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質競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實質競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實質競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實質競合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 ⒈所謂 #法條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形式上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依一般法理,#擇一最適合之法條適用,排斥其他法條之適用。 ⒉學理上可分為 #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其中 #補充關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5)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內政委員會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進度、實質效益,及兩岸電子商務市場競爭關係之現況-以淘寶網為例」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及經濟部次長卓士昭提出質詢。 林佳龍指出,至於電子商務平台部分,大家都關心的焦點是台灣還有很多網站被中國所直接封鎖,這會直接影響到台灣電子商務服務業業者的...

實質競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實質競合 在 黃世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9 01:41:14

今日《#農田水利法》完成三讀,世杰重申 #不贊同 此法之立場。農委會在未與全國農民充分溝通,且草案細節不足的情況下,即強推《農水法》,最高農政機關草率冒險、如行懸崖,絕非農民之福。站在 #守護農民 的立場,世杰提出三大質疑: . 【一、新法上路,水利會財產逕自充公?】 . 各農田水利會是自治團體公法...

  • 實質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0 03: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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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

    ⒈所謂 #法條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形式上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依一般法理,#擇一最適合之法條適用,排斥其他法條之適用。

    ⒉學理上可分為 #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其中 #補充關係,係指一個行為合於數法條罪名之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而侵害法益之程度強弱有別或參與、行為型態不同,由數法條罪名之形式構造觀察,具有一規定(即補充規定)之存在僅在補充另一規定(即基本規定)之不足之關係,亦即 #僅在後者不適用時,#才能適用前者。如 #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後,#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僅論以該罪之正犯。

    ⒊而「#吸收犯」概念,係指在犯罪性質上,或依日常生活經驗習慣(某種犯罪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認為一個犯罪行為,為另一犯罪行為所吸收,較為適當,而 #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如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輕度行為,為重度行為所吸收。

    ⒋法條競合與「吸收犯」,均僅成立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犯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與想像競合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係成立數罪有別。

    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法定刑較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高,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應認 #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屬高度行為 而 #得吸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被告為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少年 周○諺加入「蠟筆小新」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又 #自行參與該犯罪組織,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輕度行為應為其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見原判決第12、13頁)。

    這個詐騙集團的名稱竟然取老師最愛的小新!!(覺得崩潰)

  • 實質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30 2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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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判決

    刑法上之競合論,乃在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時,為充分評價行為人所有犯行,並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究應如何宣告其罪名及決定法律效果,俾符合罪責原則。

    在競合論之判斷體系上,首先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屬行為單數,抑屬行為複數。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若否,即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藉由上述競合論判斷體系之運用,得以對於行為單、複數及罪數等判斷更趨細緻精確,避免概念之混淆。

    至於刑法學說上之行為單數可區分三類,其一為 #單純之行為單數(或稱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即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實現一個意思活動(例如:以一顆手榴彈丟擲至人群而炸死多人);次一為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或稱法之行為單數),即數個自然概念上之意思活動,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立法者將其預設為一行為,例如複行為犯、實質結合犯、繼續犯、集合犯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一則為 #自然之行為單數,亦即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其在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且自第三人之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行為,例如反覆性或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接續犯即屬之。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始有成立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可能,否則,除有與罰之前、後行為等情形外,即應成立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

  • 實質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6 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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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碎碎念

    當去年司律二試貌似考到所謂「夾結原則」之後,這幾個月來陸陸續續遇到許多同學,一窩蜂地開始學習怎麼夾、該如何夾、什麼時候不能夾等等的問題。

    但說真的,「夾結」只是一種說法,重點是它背後要達到的目的:能否充分評價,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學習競合的原因。所以夾結夾一夾之後,發現不太對,又出現所謂「去夾結效果」,告訴大家在一些情況下不能夾,應該要進行實質競合才能充分評價的,就回到它該去的地方。

    在這個觀點下,「夾結原則」有沒有特別拿出來討論、甚至當成一個「理論」來記憶的實益?老師覺得沒有。因為它的操作過於機械,最後反而造成「一律變成想像競合」這樣不合理的結論,根本無法達成充分評價的目的。

    所以說,到底能不能論以想像競合,要掌握的不是能不能使用「夾結原則」,而是它的上位概念:「能否達到充分評價的目的」才對。

    p.s. 王皇玉老師在去年11月台大法學論叢的〈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一文中,有詳細說明相關的理論脈絡,很值得同學找出來閱讀。

    周易老師
    2020.4.6

  • 實質競合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4-25 17:33:24

    今(25)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內政委員會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進度、實質效益,及兩岸電子商務市場競爭關係之現況-以淘寶網為例」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及經濟部次長卓士昭提出質詢。

    林佳龍指出,至於電子商務平台部分,大家都關心的焦點是台灣還有很多網站被中國所直接封鎖,這會直接影響到台灣電子商務服務業業者的跨境服務條件,經濟部應該拿出具體對策改善現狀。林佳龍要求經濟部提出到底多少網站被封鎖,以及改善對策。

    林佳龍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競合的問題質詢經濟部卓士昭,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於大陸人士來台執行業務的放寬,會不會影響台灣在ECFA服務貿易上的談判籌碼?台灣都單方面開放給中國大陸了,我們究竟有沒有換到大陸什麼,譬如在特定承諾表上的相對開放措施?

    林佳龍舉例,經濟部報告談到「針對雙方超出WTO承諾之優惠待遇,要求一方服務提供者須在該方實質經營滿若干年以上,始可在另一方設立商業據點時,享有該另一方提供之優惠待遇」,但自由經濟示範區目前已經可以允許海外人士以契約方式進行業務承攬,不需要以設置公司等商業據點呈現的方式,難道這樣不會打擊到國內的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嗎?

    卓士昭回答,當初在做兩岸服務貿易談判時並沒有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規劃,現在服務貿易談判又談到差不多了。林佳龍隨即說,有談判但沒有必要急著要簽屬,我方總要有總體談判的策略。

    林佳龍再舉例,從大陸加入WTO的經驗中可知,目前大陸許多服務業都還沒有履行當初的WTO入會承諾,服務業絕大部分是大門開,小門不開,在從業人員上面存在許多限制,使得國外業者即便能在大陸市場成立獨資公司,也不一定能夠順暢的營運,看不出經濟部如何改善。

    林佳龍強調,電子商務最大的競爭點在於產品的多元性與交期的快速性,因此配套措施上,如何加速兩岸物流整合與關務上的便捷化,才能讓大陸民眾買到真正的台灣產品,而且在48小時甚至更短時間內收到,否則台灣經營以大陸消費者為主的消費性電子商務平台,結果貨還是要從當地大陸製造者出貨,或者非得在大陸本地設置大型的發貨倉庫,徒增業者的固定成本投入,長期將不會有競爭力。林佳龍也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辦法加速上述的配套措施,並研擬針對特定產品,譬如說台灣的農產品,建立一個先期實驗且政策優惠的通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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