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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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便利貼 【#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

  • 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24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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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便利貼

    【#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需要的朋友,請卓參了。

    Q.當婚姻走不下去了,我該怎麼離婚?
    1.如果要選擇離婚,現行法律制度上能選擇的有,協議離婚、調解/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制度是為解決不同的狀況,所以要慎重考慮現況之後再做決定。

    2.這些制度有一些基本的差異:
    (1)協議離婚:雙方在良性的溝通下做出的決定,基本上兩人是和平分手,還是可以做朋友XD
    (2)裁判離婚: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事由,再由法官依據雙方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一步判斷是非曲直,最後做成判決結果。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由,就無法離婚。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那當事人一方就可以拿這個判決去戶政機關做成離婚登記。裁判離婚的費用一審要收3,000元,上訴至二、三審則要收4,500元,不二價!
    (3)和解/調解離婚:和解是在法庭上由法官從中協調後,雙方當庭合意離婚,法官也不必太鉅細靡遺的去調查離婚的原因,雙方於審判筆錄上簽名之後即產生離婚的效果,不必再去戶政機關登記;調解則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也不需要再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哦!

    *特別的地方在於,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不用另外找兩個見證人。而調解離婚只需要聲請費約1,000元(跟裁判離婚比起來便宜多了,是不是CP值很高呢),調解委員會很貼心的為雙方協議出一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雙方共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最佳方案!當然,這些特別服務都必須向法院提出後,調解委員才會理你,沒提就不會調,所以記得要通通提出來一起討論。

    Q.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那婚姻協議書該怎麼寫呢?
    1. 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並沒有一定格式。但建議必須先了解所有離婚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後,將所有的問題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說明清楚。在實際的案例中,許多夫妻常常因為無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而不肯離婚,建議可以先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之後,再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訴訟。

    2.至於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注意哪些呢?就列在下方讓大家參考吧。
    (1)子女: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以及子女扶養費用的分配。
    (2)財產:夫妻二人的財產、債務的分配、家中物品的分配。
    (3)其他:夫妻的一方曾任對方的保證人(要記得更換)、誰要搬出去何時搬、贍養費等等。

    3.最後,務必記得要兩人「親自」去戶政機關登記,否則上面的協議內容都沒有效果。

    Q.那如何申請調解離婚?
    1. 聲請調解離婚必須先向法院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調解離婚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避免雙方把原有的感清基礎破壞的更嚴重,主要是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共識,並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搜集證據證明或指責對方的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想法。

    2. 在調解程序中所說的內容或是妥協,會不會在日後的訴訟中對我不利?
    不會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的規定,當是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程序,法官不得拿來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大可不必擔心在調解程序中所做主張會對自己不利。

    Q.裁判離婚的原因有什麼?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符合夫妻一方有符合下列事項,他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 重婚(一人同時有兩段存續中的婚姻關係)。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就是家暴)。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打對方的家人或是被對方家人打)。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故意拋棄對方)。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只有一時想想不算哦)。
    7. 有不治之惡疾(使夫妻的共同生活產生困難而且不容易治癒,或是會有傳染性,這時候法律說你可以拋棄對方)。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列為失蹤人口)。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要故意犯罪、要判決確定、要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Q.遭遇家暴,我該怎麼辦?可否請求賠償?
    1. 你可以這麼做:A.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B.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C.撥打「110」報警。D.申請民事保護令(下面還有介紹)!

    2. 夫妻的一方因爲對方有家暴的情形,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因爲判決離婚所受的損害,可以同時一併請求對方賠償,但是必須要有實際上的損害。而且無過失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用以維護無過失一方的權益。

    Q.什麼是保護令?
    1.保護令是民事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上記載相對人(就是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法院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姻親關係、家屬關係(例如繼父母、叔嫂)或有同居關係的人,以及直系血親都可以聲請。除此之外,鑒於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恐怖情人的受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Q.保護令的差別是什麼呢?
    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檢察官、警察、地方政府也可以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原則上可以申請通常以及暫時的保護令,差別在於暫時保護令的時間比較短,法院甚至可能會自行撤銷,且禁止加害人的範圍也比較小,所以若有必要,記得在申請到暫時的保護令後,再繼續聲請轉為通常的保護令。

    Q.保護令可以保護我什麼?
    1. 禁止相對人實施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做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3. 命令相對人搬出去,甚至可以禁止相對人不能把家裡出租或賣掉
    4. 命令相對人要遠離被害人以及特定成員的家、學校或工作場合(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
    5. 命令相對人把一些生活必需品交給被害人,例如汽機車。
    6. 暫時決定小孩由誰照顧、會面方式。
    7. 命令相對人要幫忙給租金、小孩扶養費、醫療費或財損等費用,甚至負擔律師費
    8. 命令相對人要做相關的治療、輔導。
    9. 禁止相對人查詢被害人及小孩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相對人必須遵守保護令規定的事項,部分的禁止事項如果沒有遵守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是要移送法辦的!

    *參考資料: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E8%88%87%E6%B0%91%E4%BA%8B%E4%BF%9D%E8%AD%B7%E4%BB%A4.pdf

    離婚的眉角真的很多,後續還包括小朋友的扶養該怎麼分配、夫妻間在婚姻關係間的財產又該怎麼分等的問題,所以後續還有親權酌定篇、財產篇,請耐心等候囉!

    但真的等不及,也是可以預約時代力量免費法律諮詢,雖然我不能保證我是家事專家或式婚姻專家,但簡單的諮詢,和一些法律小撇步,還是可以分享喔

  • 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02 0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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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交付會面
    司法院 函
    受文者:本院所屬各機關
    主 旨:檢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
    要點」,並自101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旨揭要點全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院長 賴 浩 敏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
    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
    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
    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
    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
    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
    ,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
    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之。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
    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
    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
    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273
    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第 7 期 2012 年 7 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
    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
    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
    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拘提、管收或處怠金之情
    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
    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
    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

  • 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 在 新北創力坊 InnoSquar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2-03 06: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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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們為了會議室問題,昨瘋狂爭論到九點,夜裡失眠之際,赫然發現一位小編仰之彌高的新創家,也在同步失眠murmur,爬文下才發現這可是篇把舊思維下制定與新時代潮流矛盾的法條,都逐一舉列好的作業文,這讓小編可以補交前次的殘缺作業...so 立馬轉post 呀!!

    失眠中...好痛苦,因為很痛苦所以要來murmur

    我不喜歡Uber,比起來,Brian Chesky說他自己是個感性的人,我似乎也是,所以我一直比較喜歡airbnb。

    儘管如此,立法院迅速修正公路法78-1的效率讓我更反感,從這篇文章看起來,似乎沒有一個國家是用立法權在抵制Uber,除了台灣。

    為了把一家新創公司(雖然估值超過許多上市櫃公司)趕出台灣,用非常效率方式修改法律,只是為了讓他無法繼續營運,那這樣說起來,說台灣政府不擁抱新創是言輕了,說是專制也不為過。

    不違法是一個好公民的責任...是這樣嗎?

    我們有很多其實應該要改變的規定,不管是在新創圈,或是在任何領域其實都是。我們有應該改變的法律、應該遵守卻沒有被遵守的法律、毫無意義的法律、完全不合理的法律。

    我們有很多這種東西,但他們沒有幸運的像公路法一樣被眷顧。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2項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為什麼?我不知道。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必須取得旅行業資格。

    為什麼。我不知道。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三位董事

    為什麼。我不知道。

    銀行法第29條
    非銀行不得辦理收受存款和匯兌業務。
    但連集資買房出租都當成收受存款。幫忙去淘寶買個東西都被當成辦理匯兌業務。

    為什麼。我不知道。

    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為什麼還沒有像專利法一樣除罪化?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第 十三 條 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 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遇過戴口罩的請你舉手。

    網路不能賣隱形眼鏡,不能賣酒。我至今都不明白原因為何?

    連我們在提供判決書查詢時,都曾經被指為違反兒少法和家事事件審理法。

    不違法,很簡單嗎?台灣有九千多部法律,超過18萬條法規,你確定你都確切地知道內容是什麼?

    更重要的是,這個法律,解決了什麼問題?

    我的刑法老師曾說過,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句話,我一直謹記在心。

    然而太多的法律是關在會議室裡基於想像中訂定出來的。

    最後,我不認為創新一定得要被擁抱,但捫心自問,台灣政府真的有擁抱創新嗎?

    --
    上個月參與新北市府和外媒的採訪,某位長官提到其實新北市府可以當創業的火車頭,外媒記者轉頭看向我,我訕訕的說,我們其實需要的不是什麼火車頭,而是一塊肥沃的土壤。

    對Lawsnote來說,這塊土壤就是資料的開放API和判決書的資訊結構化。

    司法院不給我們判決書檔案,天知道我們光在取得資料上就花了多少心力。

    不好意思,失眠的我非常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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