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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30【TVBS新聞網】七月的東西別亂撿 男星撿停車幣一投:乾脆住下來好了
雖然現在許多新式的停車場都改採用無卡車牌辨識的方式進出,但有些舊式的停車場依然是採用傳統的停車票卡,而通常停車票卡型態約一個50元硬幣大小,時常都會有人遺失,有網友在臉書《路上觀察學院》社團發出照片,照片中繳費機顯示停車費用高達27960元,讓他直呼:「還是乾脆住下來吧......」。 不過比起停車費用,眼尖的網友更注意到的是po文者,竟然是出身於《超級星光大道》的歌手賴銘偉!記者私訊該臉書帳號也得到證實確實是歌手賴銘偉本人的私人臉書帳號,賴銘偉在文中表示這個停車票卡是他在停車場撿到的,也許是賴銘偉本身也是廣澤宮宮主的身分,具有宗教色彩,網友開玩笑回應:「這個月別亂撿,說不定是什麼的費用」、「農曆七月不要亂撿東西」。
賴銘偉也表示該停車票卡的車主並沒有出現,自己拍完照後也將停車卡放回原位,判斷應該是已經報遺失的票卡被他撿到,網友的回應似乎也同意這樣的看法,「這個應該已經掛失了,遺失的幣就一直計算下去」、「應該是掛失了吧,掛失繳一整天再加工本費的樣子」、「有可能就只是弄丟所以沒繳費或是偷偷跟車出去沒繳吧」,否則如此高昂的停車費用,真的如賴銘偉在po文所說的,不如讓車子「住」在這裡算了。
還有網友好奇提問,「如果說幣不見,付工本費100塊,謊報進場時間,停車場會發現嗎?」,其他網友解答:「基本上會抓到,就算沒有進場車牌紀錄,從還沒出廠的幣就可以知道你大概是什麼時候進場的」、「不見除了工本費,一般都是直接加24小時(每日上限)的費用」,建議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欺騙。不過根據交通部《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業者也需要事先註明票卡遺失的收取費用,不得貿然收取不合理的懲罰性費用,否則將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消費者都可向消保官申訴。
《全文報導》→https://reurl.cc/eEj86Q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 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策簡單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問題,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平等互惠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四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二)誠實信用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而在定型化契約中,
你們知道有應紀載及不得紀載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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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