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位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位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amallan (閃雲)看板LAW標題Re: [請益]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時間Thu Aug ...
※ 引述《JuliaY ( 失 )》之銘言:
: 各位好
: 公司106年前任用員工,病假檢附證明不需扣薪。
: 今年公司認為一例一休的關係在在新進員工勞動契約載明請病假需扣半薪。
: 工作規則的請假規則則為舊版,就是不用扣薪,公司想改,但通過不了勞資會議
: 。公司認為新進同仁已經同意勞動契約,所以堅持扣薪。
: 但同仁認為他是依據公司工作規則請假,不需扣薪。
: 請問各位前輩,工作規則的位階有高於勞動契約嗎?
: 公司扣薪究竟合不合規定呢?
: 謝謝大家
貴公司有企業工會嗎?
如果有,工會成員仍可適用舊版工作規則
如果沒有,則依個別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雖是公司內部自行訂定的準則
但依閣下敘事脈絡
該工作規則應是由公司資方與工會代表共同議定
那麼這個工作規則就是團體協約法第2條所稱
資方與勞方之間的團體協約
依同法第10條第一項,要由主管機關備查
新進人員雖然個別簽訂附帶新版請假規則之勞動契約
但依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受僱後即必須加入企業工會
也就是成為團體協約中的勞方一員
那麼此時
該同仁就可以主張團體協約法第16條及第19條
要求適用舊版工作規則
如果貴公司沒有企業工會
那麼就沒有團體協約法的適用
工作規則僅能視為是對內部員工的概括約束
個別權益仍須回到各自簽訂的勞動契約檢視
該同仁便不能主張適用工作規則
以上,一點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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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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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254.26.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332226.A.0B1.html
就是雙方對工作規則定性不同產生的糾紛
採契約說就會認為新契約、個別契約優先於舊契約、定型化契約
採法規範說會認為群體規範優先於個人約定
至於我個人是偏向契約說
但是要核的部份也就是勞基法第70條訂的那幾款而已
那幾款又幾乎都是勞基法有規定的勞動條件
所以會有怠惰的心態認為「敢送來應該都不敢違法吧吧吧」
但沒想到慣老闆跟不法人士多到炸掉這樣
這種時候如果是主管機關發現
應該要退回限期要求補正(就違法部分要求重訂)
如果是一般人發現,則向主管機關檢舉
公司自己(含員工)發現
就自行更正後提出修正版本與修正理由
※ 編輯: samallan (122.254.26.112), 08/10/2017 14: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