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事事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家事事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家事事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家事事件產品中有25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教學案例 1.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吳燦 2.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沈冠伶 3.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企業併購法的修法方向/邵慶平 4.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5.『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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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律訓系列2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律訓白天上了什麼課程! 每天的早上9:30到下午17:00,律訓所都會安排每天6小時的實務相關課程! 上課地點在很遙遠的#捷運葫洲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8樓!(上課都要花兩小時通勤啊😭) 每天都有不同主題的課程、跟不同領域的講師,不管是律師、法官、檢察官、...

家事事件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50:17

1⃣0⃣年同遊,你好嗎?  🌈🌈同婚的元年,1123高雄持續走下去~  進入立法院以來,我和黨團就一直把性別平權作為我們的重要議題之一,持續推動。在2016年下半年(第二會期),就推出了《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兩部婚姻平權法案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法案在同年12月26日送出委員會,也從此停滯。婚...

  • 家事事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1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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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教學案例
    1.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吳燦
    2.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沈冠伶
    3.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企業併購法的修法方向/邵慶平
    4.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5.『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二)/鄭津津

    📑精選文獻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研究/林書楷
    2.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挑戰(下)/廖建瑜
    3.論人工智慧及電子監控之研究/許淑媛

    📚期刊
    1.彰基院訊38捲8期(2021.08)
    2.中華會計學刊17卷1期(2021.07)
    3.學校行政134期(2021.07)
    4.政治大學哲學學報46期(2021.07)
    5.戲劇研究28期(2021.07)
     
    📕論著
    1.雲端數位時代之人權保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沈伯洋、林鈺雄、邱文聰
    2.殖民地與都市/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3.文學東亞:歷史與藝術的對話/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4.唐宋時期的名分秩序/王德權、沈宗憲、林冠群等
    5.經典道教與地方宗教/謝世維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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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12: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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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擴大服務!資訊更新看過來】

    長期獲得各位市民朋友好評的法律諮詢服務,要來加碼大放送(主委~),擴大服務囉! 更新後的服務時間與諮詢項目在文章下方,歡迎大家分享圖文資訊,讓我們用最專業、最熱心的團隊來服務大家。

    即日起除擴大服務項目外,也將新增週二法律事務諮詢時段,讓需要的民眾有更彈性的時間,如有需求的民眾也可以多加利用,歡迎來電或私訊我們預約或詢問喔!
    #貼心提醒民眾諮詢時請記得配戴口罩唷
    律師諮詢服務時間:
    週一、週三 18:00-20:00
    #新增
    週二 18:00-20:00

    服務範圍:
    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行政救濟、國賠案件、不動產案件、勞資糾紛、家事事件、房屋買賣、租屋問題、保險法規問題。
    時代力量桃園黨部暨桃園市議員簡智翔服務處
    電話:03-3253101
    傳真:03-3253109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378號一樓
    #幸福好運到
    #服務做夠夠

  • 家事事件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6 1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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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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