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第9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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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法第91條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萬的網紅焦糖哥哥-陳嘉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訊我的柯粉,我更希望你們理性思考。 政治人物爛掉,他就是爛掉了,如果一味護航,只會讓政客更有恃無恐。 #柯文哲你為什麼愛說謊!! (請耐心看完) 柯文哲在臉書公開說謊,表示: 目前大巨蛋復工是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裁示! 但小編調出判決書後發現,根本與柯文哲所說不相符... ...

建築法第91條 在 李婉鈺 Adrean Lee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1 11:03:02

#李婉鈺政見 #海砂屋立即改建 #我在士林北投聽海 #聽海砂屋住戶哭泣的聲音 婉鈺努力進修、取得建築博士學位,最大心願就是,能將所知所學、回饋社會,改革不合理現況,因此我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主要政見之一,就是 #海砂屋必須立即改建。 對於已經確認建物結構不安全、遭逢一定級數地震就會垮損的海砂屋,...

  • 建築法第91條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24 0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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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訊我的柯粉,我更希望你們理性思考。
    政治人物爛掉,他就是爛掉了,如果一味護航,只會讓政客更有恃無恐。

    #柯文哲你為什麼愛說謊!!
    (請耐心看完)

    柯文哲在臉書公開說謊,表示:
    目前大巨蛋復工是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裁示!

    但小編調出判決書後發現,根本與柯文哲所說不相符...
    .....................................................................

    台北行政法院的判決,是依照遠雄申訴書第三項達成審判結果!
    而第三項則依照建築法第63條行使: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故遠雄所提僅以下訴願獲得行政法院允許:
    「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



    也就是說,
    在停工期間,高等行政法院只允許水浮力、鏽蝕 及 防火 等項目進行核准!

    而室外圍牆、室內隔音、沙發、樓梯 及 地板...等,#通通不允許!!
    試問:
    #身為督導單位的台北市政府為何擅自放寬標準_允許遠雄違法施工!?
    這裡頭究竟藏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

    再者,
    停工是依據建築法第58條進行停工,
    #柯文哲憑什麼能擅自否決建築法第58條規定而同意端午節後復工?
    請問決策依據為何??

    .....................................................................

    還有!
    柯文哲貼圖表示:
    擅自解約須判賠遠雄300多億!
    民眾黨則是說:
    拆除大巨蛋將額外花費300多億公帑!

    我們先來看看建築法58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建築法58條指出:
    #大巨蛋這種違反所有規定的建築_是可以直接拆除的!

    #而拆除違建並不一定要解約!!



    另外!!

    我們再來看看建築法81條、82條,
    及最重要的91條:

    建築法第8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制,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若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公告後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82條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以上三種(含上面的58條)由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情形依據建築法第91條之一規定建築物均不予補償,而且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也就是說...
    當建築物違法 58條、81條、82條 其中之一,
    #那麼遠雄必須自己承擔所有拆除費用及環境影響費用!!!

    談到這裡,
    各位有否發現 #柯文哲 乃至整個 #民眾黨 都滿嘴謊言,為了「不明原因」而全力為遠雄開道護航!

    就連上圖當中,柯文哲所說的「改善」,也未合乎安全標準,#更別說太多標準是台北市政府為護航遠雄而變更辦法!

    如果說這裡面沒有鬼,前台北市法務局長楊芳玲 及 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等極具專業人士會因為大巨蛋而憤然離去??

    而這種離譜誇張的超級大弊案,
    #柯文哲甚至已經列入市長政績了....

    這如果不是瞎了狗眼,
    那一定是昧著良心 而置市民安全於不顧!
    這樣的市長,你真的可以.....??

    訴願及判決內容: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 建築法第91條 在 李婉鈺Adrean Le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7 19: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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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婉鈺政見 #海砂屋立即改建
    #我在士林北投聽海 #聽海砂屋住戶哭泣的聲音 
       
    婉鈺努力進修、取得建築博士學位,最大心願就是,能將所知所學、回饋社會,改革不合理現況,因此我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主要政見之一,就是 #海砂屋必須立即改建。
      
    對於已經確認建物結構不安全、遭逢一定級數地震就會垮損的海砂屋,即使沒人居住,以現代的高密度住宅,周邊民居還是時刻活在恐懼中,不知道哪一天風比較大或是地殼稍有震動,海砂屋是不是就會落下一整個陽台,或是外牆磁磚、水泥塊。
      
    以台北市為例,統計至本(11)月5日為止,全市仍有58處(213棟、3,407戶)列管海砂屋,經過鑑定、被判為「應拆除重建者」共計49處(182棟、3,040戶),僅有其它少數幾處、可以結構補強方式處理。
      
    更讓我心驚的是,台北市有十二個行政區,但這58處列管海砂屋,有將近一半都在我的選區內,士林、北投兩區相加,共計27處(962戶)。
      
    這些海砂屋具體分佈範圍包括:士林的天母東路、中山北路七段、延平北路五段、文林路、福林路、士東路、天玉街、前港街、德行西路、芝玉路、小西街;北投的中央北路、自強街、育仁路、明德路、知行路等。
      
    上述這些大街小巷,就是我們平常會路過、常經過的地方。換句話說,#士林北投居民的日常,竟是 #跟海砂屋緊密相依、朝夕相處。
      
    說得誇張一點,你的孩子、你的車子、你的爸媽、你的小狗,還有你自己,可能隨時會被這些海砂屋的各種掉落物傷害。
      
    關於這種不合理現況,士林北投居民不該習以為常,我們不是台北市的二等居民,必須想辦法突破!

    因此,Dr.LEE 要來開處方囉!也歡迎各位朋友留言建議指教。

    Dr.LEE 開處方》
    針對海砂屋,婉鈺提出棒子與胡蘿蔔兩種解方。
      
    ✅棒子、強制手段:海砂屋是危屋,不能跟一般建物改建,混為一談。因此必須跟「危老條例」的百分之百所有權人同意比例脫軌。
      
    台北市列管海沙屋型態多為集合住宅,少數人不同意,改建就走不下去。我認為所有權人達到八至八成五左右的同意比,政府單位就該進場斷水斷電、強制拆除。而海砂屋原住戶,則是安置到就近的中繼住宅,盡可能維持正常生活。
      
    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近年都曾透過「建築法」第77、81、91條,針對傾頹或朽敗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物,執行強制拆除,包括台北市的大同區舊大龍國宅、士林區鳳凰華廈、內湖區合家歡社區,而新北市近期最為人所知的案例,就是淡水東來大廈。
      
    但以「建築法」強拆海砂屋,最大缺點就是,法律條文不夠明確,行政裁量空間很大,地方政府可以大有作為、也可毫無作為。最具體佐證就是,為什麼台北市截至目前為止,只強拆了3處海沙屋,剩下58處遲遲未處理。
      
    ✅而在獎勵改建的紅蘿蔔部分,婉鈺主張,必須確保海砂屋住戶,改建之後、扣除公設仍可分回原來的室內實坪。
      
    海砂屋,一坪換一坪,且是實坪、非虛坪。這樣才具獎勵改建誘因。

    危老相關 (危老小學堂)

    #危老 #重建 #老舊公寓 #電梯 #換新房
    #堅持做對的事情 #讓這個城市更美好
    #分享支持婉鈺 👍🏻
    #歡迎加入並且分享婉鈺的Line給朋友
    http://nav.cx/4gKgUYf

  • 建築法第91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1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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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

    作者:劉康身律師/彭彥植律師

    內政部於2018年2月21日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的項目,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若符合一定條件(詳下述),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之施行日期及申報期間,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其申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不合格者,申報人應於指定期限內改正並申請複核。若未送請複核或複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則應依建築法第91條處理,得處罰鍰、限期停止使用、斷水斷電、封閉或拆除等處分。

    至於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包含:

    (一) 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電影院、體育館、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旅館、運動或資訊休閒場所、學校、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即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或H-1 組使用者),若於1999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 經當地主管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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