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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建築法第77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詹江村專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館呆來道歉 #桃園市政府函 #受文者體育局 #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 #依據109年2月19檢查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已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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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
違反建築法第77條 第一項規定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
建築法第77條 第1項為「狀態責任」. 日期, 2014-09-14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9號行政判決要旨. (一)按建築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
內政部釋示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之處罰對象、送達作業及強行進入1案 ; 臺北市政府都市 ...
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違者可 ...
「對違反建築法第73條及第77條,而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 案件,如何選擇裁處對象及方式?」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建築法第73 條規定:「建築物非 ...
函有關建築物依使用執照核准用途使用,是否不符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32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依使用 ...
三 建築物如有破壞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或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五點情形,而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第97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77-3條第6項、 ...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 ...
違反第七十七條 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 ...
三、反之,若從本判決「被上訴人無從依前揭建築法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 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等語觀之,最高行政法院似認為應屬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然該項規定 ...
房東將建築物交付給房客後,由房客占有管領使⽤,其間可能發⽣房客違反建築法或都市 ...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使⽤⼈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與其構造及 ...
【參考條文】: 建築法第95 條之1:違反第77 條之2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 ...
二)其後主管機關依據建築法第77條規定責令乙限期改善該建築物目前之違法狀態, ... 建築法第86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之處罰對象、送達作業及強行進入1案。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 ...
內政部-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之處罰對象、送達作業及強行進入1案,請查照。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本部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中港分處109 年11 月6 日經加港三字第 ... 違反建築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 條之1 第.
內政部說,但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只有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 ...
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行政院爰擬具「建築法第77 條之1. 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 ... 在人權影響評估部分,法案制定亦無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建築法第77條 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
【附表一】花蓮縣政府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17, 違反77條第1項: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含防火區劃之防火門設栓、上鎖或於逃生避難動線 ...
建築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 第九十一條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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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2月10日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 ...
區公所要求在指定期間內維護,否則處以怠金,其行為於法無據。 ... 政府如果要向所有權人課徵代履行費用,必須其代履行行為合法,本件所有權人沒有違反行政 ...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 ...
二、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規定者,應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地方政府行政命令之 ...
是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已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 ... 是以,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 ...
三、至有關農舍建築物若有違規情形,建築法第25條後段及第77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建築法第77條之1,建築法第77條之3,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建築法第77條罰則,建築法第73條,建築法第91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 ...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 1.擅自建造部分建築物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處以建築 ...
條文主旨:, 公文-0356-全建會-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 ...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公安申報)事件,不服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 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有簽證內容不實情事,乃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1款 ...
精采文章- 行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 ...
都發局指出,此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擅自變更用途、室內裝修及未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都發局將依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1項、第77-2條第1項規定、第77條第3 ...
雖然王先生裝潢改建之部分屬於其專有部分,但此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亦應符合法律規定下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 ...
主旨: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消. 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之處罰對象、送. 達作業及強行進入1案,請查照。
答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1、直轄市、縣(市)地方. 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依據建築法第77 條規定及.
說明: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 ...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3、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一項明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 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証,不得使用。』 4、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二項中段 ...
「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 ... 者,屬違反現行「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並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 ...
詳目顯示. 點閱數:1 ; 頁22-23 · 建築法第77條說明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說明建築法第91條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第2項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說明 ...
案例: 某甲擁有A房屋一棟,為公共眾用地之建物,於民國75年申請執照營業後於78年-80年間將內部重新裝潢,將原室內設計分隔數道牆並分租出去.
依建築法第9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處理(違反第77 條第3 項: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 ※ 建築物使用人(建築物使用人不在現場者,請受僱( ...
(D)承諾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E. 105 年10 月1日起仍未領得臨時使用許可證者,視同違反建築法. 第77 條第3 項規定,依建築法第9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 ...
課照中心部分:按兒少權法第83條第3款及第107條規定,倘地方主管教育機關係以課照中心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同一行為(未經申請擅自變更外牆(拆除及開口))認定其構成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第97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77-3 條第6 項、第77-4 條第10 項所列 ...
都發局指出,此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擅自變更用途、室內裝修及未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都發局將依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1項、第77-2條第1項規定、第77條第3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第. 77條第1項及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之.
主旨:關於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對象認定乙案,復請查照。 ... 按建築物構造設備之公共安全檢查方式係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檢查辦理或於 ...
E.105 年10 月1 日起仍未領得臨時使用許可證者,視同違反建築法. 第77 條第3 項規定,依建築法第9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裁處。 (3) 丙類合法房屋外及既存違建內增設之昇降 ...
加強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營建法規政策法規產業新知918建材庫B2B建材聯盟.
一、建築法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對違法使用建築物僅處罰使用人,致利用 ... 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
是上訴人主張必須同時違反「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維護義務,且該建物之構造與設備已達「不安全」或「具有危險性」時,始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方 ...
都發局將依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1項、第77-2條第1項規定、第77條第3項規定,按不同罰則分別罰緩新台幣6萬元每戶共處罰新台幣18萬元罰鍰。
20多年房地產實務經驗.房地產買賣.土地.房屋.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法拍件.查封物件撤拍.地籍清理土地建物.不動產借款.土地合建.危老重建推動.購地自建.房地產疑難雜症 ...
近期頻繁發生地震,民眾關注住宅安全。為提高老舊房屋耐震度和防火效果,行政院和朝野立委已提出17個版本的「《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預計本會期完成三讀,未來包括 ...
建築法第77條 :. (第3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 ...
違反建築 法令,即屬於取締規定,不影響租約有效存在,只是出租人有改善及受罰鍰處分之責任。此依建築法第77-2條: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 ...
行政執行法第27、28 條及建築法第77 條之4 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 ...
建築法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行政函釋(2) ; 第8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 ...
建築法. 383. 建築法. 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7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 號公告第77-3 條 ...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 修正條文第77條之1);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 ...
建築法第77條 第1 項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 應依使用執照所示,維護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亦即,違反行政法上 ...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
... 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 ...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相關法規】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 ...
附表二未舉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 二、建築法相關規定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 ...
建築法77 條房客違反建築法(如違章),房東會因此被處罰嗎? ... 建物強制耐震評估7/1上路限期不申報最高罰30萬必須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但該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審議中 ...
建築法第77條 之2第一項Ø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 ...
附表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二、從本件情形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程序,係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對於特定處所之所有權人 ...
第七十七條 之一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 ...
第87條第4款處1000元罰鍰,並勒令限期1個月內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 起造人9 違反第55條第1項,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規定申請 ...
第九条の三(違反建築物の設計者等に対する措置). 第九条の ... 第二十四条(建築物が第二十二条第一項の市街地の区域の内外にわたる場合の措置).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 ...
在競選宣傳期間,廉政公署通過監察發現,某同鄉會舉辦旨在向同鄉會會員提供福利的活動,但未有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該同鄉會的榮譽會長為本屆 ...
香港(英語:Hong Kong;縮寫:HK/HKG),全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英語:Hong Kong Special ... 的防疫措施及新聞自由度下降等因素影響,2022年其排名下跌19位至第77位。2022 ...
阿富汗塔利班證實,喀布爾有一座建築受到美軍無人機攻擊,但未提及與扎瓦希里有關的訊息。塔利班發言人譴責美國的行動違反國際原則,不符合雙方利益。
及第33條:「違反第16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 【參考條文】建築法第95條之1: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 ...
合於大法官解釋,值得懷疑,特別是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遠遠多過建築法母法, ... 最近一次修正係在民國109年1月15日由總統公布修正第 40條、第77條之3、第77條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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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建築法第77條 在 1976樂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間:10月26日上午9:00
地點:台北市市議會大門前
行動1:呈交郝市長抗議陳情書
行動2:前往文化部
復業又受罰 地下社會遭追殺!
剷除創作樂團基地 城市魅力空口白話!
位於師大路的live house地下社會,歷經了7月初的歇業事件,在眾多音樂人相挺,7月9日立法院記者會與7月19日華山藝文特區向文化部長龍應台的抗議行動,讓社會大眾對於live house之於創作音樂的重要性與台灣流行音樂文化的積累的關係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在立委林淑芬與市議員梁文傑的協助,於7月12日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長劉維公、都發局人員、文化部代表召開了協調會。
恣意追殺地社 政府威信何在?
8月15日,地下社會復業,我們接受了北市府文化局啟動的台北市音樂展演空間修繕計畫。當天下午文化局委託的建築師與文化局人員前往地社現場勘查,不到片刻,建築師即從建築平面圖看出這棟大樓原本就應該有的防空避難逃生口,從一樓樓梯下來,但被封死。因此,只要這個逃生口恢復,舊有的逃生口就不需要了(地下社會從1996年營業起,就有這個逃生口,不是如有些人所言的沒有逃生口!)。當天下午龍應台部長也履行她的諾言,前來地下社會拜訪。
就在我們復業等待修繕計畫執行的同時,卻不斷地受到北市府不同單位個別或是聯合稽查。
遲遲不見修繕計畫的進一步執行,10月短短兩個星期裡,地社收到都發局連續兩張各六萬元的罰單。此舉,難道不是追殺地下社會嗎?政府的威信又何在?
為何少數人可以左右市政府的施政?
從不斷的檢舉,定期與市政府開會,又把地社當作標靶,並要求文化局修繕計畫要向他們報告的行徑,師大三里自救會少數人以非理性、不明就理、選擇性的遂行他們目的的「法與秩序」鐵律,逼著市政府對地社開殺戒!他們所憑藉的,僅是利用台灣多如牛毛、錯綜複雜、多為戒嚴時期時制訂的建築、土地分區使用等法規之間的箝制法條,讓公務人員在執行市政上,無法動彈!
第一張罰單的荒謬
第一張罰單說地社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說白了,就是自救會施壓,不讓文化局的修繕計畫執行,不讓地社恢復所在大樓原本就需要的逃生口。因此以地社原本的逃生口不符合規定而開罰!地社16年,每年通過安檢,更在北市府消防局的指示下,於2011年增設了兩扇防火門。是誰在阻撓地社的建築安全措施呢?都發局為何無視文化局的修繕計畫逕行開罰?
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都發局應該要求地社所在的師大路43號、45號大樓所有權人把地下防空避難用的逃生口打通,不然該罰的是他們才對!讓民眾知道都發局的作為沒有針對性。因為,即使地下室不是地社租用,或房東不出租,這棟大樓的防空避難逃生口都該恢復。
第二張罰單的荒謬
第二張罰單說地社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以G3類的建築使用類別經營D2類的「音樂空間展演業」(D2羅列中卻沒有這個類別!)。
從地下社會2005年停演、音樂人力促立法、音樂人與live house業者不斷地與政府部門開會、2010年經濟部商業司增登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地社2011年增加此營業項目、2011年女巫店歇業風波、到今年10月文化部與live house業者對於音樂展演業的修法彙整會議,政府的修法步伐牛步,難以整合各相關部門,雖遭音樂界人士詬病,但總有一個原則,亦即live house音樂展演業不同於音樂廳的音樂表演,它是流行音樂產業的一環,這種複合式的行業(音樂展演的票務加上餐飲等商業行為),是青年文化重要的一環。
誰下的指導棋追殺地社殺紅了眼,荒謬地打了文化部一大巴掌!都發局這一罰,若成判例,即是幫文化部逕行定義了音樂展演空間類別,但都發局的罰單上寫的是「音樂空間展演業」,而我們的營業項目寫的是「音樂產演空間業」,這等粗造錯誤,還把音樂展演在建築空間使用上歸為休閒、文教類,無疑是保守走退路,這一退,退了四、五十年!不僅完全否定政府推行的文創產業,硬把不同性質的展演混為一談,這更是退回了威權戒嚴時期的文化想像,把流行文化的功能窄化為教化。
若從現行增修的「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看,音樂展演業應屬B類的商業類(但既有的四個子類都與live house的性質不同!)。創作音樂是流行音樂產業的基底,有其自身的商業機制,但它決不是都發局為了要地社關門就擅自將之歸類的休閒、文教活動。新增新的子類別正是這些年年音樂人不斷倡議的live house正名的方向。(英國新的修法,200人以下的live house展演,不需申請牌照!)
這等荒謬的罰單,在民國101年的台灣出現,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此我們呼籲:
1. 北市府文化局應繼續執行修繕計畫!
2. 北市府都發局應要求師大路43、45號大樓恢復大樓通往 地下室的防空避難逃生口。並撤銷第一張罰單!
3. 除非正式告知大眾修繕計畫無法執行的理由,否則郝市長應指示各部門,在修繕計畫的進行之際,不能對計畫中的所有live house進行處罰。
4. 文化部整合各部會及加速「live house正名」修法步伐!並行文通知北市府都發局,撤銷第二張罰單!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的袖手旁觀」。雖然必須在同樣的道路走上幾回,我們起身,抗議,不信公道喚不回!
地下社會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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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社會台北市議會前抗議行動 揪人動員令
時間:10月26日上午9:00
地點:台北市市議會大門前
行動1:呈交郝市長抗議陳情書
行動2:前往文化部
復業又受罰 地下社會遭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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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遲不見修繕計畫的進一步執行,10月短短兩個星期裡,地社收到都發局連續兩張各六萬元的罰單。此舉,難道不是追殺地下社會嗎?政府的威信又何在?
為何少數人可以左右市政府的施政?
從不斷的檢舉,定期與市政府開會,又把地社當作標靶,並要求文化局修繕計畫要向他們報告的行徑,師大三里自救會少數人以非理性、不明就理、選擇性的遂行他們目的的「法與秩序」鐵律,逼著市政府對地社開殺戒!他們所憑藉的,僅是利用台灣多如牛毛、錯綜複雜、多為戒嚴時期時制訂的建築、土地分區使用等法規之間的箝制法條,讓公務人員在執行市政上,無法動彈!
第一張罰單的荒謬
第一張罰單說地社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說白了,就是自救會施壓,不讓文化局的修繕計畫執行,不讓地社恢復所在大樓原本就需要的逃生口。因此以地社原本的逃生口不符合規定而開罰!地社16年,每年通過安檢,更在北市府消防局的指示下,於2011年增設了兩扇防火門。是誰在阻撓地社的建築安全措施呢?都發局為何無視文化局的修繕計畫逕行開罰?
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都發局應該要求地社所在的師大路43號、45號大樓所有權人把地下防空避難用的逃生口打通,不然該罰的是他們才對!讓民眾知道都發局的作為沒有針對性。因為,即使地下室不是地社租用,或房東不出租,這棟大樓的防空避難逃生口都該恢復。
第二張罰單的荒謬
第二張罰單說地社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以G3類的建築使用類別經營D2類的「音樂空間展演業」(D2羅列中卻沒有這個類別!)。
從地下社會2005年停演、音樂人力促立法、音樂人與live house業者不斷地與政府部門開會、2010年經濟部商業司增登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地社2011年增加此營業項目、2011年女巫店歇業風波、到今年10月文化部與live house業者對於音樂展演業的修法彙整會議,政府的修法步伐牛步,難以整合各相關部門,雖遭音樂界人士詬病,但總有一個原則,亦即live house音樂展演業不同於音樂廳的音樂表演,它是流行音樂產業的一環,這種複合式的行業(音樂展演的票務加上餐飲等商業行為),是青年文化重要的一環。
誰下的指導棋追殺地社殺紅了眼,荒謬地打了文化部一大巴掌!都發局這一罰,若成判例,即是幫文化部逕行定義了音樂展演空間類別,但都發局的罰單上寫的是「音樂空間展演業」,而我們的營業項目寫的是「音樂產演空間業」,這等粗造錯誤,還把音樂展演在建築空間使用上歸為休閒、文教類,無疑是保守走退路,這一退,退了四、五十年!不僅完全否定政府推行的文創產業,硬把不同性質的展演混為一談,這更是退回了威權戒嚴時期的文化想像,把流行文化的功能窄化為教化。
若從現行增修的「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看,音樂展演業應屬B類的商業類(但既有的四個子類都與live house的性質不同!)。創作音樂是流行音樂產業的基底,有其自身的商業機制,但它決不是都發局為了要地社關門就擅自將之歸類的休閒、文教活動。新增新的子類別正是這些年年音樂人不斷倡議的live house正名的方向。(英國新的修法,200人以下的live house展演,不需申請牌照!)
這等荒謬的罰單,在民國101年的台灣出現,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此我們呼籲:
1. 北市府文化局應繼續執行修繕計畫!
2. 北市府都發局應要求師大路43、45號大樓恢復大樓通往 地下室的防空避難逃生口。並撤銷第一張罰單!
3. 除非正式告知大眾修繕計畫無法執行的理由,否則郝市長應指示各部門,在修繕計畫的進行之際,不能對計畫中的所有live house進行處罰。
4. 文化部整合各部會及加速「live house正名」修法步伐!並行文通知北市府都發局,撤銷第二張罰單!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的袖手旁觀」。雖然必須在同樣的道路走上幾回,我們起身,抗議,不信公道喚不回!
地下社會敬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