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事法庭判決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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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事法庭判決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百工裡的人類學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華人的倫理文化傳統中,總是把父母親的親權放到極高的位置。但在具體的現代國家的運作之中,親權其實背後還有現代人與國家之間的契約關係、人與醫療體下之間互動運作等因素在相互影響著親權的實踐。 日前,英國「查理寶寶」的案例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當嬰兒發生和罕見疾病,到底什麼樣的處置才算是對於該名嬰兒的...

  • 家事法庭判決書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8-18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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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華人的倫理文化傳統中,總是把父母親的親權放到極高的位置。但在具體的現代國家的運作之中,親權其實背後還有現代人與國家之間的契約關係、人與醫療體下之間互動運作等因素在相互影響著親權的實踐。

    日前,英國「查理寶寶」的案例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當嬰兒發生和罕見疾病,到底什麼樣的處置才算是對於該名嬰兒的「最佳處置」,能帶來「最大福祉」呢?誰說話才真正算數呢?

    這篇來自【報導者】上林雅萍(長庚大學醫學系人文及社會醫學科副教授)與謝宛婷(奇美醫院緩和醫療中心奇恩病房主任)的文章,帶我們認識現代社會親權、國家與醫療體系之間的複雜關係。

    ---------------------
    無庸置疑的,查理的父母、醫療團隊與法官,所有人都試圖為查理的福祉努力。正如大奥蒙德街醫院發表的立場聲明以及高等法院判決書所揭櫫的最高原則一切以查理的最佳利益為依歸。至此有件事昭然若揭,那就是我們在倫理學上所要關切的,並非「誰做決定」,而是探究「何謂正確的決定」。

    施用於罕見疾病的試驗性藥物及治療的療效與風險評估相當複雜,除了相關人體試驗與醫學倫理委員會的討論,以及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時應該謹慎考察臨床狀況的實際變化,才能做出適當判斷。英國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判決指示,基於快速惡化的病況、已經不可逆的腦部傷害併發難以控制的癲癇,再加上國內最頂尖與多重複雜專業的團隊之專家共識,查理所面臨的問題已非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可以接受核苷治療,而是該治療可以為查理帶來什麼益處。若沒有明確的醫學證據支持該療法的確對查理的病情有幫助,讓父母帶他赴美嘗試治療,恐會徒增更多不必要的受苦與折磨。

    對最佳利益的判斷引發了幾位學者的辯論。英國牛津大學的生命倫理學家沙維列斯古(Julian Savulescu)認為 ,高等法院以查理在其疾病與治療當中所遭受的痛苦,遠過於試驗性療法所伴隨的微渺改善機會,為其判決基礎,但這個推論本身並非客觀事實而是價值判斷;我們真的可以宣稱,這萬分之一的機會完全比不上幾個月的侵入性治療所帶來的痛苦,因而不值得嘗試嗎?他認為這當中還存在著合理的議論空間。再者,我們如何認定讓查理繼續接受維生治療乃是不可忍受的痛苦,而且判斷這樣的人生不值得活?既然死亡已是最壞的結果,只要有機會,都值得一試,而且查理的痛苦仍可以利用藥物控制。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 家事法庭判決書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2-18 0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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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者 / 盧映潔
    102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拆除華光社區、要求居民遷居,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在執行拆除前一天,封鎖金華街,並於24日逮捕、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以「妨礙公務罪」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50天。華光社區聲援者認為此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捕,爾後卻以「妨礙公務罪」起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利用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法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成本、促成寒蟬效應。
    以下是20150613「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當中,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發言之文字紀錄。
    主持人還有各位在座的大家午安,應邀對判決以刑法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意見。我提供的意見如同powerpoint這幾點,具體的我寫的資料在主辦單位給大家的手冊裡面有。
    有關華光社區拆遷案和歷史緣由,剛才何友倫已經講得很仔細了,所以我也不需要再去說明。訴訟的事情,在座有一些也是當初抗爭的人,所以會比我更清楚整個訴訟。我就針對這個判決所提到的、大家的爭執來談。
    首先,第一個爭執的是說警方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這邊有列出被告的抗辯,就是剛才何友倫也有提到的封街的問題:他是不是過度,然後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一點,我以我對實務界的了解,覺得這一點很難去爭執,因為我們認識很多人包括同學等等,他們都在司法界,我們都了解所謂的「法曹精」,就是當他想要說他是合法行為,就一定可以找到法條來執懲。就像以前有一個小小新聞,就是說有一個檳榔攤,他僱用一個年紀蠻小的檳榔西施來工作,穿著比較清涼,警方就想要辦她公然猥褻這樣的罪,可是她的穿著又還沒有到暴露三點這樣的情形。後來檢察官就想到換一個條文,不要用那個公然猥褻之類的。他改辦那個老闆,說他僱用未成年的人工作。也就是說他想要去辦你的時候,他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件事情其實就可以看到法院就是找了很多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都給予台北地院執行處向大安分局要求派警員來協助的權利,而警察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的規定去做這些封街的公告。所以這一部份到時候在法院一定是很難加以爭執,因為它就是有這些條文,就是有做了這些公告,所以這一點我覺得不是很好去處理。
    再來,以妨害公務罪來講,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刑警,因為所謂的罪刑法定,他就一定會在條文裡面打轉,他一定要扣著這個思維,不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判。在這個妨害公務條文罪裡頭重要的行為是有沒有強暴脅迫結果,有沒有施強暴?這個部份在判決書裡面,被告這邊他的主張,他是說用麥克風砸椅子,另外的人就說他沒有對警察人員去做直接的強暴行為。對於這點,法院如果要反駁你,當然要講他的理由,他就說這些人有用言行煽動,或者是有動手去推擠拉扯圍籬或者員警的盾牌,然後進入管制區。他說你這樣叫做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我覺得以這個判決來講,強暴脅迫行為一定是到時候最大的爭執點。
    對於這一點,麻煩的是我們實務的見解長期保守,也因為實務長期的見解,造成我寫的「學界的共業」。這一段其實是我自己的書裡面的,我自己的書都這樣寫,所以我把它稱為學界的共業。因為實務長期採取那樣子的見解。大家讀刑法都知道,很多罪章裡面都有強暴脅迫這個手段,我自己的書裡面有提到,每一個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根據他在那一個罪章,來決定他的強暴脅迫是根據什麼來判斷、內涵應該是什麼?那妨害公務罪到底是怎麼判斷所謂的強暴脅迫?因為我們實務就是長期認為,妨害公務裡面所謂的強暴脅迫,不用對公務員的身體有直接施暴力,你對其他的東西、其他的人直接施暴力,只要能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就算妨害公務。
    大安分局對於金華街提前封街的公告
    我在書面資料裡面給大家一個八十九年的判決,你看了會覺得:這樣也叫妨害公務。當事人在警察局不太滿意警察的作法,然後就去搶警察的筆錄,把紙搶過來,這樣也叫妨害公務。各位如果不是長期在司法體系裡面打轉的人,大概很難想像說,妨害公務會擴張到什麼地步。
    我以前有一次帶學生去地方法院參觀法庭,正在審理那個案子不是所謂妨害公務,那是一個酒駕。那個開車的被告是一看就是個脾氣很火爆的一個人,他因為酒駕撞了很多個人,所以有被羈押,他是從看守所直接被羈押出來的。法官問他什麼,他一句話都不講,一副很堵爛的表情,唯一開口就是問法官:他由看守所遞出來的狀紙到底有沒有收到!他只要一開口就是講這個,吼法官。法官脾氣不錯,叫他坐下。結果是檢察官站起來說,你再這樣子,我辦你妨害公務。我嚇一跳。檢察官居然就站起來說你再這樣我就辦你妨害公務,對於實務怎樣去辦妨害公務,如果沒有親身經驗,很難真正去體會。
    這一個部份,如果不去處理實務下來的見解,我覺得往後要從事社運,恐怕會是個很大的障礙。你要怎麼去推倒實務意見的高牆,要怎麼讓他改變見解?我覺得以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來講,會說要保障國家事務順利推行,你做的抗爭如果沒有達到讓他沒有順利推行的程度,那應該就不能算妨害公務。那到底要怎麼叫做沒有順利推行?還是說,只要說他不爽,他不高興,然後有一些卡卡的,他就可以辦你妨害公務?還是說,他現在要做什麼事情已經做不下去了,沒有辦法做下去,你要阻擋到這種地步,才叫做妨害公務?我覺得要從這點去嘗試說服法院妨害公務罪章,我的書面資料有寫到說,它的刑度並不輕,是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刑度的體系來看,跟傷害罪一樣,所以你沒有達到對公務人員身體直接的施暴力,導致他無法去進行公務,如果沒有到達這樣的地步的話,我是認為不該是妨害公務這個罪。實務見解長期以來都是站在官的立場,就是在說,你不可以來對抗我的權威。所以我覺得可能我們學者以後要加強的地方是要怎麼樣讓實務改變他的看法,對妨害公務強暴脅迫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應該去論這一個罪名。
    在這個判決裡,辯護律師或許可以就這一點,再嘗試去說服法院。雖然我看了寄給我的影片,老實說,我很悲觀。尤其有些法官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所以我非常悲觀。就是一直推盾牌,對他們來講,一定嚇壞了。但是訴訟還是要打下去,所以二審要更強調他們沒有碰到警察,這是一個可探討的點,或許比較有一些機會,跟他說他們後來不是都強力的抬出去嗎?這一次也都強力的拆掉了,被告對這次的公務執行有什麼影響?他是優勢的警力,你能動他什麼汗毛嗎?這一點可以再嘗試去努力。

  • 家事法庭判決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3-13 1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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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楊泰興大哥在本版留言,說沒有貼他專訪的文章,讓我覺得非常失禮,因此我趕緊把它找出來。裡面有一段,我當時對來訪的楊大哥提到:

    "王瑞豐案促使邱顯智投身司法改革,「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成為我畢生心願,法、德已經廢除軍事審判了,台灣也不應該保留,」他說。"

    這應該是洪案發生的前一年。當時我自己以王瑞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可以廢除軍事審判制度。萬萬沒想到洪家委任了一心想要廢除軍法的我。在被軍檢霸凌的情況下,一個月後竟有25萬人上街示威,真的廢除了軍法。

    全文如下:

    冤獄平反,追求公義的人權律師:邱顯智(德晴法律事務所律師)
    作者:採訪撰文/楊泰興,攝影/許育愷、黃于倩

    過完舊曆年的一個閃耀陽光午后,走訪了邱顯智的德晴律師事務所,事務所就在台中法院對面四樓,不大但清爽,目前事務所三個人,一個律師、一個法務專員、一位助理,典型的小而美。「專員是我大學好同學,房子他們家的,我們一起打拚,他家是法律世家,剛好有這個點空出來,我便到台中執業,而鄭性澤案這幾個人權案都剛好在中部,我自然參與比較深一點,一切都是冥冥注定的,我投入法律實務工作才兩年,算是菜鳥。」邱顯智說來羞赧,少了些浮誇。

    走上律師這條法律實務的道路,有其必然性與其偶然性,邱顯智坦率地說,年少時可沒立什麼偉大志向,一路走來跟一般年輕人一樣懵懂,而幾次轉折點都有幸看到追隨的典範並得到貴人相助,至於投身「廢除死刑運動」等社會公益活動當中,他表示一切都是義所當為,沒什麼太特別的。

    從醫科叛逃到法律系

    來自嘉義竹崎鄉下的邱顯智,老家就在知名的「奮起湖」附近,唸的竹崎鄉龍山國小才百來個學生,「爸爸在嘉義農專教書,但假日我們全家都還是要回山上務農、灑農藥、種龍眼。」功課不錯的他順利考上嘉義第一志願──嘉義中學,也就讀第三類組,準備考醫科。

    邱顯智回想起來,他覺得鄉下小孩對於未來是沒有什麼想像的,也不太清楚什麼是律師、法官,「家鄉普遍認為『唸得上去』就該考醫科,我幾乎沒有選擇。」但高中時期的邱顯智對史地很有興趣,特別喜歡看報紙,那時剛好是政治運動蓬勃的一九九一年到一九九四年,國會直選也在此時,而這些訊息對青年邱顯智腦袋的衝擊特別大,每天貪婪地吸收報紙上的資訊,他發現到這些頭角崢嶸的政壇要角,幾乎清一色畢業自法律系,自此,他才開始對「法律人」這個身分有了模糊的想像。

    「那時候特別著迷於台大法律系憲法學者李鴻禧教授,他那時談什麼『龍的憲法』之類的,我都如數家珍。」一九九二年,有一次李鴻禧到嘉義市中央公園噴水池演講,邱顯智還特別踩著腳踏車去聽,「聽完就覺得怎麼這麼會講、這麼有道理,」邱顯智談到這一段法律啟蒙,聲音不自覺興奮起來,眼睛放出光芒,「不過等進了法律系,就發現是另外一回事了,哈哈。」

    邱顯智自認是無可救藥的樂觀主義者,高中時代每天很高興地帶便當上學,帶便當放學,別人在猛K書,他在看報紙,聯考一出來,果不其然落榜,而且還差最後一個志願一大截,家中總算徹底斷了讓他當醫生的心。面對重考選擇時,邱顯智告訴自己,我要幫自己重新選擇生涯,「念第一類組,考法律系。」找到了方向,一切就不同,隔年放榜,他考上中興大學法律系。

    「大學時功課如何?」邱顯智面對提問時,總是典型憨憨羞赧的笑容、不顯誇,「說來很不好意思,我功課一直在後半段,當時鄉下小孩一到台北,就發現實在太好玩,功課自然不太好!」「同時,我是山裡的小孩,大學參加登山社,頭一次爬山就發現,原來山才是我的心靈故鄉,大學就瘋狂地爬山,也沒管好功課。」「不過我愛上了讀書,只是都不是課內書。」

    「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呢?有沒有參加學生運動?」典型的羞赧表情再次展現,更多了一點惡作劇的促狎表情,還多了一點遲疑,「有是有──啊!我大學也有參加環保社,但是遊行我都走後面,還會偷偷溜走,」他笑道。「反而當年的那些熱衷社會參與的同學都回歸主流價值,我卻越來越投入。」

    「大四時,我專心準備預官考試,順利考上軍法官,打算去當兵,連電風扇都送人了,沒料到最後一名考上中興法研,就隨緣繼續唸了,研究所我唸了四年,連律師資格都是唸研究所時,不小心考到,」邱顯智再次強調自己幸運跟隨緣,以及生命冥冥中的安排,自己都料想不到,這次考到軍法官,在軍方台南監獄服役經歷,竟然促成他走向人權律師的第一步。

    反對軍法審判制度的決心

    他描述親身見證的第一個冤案經驗──王瑞豐案,當時現役軍人的王瑞豐跟友人被控搶劫,審判結果,王瑞豐一路判有罪,最後判五年入監服刑;而友人因為不是軍人,經普通法院判處無罪定讞。看到判決書的當晚,邱顯智因看到友人那份判決書所列舉十幾點被害人指證錯誤,徹底失眠;隔天面會時,王瑞豐劈頭一句「怎麼會那麼扯啊!」讓邱顯智羞愧得無法自已,落荒而逃,因為當時他也是這個製造冤案體制的一員,最後王瑞豐被白關了兩年多後假釋出獄。

    這次震撼教育讓他印象太深刻了,在出國看到歐洲制度,更堅決了他反對軍法審判制度的決心。邱顯智解釋說:「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而軍事審判徹底違背這個精神。」「我們的軍法制度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怎敢違背上命、獨立審判。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發生江國慶案之類的誤判,也就不意外了。」

    他鄭重引用拿破崙的話強調:「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王瑞豐案促使邱顯智投身司法改革,「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成為我畢生心願,法、德已經廢除軍事審判了,台灣也不應該保留,」他說。

    追隨兩位人生導師,走上非主流的法律路

    退役後雖有律師執照,浪漫的他並沒有急於投入職場,即便德文不佳,他仍迫不及待地奔向德國,想一圓他的學術夢,原來碩士時他師事陳愛娥老師,陳老師是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一直鼓勵邱顯智到德國深造,認為所有學公法的學生都應該到德國體驗真正「法的精神」,赴德求學的訊息都是來自陳老師的提供協助,陳愛娥成為他心中想追隨的第一個典範形象。

    「德國唸書免學費,台灣法律又大多承襲自德國,在內心當中,要出國似乎除了德國之外,沒有二想,事實上,到德國也是我頭一次出國,」邱顯智娓娓道來在留歐六年對他的影響,除了在海德堡大學研讀法理學之外,最深刻的是來自西方法治精神的切身體驗,「我居住的海德堡旁邊小城曼漢(Mannheim)的法院前面就有一座司法受難者紀念碑,用來紀念曾被這座法院誤判冤獄的受難者,也時時提醒法官們不要因為自己的傲慢與不察傷害到公民權益,這讓我很震撼,另外,當你旁聽德國的法庭開庭時,你會發現法官與兩造律師、檢察官是平起平坐而非高高在上,」他感嘆地說。

    「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大埔強拆案後,有鑑於警方暴力濫權逮捕民眾情形日益嚴重,有將近全台五分之一、近千位律師連署,挺身警告公權力違法。/邱顯智提供
    原以為會就這樣走入法學象牙塔,循著導師(mentor)陳愛娥的道路回國任教,但老天爺又跟他開了一個玩笑,寫論文時指導教授因病過世,必須重起爐灶,他的女兒又在此時出生,讓他必須暫停學業就職。一方面基於自己的理念,一方面邱顯智看了廢除死刑運動工作者張娟芬寫的《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一書後受到感動,邱顯智在回國前夕寫了一封Email給為蘇案義務辯護的羅秉成律師,表示自己的感佩以及願意向他學習,羅律師接信後立即回信給他表示歡迎,這讓感性的邱顯智激動萬分,一個月後便束裝返國,投入羅律師麾下工作,邱顯智有幸又遇到人生第二位導師。

    邱顯智口中尊稱「師父」的羅秉成律師是知名人權律師,與他的相遇讓邱顯智人生再度轉一個彎,在跟著師父投身冤獄平反工作中,讓他很有成就感,也發現到自己很享受第一線與人互動,協助訴訟當事人的過程,而從師父的身上,他也切身體會到偉大的律師不一定要賺很多錢、打贏很多官司、而是擁有庶民與同業的尊重。

    邱顯智形容起師父時,平實地評價卻感受到他紮實的尊敬,與提及陳愛娥老師時的興奮頗有不同「羅律師雖然不是像台北理律、萬國那種大事務所的律師,但卻高票被票選進入法官評鑑委員會當委員,你就知道同業多敬重,」他說。「有一回我跟羅律師去新竹一家咖啡廳,老闆認出羅律師,堅持不肯收錢。」

    自此,邱顯智雖有動搖過,但是他看到自我成就的其他可能性,依循著師父的道路,一方面自己開一家事務所,自己接案,一方面投身公益案件以及冤案平反。不同導師的偶然性給邱顯智帶來不同人生機遇,但浪漫樂觀的他,自我堅持與選擇走上這一條非主流的法律路,似乎也有其必然性。

    留德時因西方法學的衝擊、空間的距離讓他對故鄉的司法狀態有了更多思考,也由於思鄉情切,過去不寫文章的他,開始在網路上對台灣司法寫出建言與分享,這些文字思考的紀錄被廣泛轉載,除了沈澱為他出發的動力,也讓他的理念更廣為人知,逐漸讓他在司法改革運動當中有一定的能見度。

    回國之後,他曾短暫再度回德國,也曾跟其他律師一樣,到主流大事務所任職,但他在經歷過這些之後理解到,這不是他現階段想走的道路,他毅然選擇一條壓力較大的開業道路,也獲得較高的自主性。「我的妻子在新竹擔任法務經理,沒她的支持,我是沒法這樣任性地做想做的事,」原來定居新竹的他可是每天搭高鐵通車台中上班。

    「正義的圖像,是透過對不正義的想像而得來。」

    法學最核心的概念便是正義,正義最一般形式就是「報復」,而一般民眾往往不能諒解律師幫一些爭議人物辯護,爭取權益,例如白冰冰對因謝長廷幫陳進興辯護相當不諒解,甚至製作一支廣告控訴謝長廷,「不是好人,不是壞人,而根本不是人」,那麼,參與死刑犯辯護的邱顯智心中的正義觀又是如何?

    邱顯智對這一個問題沉吟不語,特別從書架上翻出一本書表示,接觸法學多年後,現在比較接受的正義觀是比較接近德國的法哲學家馬丁逵爾勒(Martin Kriele)的觀點,「正義的圖像,是透過對不正義的想像而得來。」他解釋道,正義是很難描述的,但是不正義卻相對容易一些,一百個人對正義有一百種想像,很難具體說出正義是甚麼,但是大家對不正義的想像會很具體,而對於這些不義行為的糾正便就是正義。他舉例說,有人被搶劫,路人見義勇為追捕就是正義的,因為這是對搶劫的糾正。

    他又舉其義務辯護的桃園關廠工人臥軌案為例,「歷任官員也一再向失業勞工保證絕對不會討錢。請不起律師、眾多不認識字、國語也講不好的老阿嬤們,獨自上法庭,面對法官、律師的壓力,一個由人民納稅錢養的國家,可以這樣嗎?」糾正這樣的行為便是正義之舉。

    對於正義這件事情,他認同他的態度有點近似村上春樹所言:「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他對於國家機器是充滿不信任,而他確認這樣的不信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礎,對於庶民與國家的抗爭,邱顯智是更願意站在弱勢庶民這一邊。「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只是強盜集團。」他引用奧古斯丁的名言說。

    廢除死刑,避免不可挽救的誤判

    對於那些死刑犯呢?對於這個挑動大家神經的議題,邱顯智的態度基本上很簡單,他認為目前被挑起的很多爭端都是模糊而混亂的,例如「犯罪被害人保護」往往跟「廢除死刑」對立起來,同時參與這兩方活動的邱顯智認為這些爭議卻是偽命題,因為這二者都是人權運動的一環,本質精神是一致的。

    「律師因為擔任被告辯護人,接觸司法實務,了解判決怎麼做出來的,所以支持廢除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代替,跟接觸原告(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苦,所以加入被害者保護協會,這兩者都是律師的工作,怎麼會對立?怎麼會有衝突呢?」他強調。

    邱顯智特別提到他心目中的英雄──美國法學大師亞倫.德蕭維茨(Alan M. Dershowitz)的話,「律師幫他討厭的當事人辯護,是美國最優良的傳統。」他強調作為律師最重要的工作,不是探究真相,更該是避免國家對於刑罰權的過度評價(擴張),廢除死刑的道理很簡單,在他實務經驗當中,基於人的有限理性,為了避免江國慶案之類的枉殺事件發生,基於死刑的不可補救特質,應用終身監禁替代,「即便在德國那樣法制精確的國家,誤判也是一大堆。」他說。

    他指出:「法官的職責是在維護被告的無罪推定,但實務上,台灣法官有強烈的有罪推定的傾向,面對檢、警方掌握龐大的國家機器資源,辯護律師很難掌握超越檢方的證據」,邱顯智表示,警方常僅僅只憑「自白」便宣告破案,檢方也常以共同犯「自白」便將人起訴,儘管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對於自白的「任意性」有嚴格規範,但是由於法院的習慣性縱容,讓檢、警方在程序上一直便宜行事,才造成許多爭議性的案件,喧騰一時的鄭性澤案也是如此,程序上的正義在台灣一直是粗糙而被忽略的,多少冤案因此而產生,面對不及格的司法改革,台灣要追求的不僅止於實體正義,更有程序正義,這也是邱律師憂心同時不得不支持廢除死刑的務實理由。

    聊到這兒,邱律師提到對於觀審制度的看法,「儘管有些人稱觀審制度意義不大,可是你要是看到法院開庭有人旁聽時,法官、律師精神為之一振的抖擻情形,你就知道有沒有人看,對於法律工作者能否扮演好角色、確實走完程序,攸關重大。」

    幫台灣的正義女神勒緊鬆脫的蒙眼布

    除了一般接案維持事務所開銷之外,他積極投入了冤案的義務辯護以及廢除死刑的司法普及教育,樂此不疲,他鼓勵年輕學子即便不投入法律工作,也可以就讀法律相關科系,因為法律教育的薰陶對一個公民助益甚大,法律思維訓練更有助於學子對社會現象分析的縝密跟深入。邱顯智也鼓勵學子多走入法庭旁聽,多看歐美的法律劇,這都可以幫助深化台灣的法治水準。

    在西方法院門口常可以看到象徵司法公義的正義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版本眾多但幾乎不離三大特徵,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雙眼蒙著布條,寶劍象徵國家的巨大權力與懲罰,天平象徵度量是非,但是蒙眼布的象徵讓人猜不透,正義不是要目光如炬,明鏡高懸嗎?

    柯維爾(Robert Cover)教授提出的解釋廣被接受,西方傳統下的司法中「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約束,是刻意選擇的一種姿態」,而「『程序』就是正義的蒙眼布。」三者缺一,即非正義。

    邱顯智律師扮演的角色與其說是幫忙司法擦亮雙眼,還不如說是幫台灣的正義女神勒緊鬆脫的蒙眼布,避免女神因其傲慢與偏見,寶劍誤傷無辜,邱顯智投入這些工作,作為一個法律工作的個體戶,他資淺,但幹勁十足,作為一個司法改革推動者,他兼職,但樂在其中,「唯一的遺憾是讀書的時間太少了,我每天只能從新竹到台中高鐵途中看德文法律書,」他說。看來邱顯智還孜孜不忘他的學術夢呢!

    http://www.ylib.com/ReadingLifeArticle.aspx?I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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