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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法73條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禮拜天發生的錢櫃大火,讓人膽顫心驚。現在也開啟調查程序,居然發現有多處消檢不合格的地方,真的很令人痛心。 然而,位在我們竹北國民運動中心一樓的高級健身房UFC,每個月收三千多塊的月費,使用著我們公費蓋的運動中心,消防圖說竟然還沒審查通過!使用執照也還沒通過! 我特別請教消防局,什麼叫做「尚...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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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3條 在 GirlStyle 女生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1:31:08
【@girlstyle.mag 】73歲馬海倫身家半億卻甘願演配角! . 大台多年來儲下多位入屋的綠葉角色,人稱 Helen 姐的馬海倫就一定是其中一位!在近日熱播的劇集《七公主》中飾演患有腦退化症母親,精湛演技一向有保證。 . 不過不說可能不知道,馬海倫今年原來已經 73 歲,更足足在娛樂圈打滾了...
建築法73條 在 沃草 Watchou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18:59
#快訊 促轉會公佈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銅像應移除、堂體功能及外觀也應改造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8)日上午公布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代理主委葉虹靈表示,中正紀念堂四樓大廳的蔣中正銅像為全國最大的威權象徵,依促轉條例的規定,「移除」是最優先的選項,移除銅像對促轉條例揭示的確立自由民主、否定威權統治...
建築法73條 在 Peter Lia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07:06:02
/Nordic pavilion / 今天停刊已久 (沒有比獵人停刊還久啦!)ㄉ建築冷知識,想利用北歐館和大家介紹其設計者,挪威建築師Sverre Fehn (1924-2009)。對我來說,美有一個重要條件,那就是不耐”俗”,而北歐館本身即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Sverre Fehn於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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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3條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26 16:12:25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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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17:38:53擁有850年歷史的巴黎聖母院,曾經是文學巨作《鐘樓怪人》的主要背景,也是拿破崙舉辦加冕典禮之處,不論從建築、歷史或文學角度,都是極為重要的人類資產,可惜日前意外遭到大火吞沒,著名的尖塔也因此倒塌,看來格外心痛,法國總統馬克宏也宣佈將進行聖母院的重建工程。
而以巴黎為背景的《刺客教條:大革命》,為了在遊戲中重現巴黎聖母院,育碧花了兩年的時間在研究建築的細節上,尤其在建物的紋理與質地上下足了功夫,或許能在重建的細節上提供不少幫助。
玩家們也都知道《刺客教條》系列對於歷史的還原非常執著,在《起源》中還追加了「發現之旅」模式,鉅細靡遺的向玩家介紹古埃及歷史。這還是得感謝玩家們願意給用心的製作組實際支持,人類的文明才得以用另一種形式繼續保存下來,接下來聖母院的重建不知道甚麼時候才會完成,只好先回到《大革命》中多爬幾次囉。
(C)Ubisoft Entertai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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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3條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6-26 12:44:58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亦拒不展延其暫定古蹟身份,使準歷史建築群缺乏文資身份保護,致使本準歷史建築群於 6 月 6 日發現已遭偷拆得面目全非,本聯盟 6 月 8 日又發出新聞稿呼籲,要求宜蘭縣政府應速查明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物群遭偷拆究竟為何人何時所為、保全相關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然縣府至今無任何回應。
6 月 11 日監察委員親赴礁溪天主堂勘查時,宜蘭縣文化局亦表示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
建物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既否認拆除行為,表示拆除行為人另有他人,按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聯盟將前往宜蘭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檢方查明究竟何人擅自拆毀他人建築物,及本案是否有其他共犯,以彰法紀。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06-26@宜蘭地檢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mBeKeP9FQdVJZnlIfXp9Rfq875vQ8698Sir4_LyK7WM
建築法73條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禮拜天發生的錢櫃大火,讓人膽顫心驚。現在也開啟調查程序,居然發現有多處消檢不合格的地方,真的很令人痛心。
然而,位在我們竹北國民運動中心一樓的高級健身房UFC,每個月收三千多塊的月費,使用著我們公費蓋的運動中心,消防圖說竟然還沒審查通過!使用執照也還沒通過!
我特別請教消防局,什麼叫做「尚未受理申請竣工審查案件」。消防局指出,UFC去年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後,雖然有提出新的消防圖說並且審查合格,但並未申請竣工審查;而工務處也是如此說法。
工務處又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期間可以有9個月,並且可以延展6個月,在這期間他們都不會開罰。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說,建築物應該依使用執照去做使用,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第93條又說,違反這條的人,要罰6萬塊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
雖然法規說縣政府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程序,但這麽長的一段時間,發生火災的話,要算在誰的頭上?是業者還是縣政府要國賠?
我每次最氣的,就是工務處每次都是輕縱違法者!
而且這次還是我們楊縣長最揚揚得意的政策--國民運動中心。
楊文科縣長,請好好看看你要打造的運動城市,就這麼心急著運動中心要開張?
難道業者的便利,比使用運動中心的民眾安全還要重要嗎?
這次的定期會,我會好好的質詢這件事,也請縣政府不要再用得過且過的方式對待業者,卻輕忽我們民眾的安全。
建築法73條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違建強拆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應限期修正後重提議會再審】👨⚖
在議事監督、民眾服務的工作中,我經常得面臨如何在諸多事件中,區辨輕重緩急,在多元的議案意見中,謹慎評估,形成自己的看法。同時,希望 #資訊公開,以利 #公眾討論。💻
上週第19-7次程序委員會中關於「 #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的討論,就很需要和鄉親們一起討論,共同思考本條例該如何制定。👥
首先,我們要認清,這個自治條例不是在談違章建築該不該拆,而是公部門在 #強制拆遷違章建築時,所衍生的 #費用由誰來負擔。而這個條例自民國87年由縣府建設處擬定草案後,從民國89年至107年間7次提送議會,審議結果均為「本案擱置及退回」。💰
❓為什麼現在要第八度提出?
建設處表示:近年來由於違章建築於發生地震、火災等天然或人為災害時,有擴大人員傷亡及公共安全的危險;而花蓮縣府雖已編列年度預算執行違章拆除,但預算仍嫌不足;實際上現行建築法已明定建築物所有人應負擔強制拆除的費用;此外,中央政府審計室也於106年函文要求加速立法;而內政部於108年也函轉監察院報告要求縣府,「持續與議會溝通已取得共識,儘速完成法制作業。」於是,今年又修正本條例草案內容後重提議會再審。📑
❓為何程序委員會仍做出「#修正後重提議會限期再審」的決議?
歷年來議會前輩們考量的,多半擔心違章樣態多元,並非全部都會危及公共安全與人民財產,甚至有些違章聚落有其歷史脈絡,非刻意為之(ex.七星潭漁村因政權轉移產生地目複雜、禁限建等問題,造成民宅部分建物被列為違建),擔憂此法通過會加速公部門違章拆除速度。👷♂
此外,也有議員指出,違章建築不一定都只是民眾的問題,往往買賣房子時,買方會輕信賣方「蓋了不會有事」的信誓旦旦說法,而形成了後來被查報違建的事件。😢
🗓限期修正,回應提出的疑點
關於這個地方自治條例,地方上應該要更充分及深入討論「誰應該承擔違建拆除費用、費用如何計算」。我認為:
✅1⃣業務單位提出的修正條例,要針對目前已經提出的一些疑慮做回覆,尤其,建商如何納入共同承擔責任?而不能讓條件相對比較弱勢的購屋民眾承擔。
✅2⃣議案被退回的同時,要擬定清楚的修正期程,而不是無限期擱置。
這是一個對人民生命財產與環境的安全及權利有直接關係的地方條例,我在程序委員會上要求縣府針對議員對草案內容提出的疑慮進行修正,限期再送議會審查。也希望民間能夠有充分的討論。🙏
🗂參考資料:
農田違章大火奪2命 中市農地違建查報5998件
https://reurl.cc/3Da5oj
花蓮老店 佳興冰果室火警5傷
https://reurl.cc/Wd3XkD
違建強拆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議會再退回
https://reurl.cc/X6Wl5R
工廠火災4年奪命13勇消!違建鐵皮廠受檢討
https://reurl.cc/NjrZOq
東華校外宿舍火災 疑違建釀禍
https://reurl.cc/z8eWE0
20141219中天新聞 誇張違建阻礙逃生 死亡悲劇頻傳
https://reurl.cc/E7nZvk
違章建築共用單一出入口!火警逃生難
https://reurl.cc/9Er5jV
先有政府還是先有百姓? ─ 東部發展別忘了人民土地權益
https://www.dfun.tw/?p=32993
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
https://reurl.cc/E7nrY0
修正「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程序」第五點
https://reurl.cc/ar9nR9
預告制定「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https://reurl.cc/ZOGAEW
8次送審 花蓮拆違建收費又被退
https://reurl.cc/qdg0Np
建築法73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年高考二級行政法擬答
一、行政罰法第18條,有關行政罰的審酌加減(課本4-214頁)
(一)行政罰法第8條為禁止錯誤,「得減輕或免除」
(二)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不得低於最低額(15萬元)之三分一,即5萬元。
(三)主管機關之裁量並沒有瑕疵或濫用,亦無法規適用錯誤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79條規定,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二、勞動部之行政處分認定的事實(先決問題),對於作成永久居留行政處分的內政部移民署發生構成要件效力(課本4-88頁,行政處分確認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三、行政罰之行為責任VS狀態責任(課本4-202頁)
(一)行為人負有行為責任,而所有權人負有狀態責任
(二)建築法第73條為行為責任,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有行為責任,但變更使用的人不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則負有狀態責任。
(三)建商交付時就已經變更使用,故主管機關應處罰行為人(建商)就已經達成行政目的,就不可以再處罰所有權人或大樓管理委員會,此即行為責任優於狀態責任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