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屋頂平台約定專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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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6的網紅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頂加違建│約定專用 📝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人不得自行占有使用。 新店一處老舊公寓,因樓下住戶不滿樓上住戶違建還出租套房,遂掛布條抗議槓上鄰居,不只鬧上新聞版面,雙方還大打官司徹底撕破臉! 🎯所以,頂樓屋主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

  •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2 18:07:08
    有 57 人按讚

    頂加違建│約定專用

    📝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人不得自行占有使用。

    新店一處老舊公寓,因樓下住戶不滿樓上住戶違建還出租套房,遂掛布條抗議槓上鄰居,不只鬧上新聞版面,雙方還大打官司徹底撕破臉!

    🎯所以,頂樓屋主於屋頂平台自行增建房屋使用,不論是從公共樓梯或頂樓房屋內設樓梯進出,都是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其他鄰居可以起訴請求頂樓屋主拆除頂樓增建,返還屋頂平台。

    但在例外情形,屋頂平台得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約定專用」或「分管契約」法律關係,約定由頂樓屋主來使用;且如果頂樓屋主是20至30年前購屋,即已有頂樓增建,其他鄰居對屋主使用頂樓並沒有反對意見或提出訴訟,頂樓屋主及其他鄰居間關於屋頂平台使用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可以使用屋頂平台。

    不過,頂樓屋主縱然有權使用頂樓平台,仍須合法使用,並非可以任意建築使用;頂樓增建如果未向主管機關聲請相關建造執照(不是室內裝修許可),仍屬違建,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拆除,或雖因行政程序而未能即時拆除,但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允許頂樓增建的存在;頂樓增建隔間套房出租,也是相同道理,須視頂樓屋主有無權利使用屋頂平台及頂樓增建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建築。

    📍住戶關於頂樓平台的紛爭,如果可以透過理性的溝通或協調,當然最好,但因彼此立場不同,律師過往經驗,住戶間並不容易有共識;律師的建議是,盡早由法院來查明及判斷頂樓屋主有無使用屋頂平台的權利及頂樓增建是否經合法聲請建造,否則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問題又不能解決。

    新店住戶掛布條槓鄰居頂加隔8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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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加違建
    #陳明宗律師

    專業守護當事人權益👉陳明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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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  話:02-25425028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4號7樓
    瞭解更多:cmtlaw.com.tw

  •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26 0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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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小教室 #房事辭典新登場
    #每日一詞房事版 #附屬建物

    附屬建物是整棟大樓裡與「主建物」
    相連的設施/設備,
    就像排油煙機與過濾網、過濾杯、
    排氣管的關係,
    可以讓居住在大樓的人生活上更豐富。

    內容:

    一、 附屬建物種類
    1. 陽台。
    2. 雨遮。
    3. 屋簷。
    4. 露台。
    5. 花台。

    二、 附屬建物由誰使用
    附屬建物在購屋人成交房屋後
    即可自行利用。

    三、 附屬建物簡介
    1. 陽台-上方有遮蔽物的平台。
    2. 雨遮-安裝在窗戶或冷氣孔上方。
    3. 屋簷-屋頂牆面突出部分可用於遮雨。
    4. 露台-上方沒有遮蔽物的平台。
    5. 花台-突出於牆面外可用於種植植物,
    但人無法走動。

    四、 其他
    內政部發布,107/1/1後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
    僅有「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
    「屋簷」及「雨遮」則被刪除,
    無法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

    補充
    露台屬於住戶「約定專用」部分,可以讓露台戶獨自擁有,但坪數不計入權狀面積,僅限於合約載明面積和專用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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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頂平台約定專用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4 09:00:01
    有 111 人按讚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一樓空地頂加空間是誰的
    一樓空地跟頂樓的空間算誰的?誰可以用?
    租房買房,雖然有人極力避免一樓和頂樓,但有的人卻非要這兩層不可,尤其在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樓、頂樓似乎有額外空間可使用,大家也看過不少一樓住戶在前方增設停車區域或增建採光罩,但一樓、頂樓的空間屬於誰??

    阿明小教室重點提示 快問快答
    Q:公寓大廈的一樓空地、頂樓空間的使用權?
    A: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共有

    Q:但一樓、頂樓住戶使用了且行之有年,住戶鄰居都沒反對呢?
    A:形成「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後,表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同意該「共有部分」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一樓屋主/頂樓屋主)使用,一旦該法律關係成立,就無法再要求返還。

    Q:若發生房屋買賣、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變化,則該「約定專用」/「分管協議」還有效嗎?
    A:只要這個「約定專用」/「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成立,則新加入的區分所有權人就需承接這個協議,無法反對或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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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勝樺 (David Chen) 地政士補充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在約定專用時,很明顯空地的約定已違反其規定,而頂樓在法界習慣上要看是否屬基礎結構跟是否大樓生活利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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