,以免發生爭議。
    有的房東甚至收定水電費,或每度水電都收取過高金額,請大家要特別注意檢視。
    👉 如果想要轉租當二房東,必須獲得房東同意。
    實務上常見沒有約定,房客卻擅自轉租,甚至額外賺錢,例如:租給電信業者當基地台,一旦被發現,很可能被房東終止租約。
    👉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應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屋及附帶設備。
    房東應該在簽訂租賃契約前,向租客說明由房東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聯絡方式(租賃條例第8條第2項),請大家務必要留下房東常用的聯絡方式及互動經過(如LINE對話紀錄,可以證明早已通知房東修繕),方便留下證據。
    👉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
    不得約定房客納稅時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等。
    (其他詳請參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三、承租入住後,又該注意哪些地方?
    👉 已收金額務必要求簽收或留存匯款(或轉帳)紀錄。
    曾有房東收現金後,因未簽署收據,竟主張房客沒有付房租,對已付租金又無法舉證的房客而言,非常不利。
    👉 如果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沒有在收到房客請求後適當進行修繕(如抽水馬桶沒有在當天或隔天恢復通暢),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租賃條例第8條第3項)。
    👉 如果房子內部有裝修必要,房客要取得房東同意,才可以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的結構安全。
    例如:有些房客為了室內使用方便,而自行拆除隔間牆,如果拆到承重牆,恐怕會損害建築結構,若造成損害勢將面臨房東求償,租約期滿回復原狀也非常麻煩,所以一定要取得房東同意,依法令辦理。
    👉 如果有法定情形,例如:
    (1)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賠償;
    (2)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
    (3)未經房東書面同意而轉租等,
    房東都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請租屋族務必注意避免。
    👉 租約到期或終止後,請會同點交返還房屋。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積欠租金或恢復原狀費用)後,記得請求返還押金。
    要特別注意的是,很多人以為只要人搬走就可以請房東退還,但實際上租約通常會約定房客要負責回復原狀,因此如果沒有恢復原狀,房東可扣除費用才退還剩餘押金,但至多不能超過一個月押金。

    四、常聽到有些房客長期不繳房租,或人間蒸發遺留很多個人物品,如果你是房東該怎麼處理?
    👉 最簡便的方式是簽訂經公證的租賃契約,針對未依約付租金,或租期屆滿未交還房屋的狀況,只要「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聲請執行房客的財產或所得,並取回房屋。
    👉 沒有簽訂經公證的租賃契約,而房客欠租達二期以上,經催告仍不繳租金,房東即可依法終止租約要求房客遷出返還。若房客拒絕辦理,房東可訴請返還並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若房客無法取得聯絡,或經聯絡還是不願意來搬個人物品,除另有約定(例如約定為廢棄物,任由房東處理)外,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房東就可以自行處理(租賃條例12條第2項)。

    五、如果不知道租約條款如何約定,網路上有沒有範例可以參考?
    👉 當然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有很多種契約書範本可以下載參考或用來簽署。
    👉 以租房子來說,有「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網址: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1.aspx)

    六、遇到住宅租賃糾紛,可以尋求那些協助管道?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遇到住宅租賃糾紛,經濟上又比較弱勢的民眾,有提供免費的法律扶助服務,歡迎有需要的民眾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如果用手機撥打請加(02),口訣是「412幫我一把」,就可以預約申請。
    👉 要特別說明的是,申請法律扶助是免費的,只要預約後攜帶: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國稅局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3)案情補充資料,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確定「申請求助案件有道理」,而且申請人屬於「經濟上弱勢」民眾,就會指派律師提供協助,歡迎善加利用。

    誠摯希望每個人都能略懂日常法律常識,才可以確保自己與家人的各項權益。

  • 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5-16 21: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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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贈書《 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授權她填寫日期,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為了怕她不會填,還給她大律師教大家怎麼填本票的影片連結。
    https://goo.gl/C3vLF9

    這樣的姐妹很夠意思吧!?

    在座的各位如果也想留著本票+授權書範例私藏,送禮自用兩相宜,

    ➡公開分享本文並留言+1,律師娘會私訊本票+授權書範本給妳喔!還可以抽書《 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名額3,截止日期2018年5月22日

  • 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02 0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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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看孩子!!
    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
    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
    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
    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
    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
    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
    法院審理。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
    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2
    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參酌司法院全
    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 26 的範例。
     您若想更瞭解怎麼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計「未成
    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範本)」,其內容有各個年齡層子女
    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
    交往安排的建議;另提供各種工作表,可作為擬定生活照
    顧計畫的參考,您可上網查詢瞭解。
    5.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6.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
    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
    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
    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
    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
    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
    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
    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
    女的最佳利益。
    4.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
    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
    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3
    5.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
    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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