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7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建築法77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建築法77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ungji (阿智)看板LAW標題[請益] 違反建築法77條之2時間Tue Nov 2 09...

建築法77條 在 李婉鈺 Adrean Lee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1 11:03:02

#李婉鈺政見 #海砂屋立即改建 #我在士林北投聽海 #聽海砂屋住戶哭泣的聲音 婉鈺努力進修、取得建築博士學位,最大心願就是,能將所知所學、回饋社會,改革不合理現況,因此我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主要政見之一,就是 #海砂屋必須立即改建。 對於已經確認建物結構不安全、遭逢一定級數地震就會垮損的海砂屋,...



案例:

某甲擁有A房屋一棟,為公共眾用地之建物,於民國75年申請執照營業

後於78年-80年間將內部重新裝潢,將原室內設計分隔數道牆並分租出去.

至99年某甲接獲某縣市工務局的處分通知書,工務局認定某甲違反建築法77條之2

第1項第1款的內容,認為某甲未經工務局許可擅自變更室內裝修,與原核發執照不符

要求某甲於期限內恢復原狀或重新申請執照,否則將依建築法相關罰則處分.

某甲認為,室內分間之事實行為之所以違法,是因為84年建築法新增條文所致

,另一方面,將近20年期間都未接獲任何行政機關的通知與處分,

故主張自己的信賴保護應該受到保護.請問某甲的主張是否合理,得於意見陳述書當中

請求工務局撤銷原處分?


初步思考:

我認為某甲的主張係屬合理,只要他能舉證84年以前就有室內分間的事實

應可像釋字525號的內容所述一般,受有利益之信賴保護.另一方面,即使無法舉證到

84年以前事實行為存在的資料,例如只能舉到88年,但國家機關長期以來並未對此事實行為

有所作為,使人民誤信該行為係屬合法,故一樣能以信賴保護主張利益之存續.

請求處分撤銷


p.s.

1.針對國家機關長期以來消極不作為那段,是聽補習班老師說的,但我不知道依據為何

2.關於陳述意見書,我很好奇內容要寫什麼,因為上網找到的格式,都是已經進到

訴願或行政程序的階段,或是申訴,調解的格式(我上法制局找的).不知道行政機關

通知要處分然後給民眾陳述意見的期間,這類的意見陳述書有沒有格式?

3.我是法律初學者,還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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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6.88.98
chihchien:信賴值不值得保護應該是本案重點 個人認為顯然沒有 11/05 11:28
chihchien:單純就違法事實發現的部分 難認定是否有長期消極不作為 11/05 11:29
chihchien:畢竟這類違法事實的查察通常是需要有人舉報才會有動作 11/05 11:30
depravity:難道妳覺得政府該三不五時去妳家逛把妳當犯罪嫌疑人?? 11/05 11:39
depravity:這種國家妳敢待?? 是要沒特殊情況是把妳當守法的人吧@@ 11/0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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