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質課稅原則說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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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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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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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6xj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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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3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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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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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3hb
    《#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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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07 23: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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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陳建銘先生在TVBS的採訪裡哭訴,內容和原來的發文大同小異,不外乎年輕議員不懂事。不過即將邁入46歲的我也是在江湖上打滾了一段時間,實在很不好意思自稱年輕。

    在採訪裡,陳建銘先生這麼說了「暫擱三次後就會處理不用急」,意思好像是說「我暫擱這個法案又沒差,反正我暫擱三次後就會過了嘛!」但是卻沒好好論述自己暫擱囤房稅法案的理由為何,彷彿暫擱只要看個人心情就好。

    事實上,第一次暫擱提案就讓該法案躺在市議會一年,暫擱三次不就等到我畢業?如果我是年輕議員,那我還有多少青春可以虛度?年輕的台北市民又有多少年華可等?

    我這裡整理一個簡單的列表,陳建銘先生在民國107年的市議員選舉期間,共接受了一千萬左右的政治捐款,其中290萬是來自建商(請看附表)。這裡還不計算那些檯面下看不見的數字,例如免費提供的廣告看板或競選辦公室等等。

    做為一個建商代理人,我認為陳建銘先生大可直接搖旗說自己反對囤房稅,相信很多支持你多年的朋友都會為你喝彩。

    陳曾在發文裡說,囤房稅早就經過修法,但卻完全沒說明當年修法是「修惡」,將建商優惠期由一年修為三年。而這正是建商得以抱著空屋等待市場上漲時機的關鍵法條。如果真的認同居住正義,那麼怎麼會對這個「修惡行徑」沾沾自喜?

    ==還是補充說明一下脈絡(看過直播的可以直接跳結論)==

    【提案流程】
    我的提案從去年10月17號送到議會,在11月6號的大會決議送到法規委員會後,到今天仍然未能實質討論。市府在11月20號所送的對案,同樣是針對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的提案,也從去年12月16號的大會上被暫擱。

    在這一年之間,我曾多次向議長及議事組了解我的提案及市府版提案既然已經併案審查,為何遲遲沒有進度,理由不外乎是擔心其他議員反彈、或者疫情影響。然而,在今年下半會期,既然疫情影響的因素已經不復存在,我也主動在開議不久後的9月16日拜會議長,議長也很阿莎力地排審了市府版本提案的一讀,讓整個程序可以重新往下走。直到今年9月23號的大會上重新一讀時,又被陳建銘及李傅中武議員喊出暫擱為止。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台北市議會從我開始當議員到現在,為了尊重不同黨派議員的提案權,原則上審查議員提案時絕不會主動暫擱;也從未使用表決器,讓所有議員投票決定一個提案是否應該通過。我今天要求的,也不是一定要通過我的版本,而僅僅是讓我的版本及市府的版本,能夠有一個併案審查的機會而已。然而,只要任何一個議員有意見,在議事組朗讀議案標題時,就可以透過喊出「有意見」暫擱一個提案,進而完全封殺議案審查的可能性,我認為真正不了解議事慣例的,是陳建銘議員。

    【與市府版本差在哪】
    我提的房屋稅修正版本(議會提案第130141號),是針對建商蓋好的新屋,一年半內課徵2.4%稅率、一年半後恢復3.6%,也就是房屋稅條例的最高上限;市府提案的修正版本(議會提案第130077號),是在一年內課徵1.5%,一年後同樣恢復為3.6%。兩個版本的差異,只在於優惠期的長短,以及前半段銷售期的稅率差異。不論是我的、還是市府的版本,都是為了讓前一屆議會強勢通過的「寬限期三年、三年內建商都享有優惠稅率1.5%」,能夠恢復到一個更具合理課稅,並且促使建商釋出更多空屋,以符合市場行情的標準而已。

    【特定議員說的有沒有道理】

    其實財政局在6至8月之間,已經和所有議員拜會過,也有公務員紀錄,在直播中我口誤說成財政局長,這要更正;但是就在今天,財政局長本人也確實去找特定議員說明過了。

    事實上,這個法規修正非常單純,雖然我是先做了很多功課,但這個提案很具針對性,就是要讓建商的房屋銷售期優惠降低,所以優惠年限縮短、優惠年限中的稅率也提高了,這種一目了然的提案,特定議員有必要花一年的時間來「說明、研究」?難道他過去這一年內,沒有任何管道、機會、時間和心力來了解這個案子?

    也因此,特定議員只有三種可能:

    第一,他不知道這是併案審查,所以根本就是自己才搞不清楚議事規則,老糊塗。
    第二,他知道這是併案審查,但他真的沒有印象有人來說明過、也不曾關心過之前我的提案和市府的對案,所以才特別跑下來提暫擱。所以就是怠職、外加老糊塗。
    第三,他知道這是併案審查,而且也是有心要來阻擋,但又裝成假中立,那就是陰險、而且敢做不敢當。

    ======

    我不認為囤房稅一定就是正義,我也不覺得它一定要過關,如果有人能拿出更好的論述說服我,我也沒有意見。

    而今天這個法案沒有過關、甚至沒有被討論的機會,單純就只是受到建商利益的影響,這點我絕不容忍。

    我知道許多議員基於政治長路的考量,都不願意與同事交惡。但我待退弟兄,我只打算開個血路,給未來更有前途的年輕議員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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