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個人案件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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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查詢 在 阿尼尛 Anim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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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查詢 在 笑波子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03 05: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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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查詢 在 宅媽花花 與她的精神疾病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1-12 06: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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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6 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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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下邊最後個位係叫陶君行

    陶伯頂撚住啊,坐就坐,乜資料都唔好交,唔好比彤彤比下去。

    【支聯會拒交料】鄒幸彤質疑《實施細則》違公義原則 劉慧卿等人仍未決定是否交資料
    2021/09/05 - 23:044.0k

    立場報道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 7 名常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營運、資金等資料。支聯會常委今日(5日)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交出任何資料,但他們指有心理準備會因此被指違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批評有關法例條文不合理,「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資深大律師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陶君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劉慧卿及關尚義等人同樣收到信。劉慧卿、關尚義、何俊仁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他們早前同亦收到警方國安處信件要求提供資料。劉慧卿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她本人、關尚義以至在獄中的何俊仁,早前一直有就信件事宜作討論,至今仍未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之後會繼續討論。

    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鄒幸彤:警隨便指控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常委鄒幸彤、徐漢光、梁錦威、鄧岳君有出席。副主席鄒幸彤在記者會上表示,支聯會強烈否認是「外國代理人」。她批評,警方隨便指控民間團體為外國代理人,然後引用實施細則「查家宅」,問及的資料無限追溯期。而在警方的信件中,無提及任何指控理據、連支聯會「代理邊個國家、組織都講唔出」,鄒幸彤形容警方的信件毫無理據,做法濫權、不合理。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她又批評,警方國安處在信件中亦無提及正調查甚麼案件、甚麼案件罪名、調想與支聯會有何相關,「甚至連支聯會係咪嫌疑人都無講清」,不符實施細則附件五所指的「合理地相信發出規定是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條件。她指出做法違反自然公義準則,隱含的信息是「國安處做事,唔使同你解釋」。

    「我們代理那一個?你總不能說,支聯會是代理除中國外的全世界?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那個人就必需要跪低聽命」。被問到會否就警方做法提司法覆核,她稱仍考慮中,未有最終決定。

    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不過,鄒幸彤表示,拒交資料有政治風險,7 名常委包括正在獄中的李卓人、何俊仁都有交流意見,常委們有心理準備因此面臨刑罰。她認為,本來李卓人、何俊仁已在獄中,「物理上交唔到資料」,他們不會面對相關刑責。

    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廣泛地披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他指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在未成熟的時間廣泛地披露這些資料。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3) (b)提及,如相關「代理人」沒有遵從規定提交資料,已獲送達通知的幹事及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
    警方國安處
    梁錦威
    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
    華人民主書院
    實施細則
    徐漢光
    劉慧卿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鄧岳君
    關尚義
    陶君行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阿尼尛 Anim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5 0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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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尛外電 你也愛看犯罪節目嗎?專家:會被危險所吸引 可能跟童年有關
    ----------------------------
    Artist: 閒魚XianYu
    ----------------------------
    有些人會對犯罪類型影視作品感到有興趣、看完真實事件改編的懸疑作品會想查詢更多的後續發展、或是會聽一些跟推理懸疑有關的Podcast。

    你有沒有想過人類為何會這樣?深受這種危險所吸引的自己,是否有點怪怪的?

    《迷失女孩》的作者凱特琳·羅瑟(Caitlin Rother)提出了她的看法:羅瑟認為我們想深入了解兇手的行為,除了能保護我們自己的家人免於受害,一部分的我們則是被某種扭曲的行為跟精神所吸引。

    這種對危險跟違法事物的迷戀,可能是一種建立在本能與疑慮上的「正常行為」。

    2009 年,聖地亞哥警察局前首席心理學家邁克爾·曼特爾 (Michael Mantell)曾在美國公共廣播電台NPR上討論過這個問題,曼特爾表示:「我們對犯罪感興趣,其實在心理層面帶有許多不同的正向目的。」

    但曼特爾提醒,若對這類作品展現出超常的強烈興趣,並不是件好事,「如果你成天在閱讀這些案件、每時每刻都在談論它、把相關海報掛在牆上、抽屜裡蒐集了一堆的相關新聞剪報... 我可能會擔心你的身心狀況。」

    臨床心理學家伊麗莎白·魯莎(Elizabeth Rutha)在受訪時表示,這種「獵奇」的行為可能是我們年幼時被外在因素觸發後導致的結果。兒時的我們容易被刺激、危險、違抗命令等種種行為所吸引,觀看犯罪紀錄片或類似節目,可能就是這類行為的延伸。

    從上述三位專家的討論中不難發現,我們會對犯罪懸疑的節目感興趣,其實是一種自然現象,單單只是觀看談論相關案件或是影視作品並不會有任何問題,但過度迷戀或做出類似的行為就蠻危險的,所以還是享受影集所帶來的刺激就好了。

    海編列了一些我個人蠻喜歡的影集,推薦給大家!
    1.《拉契特:黯衣天使》
    2.《美國恐怖故事》
    3.《安眠書店》
    4.《誰是被害者》
    5.《謀殺入門課》

    尛評:請勿在吃飯時觀看以上影集!
    #吃飯看可能會噁心想吐 #海編

    --
    Source: Mirror

    #犯罪節目 #獵奇 #阿尼尛 #圖文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4:52:57
    有 3,012 人按讚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瓶顆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21 21:30:17

    接續上一篇到函館賞櫻(五稜郭/櫻丘通/函館公園/住三吉神社)的影片,這一部我們來到札幌,走訪了札幌三個地方看櫻花(SHIROISHI KOKOROAD/圓山公園/中島公園),當中雖然很弱還回飯店睡了午覺,但感覺該看的也都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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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 SHIROISHI KOKOROAD 賞櫻
    01:56 森彥咖啡本店
    02:41 六花亭買冰淇淋夾心餅乾
    02:56 圓山公園(北海道神宮)賞櫻加看小動物
    05:06 拉麵 空 用餐
    05:43 前往十狩看星星(但最後什麼都沒看到)
    06:05 第二天路上有趣的街景
    06:23 中島公園
    07:28 Keio Plaza Hotel Sapporo 用餐(銀喉長尾山雀套餐)
    09:21 Soup Curry King 吃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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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8 早起搭車前往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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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28 16:00:01

    #質詢日記 #20190408

    #監視器採購
    我們警局的監視器,前3年有保固,第8年可以報廢。但問題就出在使用了3〜8年的機子。根據資料,高雄市3年內的監視器數量是2,278台(10%),3〜8年的是14,721台(62%),8年以上的是6,627台(28%)。以監視器平均使用年限是5年來算,如果有30%以上的監視器是壞的,也不令人意外。

    8年以上可以淘汰的監視器有6,627台,但今年市政府編列3,000萬要更換678台,也不過汰舊換新10%。沒辦法換新,那重點就是維修!

    所以今天質詢的重點是:如何確保廠商在機器壞掉時,廠商能夠盡快維修。過去的採購方式是由市警局統包(包含設備及維修),但因為是全高雄市監視系統的大標案,很可能是外縣市大廠商來投標,維修再轉給高雄下包商,於是就會出現維修時的資訊傳遞落差。

    現在的作法好一些,設備由總局統包,維修則由各分局發包。我請教警察局長,如何確保監視器採購品質?設備過去的維修紀錄是否有如實記載?如果用維修紀錄來作為設備品質及維修服務的判斷,是個很簡單的指標。李局長認同這樣的概念,並承諾廠商的維修紀錄會作為未來採購評選的參考。

    另外,如何跟民間裝設的監視器座公私合作,針對市府監視器的配置缺口,去媒合民間鄰近的監視器來輔助車禍、事故的調閱,李局長也承諾會這樣來進行。監視器的問題,是市民有感的,我會繼續去追蹤。

    #保護行人路權

    2017年底〜2018年初,高雄曾經推動加強取締不禮讓行人的汽機車違規,一個月舉發的案件數高達32,000件,代表高雄市的行人路權真的很糟糕,包含機車騎上人行道、汽機車不禮讓過斑馬線的行人 ….我請教李局長,這樣的執法是否會繼續推動,李局長承諾會繼續推動,並且要求對於公車及大車轉彎時蜂鳴器的使用。

    相對台北已經在58個路口加強執行,當車輛轉彎時,需與行人需保持3公尺距離,若違規者將開罰1200到3600元。高雄在禮讓行人路權的執法上,還需要更加強,另外我也會要求交通局必須檢討某些路口斑馬線的劃設位置,必要時斑馬線必須往路口後方退縮,讓汽車轉彎時,有更充分的緩衝時間可以禮讓行人通過!

    還有騎樓及人行道被占用的問題👉https://npptw.org/1YpIm4

    #消防員救護勤務

    高雄市的消防員,平均一個人要服務1,763位民眾,已經遠遠超過1,500人的服務基準量。而消防員在夜間的勤務,最繁重的是救護車的載送工作。新加坡在四月開始,已經開始實施消防救護車不載送「非緊急病患」。我要求消防局檢討目前的作法,在分級檢傷4、5級時(非緊急),授權現場EMT-P 高級救護技術員有自主判斷權,情況許可下,得請民眾自行處理,不再用消防救護車運送。黃局長回應,目前做法是分級檢傷4、5級時,若民眾要求消防救護車載送,需自費1700元,避免消防資源被濫用。

    #政府的數位治理

    我請教研考會,目前高雄市只有研考會下的資訊中心,如何協調各局的資料交換及介接,讓市民在申請補助及場地租借等等措施時,有簡單的介面可以使用?對市民來說,要申請書件時,用一個單一平台登入系統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再去書面申請或電話查詢。研考會李主委回覆:已經在研議成立資訊科技局,但時程未定。我再問,在資訊科技局成立前,市府什麼層級來擔任整合的角色,李主委回覆:研考會會負責。

    我提出,如果研考會負責個高雄市政府的數位治理,那層級必然不夠,我要求研考會主動向副市長提出,成立跨局的資訊整合平台的必要性,並且必須由市府一級主管來主政!

    關於政府數位治理,先前討論請看👉https://npptw.org/TsnzXL

    #三民東區的活動中心不足

    民族路以東、建工路以北到覆鼎金這個區域,是三民區人口密集區,但活動中心卻連一個都沒有,要辦集會、講座、運動、社交活動等找不到場地,甚至有里長要找鄰長開會,卻無場地可用。我要求民政局盤點此區閒置空間,媒合公共空間,讓里長及市民有活動場地可以申請借用。

  • 個人案件查詢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2-14 18:21:05

    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