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作未滿一個月薪資算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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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作未滿一個月薪資算法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網友希望我評論這個新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兩名女學生, 去年七月到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每天工時達十四小時, 兩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一月間辭職, 豈料業者指兩人未依合約在三周前告知, 向兩人及另兩名離職廚師各求償五十九萬元 好重點來了, 第一個,離職是否要提前...

  • 工作未滿一個月薪資算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2-22 15: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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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請求59萬,會成立嗎?>

    有網友希望我評論這個新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兩名女學生,
    去年七月到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每天工時達十四小時,
    兩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一月間辭職,
    豈料業者指兩人未依合約在三周前告知,
    向兩人及另兩名離職廚師各求償五十九萬元

    好重點來了,
    第一個,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
    勞動基準法是有規定,
    工作期間3個月至1年,離職前應該在10天前告知雇主,
    至少做好交接,避免公司困擾,
    其實就算法律沒這樣規定,還是應該做好交接,
    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就是這樣,
    很多小朋友在離職時最常犯這樣的錯誤,
    覺得反正以後碰不到,
    其實不然,你下一份工作的主管通常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一下,
    離職前的擺爛,終究還是會迴向到自己身上的~

    不過,上面這個準則,不適用於蟹老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當雇主提供的工作內容,
    雇主對其有重大侮辱性行為時,
    或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情況,經通知雇主後仍沒改善的話,
    員工都可以不需預告立刻辭職!

    以這個案件的情況,
    工作時間長達14小時,老闆又動輒責罵羞辱,
    應該已經構成得不需預告離職的要件,可以逕行離職!
    所以老闆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不存在的~

    第二個,老闆請求項目跟數額是否合理?
    其實第一點討論後發現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後面就不用再討論,
    不過還是講一下,
    老闆請求項目有二:
    1.因交接未完成導致公司人力要額外應付:每天1萬元,29天
    2.老闆精神壓力大的精神賠償:每天1萬元,28天
    合計59萬!

    第一個,
    從老闆的請求可以看出,
    原來老闆的心裡,這兩個實習生每個人每天貢獻金額是1萬元!
    那請老闆先就前面服務7個月(105年7月至106年1月)部分
    補發約200萬元給每個實習生
    (計算式:1萬*30天*7個月=210萬,
    扣除已經給付的每個月1.6萬薪資*7個月=11.2萬元),
    我們就同意賠償29萬回去!

    第二個,
    老闆精神壓力大,跟這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未明,
    老闆精神壓力大→→舉證責任,約一萬公里→→每天1萬元精神賠償,
    請老闆舉證吧!
    (話說回來,都已經要獅子大開口了,怎麼不請求一億?)

    結語:
    其實老闆是很看重這兩個實習生的,一切都是誤會!

    ps:
    其實就建教合作是有一個法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不過這個案子的對象是大學生,就沒辦法適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