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年終獎金工資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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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年終獎金工資判決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夜點費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 在學習為企業規畫勞工職業災害相關保險,你不能不懂,在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的補償責任是以勞工在災害發生前的平均或原領工資為計算基礎,工資越高,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就越大,相對應的保險規劃金額就應該提高。 那麼,是不是勞工所領到的每一分錢,都是勞基法所關注的工資呢?當然不是...

  • 年終獎金工資判決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15 22: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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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點費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

    在學習為企業規畫勞工職業災害相關保險,你不能不懂,在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的補償責任是以勞工在災害發生前的平均或原領工資為計算基礎,工資越高,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就越大,相對應的保險規劃金額就應該提高。

    那麼,是不是勞工所領到的每一分錢,都是勞基法所關注的工資呢?當然不是,例如年終獎金、差旅費就不是勞基法所認定的工資。究竟認定的標準在哪裡呢?老師拿最近的一個案件做為解說的教材。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關係到職業災害補償的計算,連勞工的退休金,也是根據退休前的工資來計算。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中油的員工在退休的時候跟中油發生退休金的訴訟,其中的一個重點就在於,勞工計算退休金的工資,兩邊的看法不同。那位勞工在中油是輪三班制,因此每個月都有領到「夜點費」(等於是夜間膳食津貼),勞工認為這筆費用具「勞務對價性」(值夜班的對價)及「經常性給與」(只要值夜班通常都可以領到)的性質,應屬工資的一部分。

    中油認為夜點費不是工資,係著眼於員工夜間進餐的需求而為恩惠性給與,與夜間工作或超時工作無關,不是員工工作所得的對價。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8號民事判決認為,夜點費應該算為工資的一部分,工資既然提高了,法官就判決中油要再多付一筆退休金給勞工。法官說:

    夜點費並非是為了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偶爾發放之款項,而是勞工於特定條件(夜班)的固定常態工作中可以取得的報酬,所以這種雇主因特定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的報酬,自屬勞工於該值班時段給付勞務之對價。

    而夜點費既然是勞資雙方就特定時間的工作條件達成的協議,並且成為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所以在制度上來說,夜點費也具有經常性。

    從上面的法院見解中,我們可以學到一個重點,勞工的薪資結構中,什麼樣的給付應該計入平均工資呢?法官提出兩個要件:「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薪資結構中符合這兩個要件的給付,就該計入平均工資。

    經過老師的解說,你是不是覺得勞動基準法變簡單了?

    🔥劉北元老師讀書會2020報名連結 https://forms.gle/CvN9YXrWVQLNhGoDA

    🔥《劉北元.理事長講判決》:5分鐘帶你透視法律&保險。
    第2講.資產傳承.贈與稅(完整內容影片在youtube)
    https://youtu.be/0ZQVZ3swgjA

    #勞動基準法
    #平均工資
    #企業保險
    #劉北元老師讀書會

  • 年終獎金工資判決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9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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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也默默地進入到尾聲,馬上就要進入米編自己最喜歡也最歡樂的12月了🎉但比起要去哪裡玩,是不是有更多讀者跟我一樣,在意年終獎金這件事情?(有的舉手👋🏻)那今天想要來跟大家聊聊,萬一老闆真的就是不給你年終獎金,那這樣到底有沒有違法啊🤔🤔🤔
    ·
    先說結論:還真的是沒有。
    不過這個問題可以從「有是否保障底薪」與「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兩個面向來討論。首先先來說保障底薪的部分,很多公司為了招募人才,都會在徵才廣告上註明或在面試時表示保障年薪OO個月,以彰顯公司的福利制度。當雇主給出這種承諾時,通常會有兩種做法:
    ❶以約定年薪的總額分攤到全年12個月份,那當然每個月的薪資都為相同,必屬勞基法所稱的工資。
    ❷保留一部分的金額在年終時發放,舉例而言,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並保留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年末發給,這時候該兩個月的薪資屬於勞資雙方議定工資的其中一部,當然就屬於工資的性質。
    ·
    簡單來說,如果到職時有約定保障年薪,雇主即應依照當初的約定發給工資,不能只是因為在「名義上」將年末發給的保障年薪定義成年終獎金而不發給,這點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
    那如果雇主並未明確約定保障年薪,這時候我們就要來審視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有工作的動力與目標,並提升持續在公司服務的意願,就會制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其中可能會制定獎金來源、計算標準、發放條件與發給期日等細節,這時候雖然該年終獎金不見得屬於法定工資的性質,但若有明確的發給辦法,應視為勞資雙方契約的一部份,當員工有達到得請求年終獎金的標準時,雇主仍應依照約定與制定的辦法發給。
    ·
    最後一種在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公司發不發年終完全就是看老闆心情或董事會決議,這時候公司所發給的年終就算是「恩惠性給予」(有領到就算謝老闆隆恩🙄🙄🙄),即使雇主在歲末年終的時候不發給年終獎金,不但沒有違法,勞方也沒有請求權基礎.....可能會造成員工心情不佳,聽過最慘的就是莫名被檢舉挨罰(但如果行得正怎麼會怕罰呢?你說是不😆)總之,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領到年終啦!分享收藏點愛心唷🧡

  • 年終獎金工資判決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26 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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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25~108/11/04
    資格條件:
    壹、基本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男性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或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三) 以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之學歷報考者,依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認證學歷證明,如未及於報名時檢附,最遲於第二試階段測驗當日補正學歷認證文件,否則以不符報考資格論,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五)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較佳。
    (六) 具擬任行政助理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較佳。
    貳、特定資格: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分署之臨時人員:
    1. 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就任前已在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2.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7. 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 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8年6月1日(含)以後)。
    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甄選職缺需求,報名書面資格及文件經審查符合於簡章規定者,始得參加第一階段測驗;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電腦測驗及口試。書面審查結果於108年11月12日(星期二)起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測驗: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4日(星期四),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測驗科目:行政執行相關法規及實務暨行政執行態度等 選擇題(50題) 考試時間60分鐘
    (三) 第一階段測驗科目成績以100分計,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測驗。
    (四) 依甄選人員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順序(分數計數至小數點第二位),按成績順序取前6名次為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最後一名同分者列為同一名次,結果名單於108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五) 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供查驗,並依指定測驗時間及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六) 第一階段測驗時間、地點及試場分配,108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二、第二階段測驗:電腦打字測驗及口試。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電腦測驗及口試同日於本分署舉行。電腦測驗依報考編號,採分組測驗。電腦測驗完成後,依順序進行口試。
    (三) 電腦測驗成績以100分計,每分鐘需符合至少40個字,始予基本分數70分,並予以口試。
    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公文資料繕打。
    (二) 協助處理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就民眾所提簡易性或經常性問題,作初步回覆。
    (三) 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五)薪資:
    1.採月薪制新臺幣23,100元,內含臨時人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2.享有勞保、健保(依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本分署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不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費。
    3.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奬金。
    工作地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90055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秘書室馮先生、聯絡電話(08)7366626分機2202,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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