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

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

  • 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6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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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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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11 2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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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ETtoday新聞雲邀請提供法律上的初步見解

    Quote:「律師陳禾原表示,實務上雖然有雇主會跟員工簽署合作契約書這類名稱的文件,試圖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責任,但雙方是否存有勞動關係,還是看必須實際工作內容是否受到雇主指揮監督而定,例如以員工可否私自接案、決定接案價格或雇主有無懲處權限等標準來認定。

    因此,即使合約名稱為「合作契約」,如果實質上員工仍受雇主監督,並非真正的合夥、承攬等關係,那麼雙方間就仍屬於勞動關係,契約條款如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強制規定,都是無效的。例如: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員工任職滿6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且留職停薪期滿後可以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不得拒絕,因此合作契約就不能有拒絕育嬰留停此類牴觸性平法的約定。

    同時也提醒民眾,如果遇到雇主有上述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建議可蒐證後聲請調解或起訴,並就雇主違規的事實向勞動局等單位檢舉,如對於合約內容有疑義,應攜帶契約洽專業人士諮詢,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16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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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8分鐘民政部門質詢重點】

    ▶️ 醫護社工,不做白工:助人工作者勞動權益

    ✅ 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

    據勞動部函釋,今年9月1日起,住院醫師即將適用勞基法。

    新制上路總是需要適應期。但我認為,患者的權益不能有空窗期,若醫院因為新制而手忙腳亂,甚至違背法令沿襲舊規,將損及醫師和病人的權益。

    我認為,市府相關單位(勞動局、衛生局)應該提前輔導醫院預作準備,讓新制上路第一天就能夠順利運作。

    在我的要求下,勞動局賴香伶局長承諾:

    1️⃣ 今年7月會邀集本市16家教學醫院與工會召開座談會,明確告知醫院相關法令適用方式。

    2️⃣ 勞動局將整理「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的Q&A懶人包,於9月1日新制上路前放置於勞動局官網專區,協助醫師暸解自己的權益。

    3️⃣ 於9月1日新制上路前,輔導醫院完成「人因性危害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等三項計畫,維護醫師的身體健康。

    我會持續要求勞動局與衛生局合作,讓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新制順利上路,一次成功。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 台大醫院應儘速完成與工會協商,強制上課應列入工作時數

    在台大醫院工作的醫護人員,經常因為工作需要參加進修課程。但進修課程過往都不計入工時,需要佔用到休息時間。本來就已經過勞的狀態雪上加霜。

    去年11月,勞動局曾發函予台大醫院,表示有「強制性」「與業務關聯性」的進修課程,應列入工作時數計算。

    但歷經超過4個月協商,台大醫院仍然未能與工會達成一致共識。

    柯文哲市長多次說過,法律訂了就是要遵守,不是參考用的。

    我認為,不該放任台大醫院處於違法狀態。因此,我要求勞動局應該以主管機關的立場,儘速輔導台大醫院和工會就強制進修課程如何計算工時一事達成共識。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 社工工作權益:針對監察院糾正案通盤檢討

    今年3月份,監察院發布一份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政府長期以來未合理計算人士及行政經營成本,造成承接照顧弱勢兒少政府外包案的社福團體經營困難。而社福團體不能從政府得到合理的預算,就反過來剝削在第一線服務的社工員。

    這樣的情況,容易造成機構、社工關係緊張,也容易損害個案權利。我協助處理的〈新女性聯合會案〉就是這樣的情況。

    在〈新女性聯合會案〉,8名服務家暴案件的社工,因為與雇主就「專業服務費」核銷有不同意見,竟發生其中7位社工被違法解雇,超過200個家暴受害個案,沒有妥善交接,造成家防中心社工嚴重過勞的遺憾事件。

    事後,社會局調查發現,新女性聯合會有「未依契約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人事費有分攤行政作業費,不符合委託計劃專業服務費得支用範圍」「非符支用範圍的專業服務費未依契約規定繳回」等三項缺失。

    今日在我質詢時,局長坦承不符支用範圍的專業服務費金額高達數十萬!

    在我要求之下,社會局長承諾,在個案部分,追回新女性聯合會溢領的金額,並提出調查報告;在通案部分,就監察院針對社工勞動條件、社福委託案運作等相關事項所提之糾正案與調查報告,提出全面因應方案。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 台灣首都,守護民主

    多年來,中共持續透過接觸台灣村里鄰民政系統,以「交流、參訪、旅遊……等」名義對台灣基層組織進行滲透。各種免費的「假觀光真統戰」民間交流旅遊團時有所聞。在中共的長期經營之下,甚至有臺北市里長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

    我認為,台北市作為台灣首都,應該要成為守護台灣民主的防線。我們的里鄰系統,不能成為中共滲透的破口。

    今天的質詢,我詢問民政局藍世聰局長,是否有掌握里鄰系統接受中國官方或民間單位,全額或部分資助,參訪、考察、旅遊中國的情形?

    局長回覆有掌握。未來我將持續索取相關資料,釐清台北市民政系統遭中共組織接觸、滲透的情況。

    為了避免我們的里鄰長因為不熟悉法令而不慎成為中共的棋子,我也主張,民政系統應該要有全面的輔導措施,除了輔導里鄰長不要誤觸法網,更要提升敵我意識,讓里鄰系統從破口變成防線。

    我對民政局提出以下具體要求:

    「應立即清查、統計過往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單位交流資料,並從即日起掌握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級單位交流活動情形」

    「立即展開里鄰長輔導措施,提升法治意識,避免里鄰長在中共引誘下誤觸法網。更須提升敵我意識,使本市里鄰系統成為防衛台灣民主的防線。」

    「針對本市里鄰系統與中國各層級單位交流情形,於本會期進行專案報告。」

    但可惜因為時間不足,未能得到明確回應。我會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進一步要求承諾。

    ▶️ 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 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上星期進行施政報告質詢時,柯文哲市長具體承諾,將於本會期盤點與上位階規範(憲法、法律)牴觸的自治法規,並於下會期提案修正。

    今日我接續詢問法務局袁秀慧局長,是否有信心完成柯市長的承諾?

    局長表示,對於中央預計要再度修正的法規,可能無法在本會期提出相關自治法規的修正案。但對於其他明顯牴觸中央法規,且中央法規近期內不會修正的自治法規,則會努力完成盤點提案。

    ✅ 地方制度法問題探討:附帶決議的法律效力為何?

    議會在審查預算時,經常會做出「附帶決議」來規範執行預算時應注意的事項。但有時卻會發生,行政機關完全無視議會的附帶決議,甚至施政方向與附帶決議相反的情況。我認為,行政機關無視議會決議,有違背民主政治分權制衡、責任政治原則的疑慮。

    今日我引用地方制度法第41條,與法務局袁秀慧局長探討此問題。袁局長表示,若附帶決議未違背法令,行政機關是應該執行。若行政機關覺得實務上有窒礙難行,應該提出「覆議」,不宜直接無視議會的決議。

    雖然現行法規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刻意不執行甚至違背附帶決議的法律效果。但若行政機關刻意漠視議會的決議,甚至反其道而行,仍然有可能衍生違背「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問題。



    議員監督市府行使職權有很多種方式,包括召開協調會、索資、書面質詢、口頭質詢……等。每種方式的用途都不一樣。

    質詢最大的用處,就是要求市長(或局處首長)針對特定議題作出政治承諾。

    這份表單,有我本會期全部的質詢時間表,以及相對應的局處。

    歡迎各位朋友填寫,告訴我,你想要首長針對哪個市政議題、做出什麼承諾?

    ➡️ https://forms.gle/Wh9kzURKka6Dtjq49

    如果是「個案」的陳情,請不要填寫表單喔

    您可以在上班時間致電我的服務處
    (02)2935-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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