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民法顯失公平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顯失公平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顯失公平產品中有1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不分區唯一亮點 時力提名小燈泡媽媽 二,小燈泡媽媽貼文 當年馬總統談話影片 三,馬談見警率 小燈泡媽媽認為不是重點 四,蔡卡片留言「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 五,請問小燈泡媽媽 蔡政府三年多做了...
「民法顯失公平」的推薦目錄
民法顯失公平 在 如履的電影筆記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48:39
《#不完美的正義》需要挺身改變的社會現狀 (8.2/10) ⠀ (Part1) 全文太長分兩篇 @looryfilmnotes 主頁部落格會是你最好的選擇 ———————以下可能有雷—————— ⠀ 《不完美的正義》是一部美國傳記劇情電影,由德斯汀克雷頓執導,麥可B喬丹、傑米福克斯、布麗拉森主演,...
民法顯失公平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01:26:19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平常白天都得靠婆婆幫忙帶她,我只能選擇減少晚上的活動,盡量陪在她身邊...
民法顯失公平 在 ?ᴀɪɢᴏ ✖️ あいご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03:48:32
公投結束~~~ 雖然結果有點讓人失望,感謝枕邊人的陪伴跟安慰。 今天S轉一篇文章給我看,文章是這麼說著: 今晚的這個數字,對同志來說非常、非常、非常暴力的。 無關什麼公投結果的強制力有多大,也無關同溫層太厚什麼的。 本來就沒有人天真到以為全社會都會接受你。 只是,當一人一票變成這樣一個數字擺在眼前的...
-
民法顯失公平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13 08:00:00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不分區唯一亮點 時力提名小燈泡媽媽
二,小燈泡媽媽貼文 當年馬總統談話影片
三,馬談見警率 小燈泡媽媽認為不是重點
四,蔡卡片留言「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
五,請問小燈泡媽媽 蔡政府三年多做了什麼
六,請問小燈泡媽媽 林萬億大政委做了什麼
七,請問第三大黨時代力量五立委做了什麼
八,立院113藍綠縱橫 一席不分區能做什麼
九,三年多了 立院沒有「小燈泡條款」
十,很禮貌請想想 PO這影片對馬公平嗎
第二段:
一,韓必須加強兩件事 跟蔡馬有何不同
二,殺害尊親屬 虐童致死 恢復唯一死刑?
三,死刑依法槍決 廢死聯盟不是第四審
四,韓:民進黨能源政策 對不起中部人
五,台中市府vs.中火 韓要站哪一邊?
六,禿子總統燕子市長 台中脫離空污?
七,中火決勝負? 滿載投蔡 降載投韓
八,韓臉書嗆難民法 若當選了怎麼辦
九,尊蔡 凸顯與蔡不同 韓勿陷入泥巴戰
十,別再罵人抱怨 韓應重現愛與包容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19-1213
游錫堃:未來台灣是綠紅之爭
狗吠火車2019-1213-233-5張善政失言
「蔡沒生過小孩」 張善政收回這話
失言接二連三 張不知政壇媒體險惡
沒有犯錯空間 張必須扮演副手角色
韓:張院長有赤子之心 自己會修正
-----
按讚【觀點】
FB: https://www.facebook.com/AllTheBestVi...
訂閱【觀點】
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觀點
▶ 飛碟聯播網 http://bit.ly/2Pz4Qmo
▶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http://bit.ly/2JOoLMg
▶ 飛碟聯播網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ufonetwork921/
▶ 飛碟聯播網APP http://www.uforadio.com.tw/app -
民法顯失公平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3-04 17:00:423月1日,正在保釋候審的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委託律師向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控告加拿大政府邊防部門警察,違反及侵犯她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指控當局在逮捕她之前三個小時,已經開始對她進行搜查和盤問,這違反了司法程序,所以反告加拿大政府,提出索償,這件事情讓我們大家很感興趣。
同一時間,最近同樣引起全中國關注的就是王林清案,眾所周知,王林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而且是模範法官,發表過很多法律著作。這位模範法官因為舉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不當地干預陝西一宗千億礦權大案,結果早前突然間失踪了五十多天,失踪五十多天後又突然間出現,竟然是在中央電視台進行電視認罪,大家在這五十多天之內,根本沒有人知道有任何消息顯示,王林清被司法機關逮捕,王林清被法庭審訊、被定罪,完全沒有這些程序。
那你說,孟晚舟同樣是中國公民,在加拿大裡面所遭遇的一切,很能凸顯加拿大司法的公開、公正、公平以及很強調程序公義,甚至在事發的第一時間便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為自己申請保釋,甚至可以為自己反告加拿大政府也行。但你看看王林清法官的遭遇,與孟晚舟法官的遭遇相比,便會知道中國的司法是多麼缺乏公開、缺乏公正、缺乏公平。而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高人民法院竟然發生一次如此的案件,那你說,對期望依法治國的億萬人民,情何以堪呢?
#孟晚舟 #王林清 #央視認罪 -
民法顯失公平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5-07 17:10:03一個政務委員就可以扼殺原住民自治!
(2012.5.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今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質詢負責督導原住民法案的政務委員羅瑩雪。但一開始,羅瑩雪就抗拒此項質詢。幾輪對答之後,高金素梅生氣的指責羅瑩雪是「漢人沙文主義」,羅瑩雪竟馬上反擊,指控高金素梅「你才是原住民沙文主義!」。此話一出,引起現場許多立委的側目,會議主席陳其邁馬上進行會下協調,羅瑩雪立即道歉。
羅瑩雪今天是以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的身分備詢,但她同時兼任行政院有關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一看到高金素梅上台質詢,羅瑩雪馬上就說依體例,政務委員不上質詢台,所以她不回答政務委員工作範圍的內容。
高金素梅說,雖然原住民自治法案的主管機關是原住民族委員會,但事實上,在行政院的版本送出之前,是由政務委員在行政院內,負責督導、跨部會協調,掌控著原住民法案的生死大權。由於一直沒有機會,可以公開的向羅瑩雪政務委員請教有關原住民的事務,只好藉今天的質詢機會。嗣後,會議主席陳其邁裁示,政府官員應就委員質詢之事回答,請羅瑩雪盡量說明。但羅瑩雪從頭到尾都不配合,且態度傲慢。
在答詢過程中,在在顯示出羅瑩雪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的不熟悉,包括像排灣族傳統上有貴族制度、阿美族是母系社會、泰雅族不是......等等相關的基本知識。至於原住民的土地怎麼流失的,光復後國民政府在原住民地區砍伐森林的情況,對這些攸關現在原住民權益和生態的情況,更是一無所知。
但更糟糕的是,羅瑩雪不斷以「應該放開眼界」、「應該共同為國家整體考量」、「不應該分族群」這樣貌似公平正義的大帽子,來反擊高金素梅的質詢。最後終於激怒了高金素梅和現場的原住民立委。
緊接著上台質詢的,同樣是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委員問羅瑩雪:你知道在中國大陸內蒙、西藏都是自治了嗎?羅瑩雪回答:那是表面上自治,事實上自治的範圍很有限。
鄭天財委員再問:那台灣有沒有原住民自治區?羅瑩雪回答:目前形式上沒有,但實際上有,比如說蘭嶼,百分之九十幾都是原住民。此時,鄭天財委員也不得不發怒:那是地方自治,你是學法律的,那是地方制度法,不是民族自治區。
連「地方自治」和「原住民自治」,都分不清,這樣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同時還是兼任著督導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馬政府執政下的原住民權益,到底是進步還是倒退,可想而知!
高金素梅表示,今天的質詢並非要刻意為難羅瑩雪政務委員,而是期望,在審理原住民自治(區)法時,能制定出一部有人性、有生態環保、有原住民的歷史轉型正義、有原住民族的文化、有國土保安觀念的原住民自治(區)法。
上屆立法院,同樣是由時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的高思博,兼任督導原住民自治法案的政務委員。就因為高思博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沒有概念,提出了一個沒有土地、沒有財源的虛擬原住民自治法。
現在又來了一位態度傲慢的羅瑩雪政務委員,不難想像,一部具有公平正義且有實質內容的原住民自治(區)法,在行政院內就被扼殺了!
##
民法顯失公平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https://lin.ee/uVH1vuZ
民法顯失公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連假都在做什麼呢?
來分享一下最新一期經濟學人所報導的最新研究:女性地位和國家治理的關係,相當有趣,值得一讀喔😄
----
#壓迫女性會造成國家不穩定和貧窮?!
#分享外國學者研究
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兩篇相似的文章,一篇的標題為 #為什麼讓女性失望的國家會失敗,另一篇為 #壓迫女性的代價。
兩篇都是在談「父系社會」壓迫女性,對於國家整體不利,主要是對「減少社會衝突」、「維持政治穩定度」有不利影響。
他們引用美國德克薩斯農工大學Hudson、楊百翰大學Bowen與Nielse三位學者的研究指出,壓迫女性傷害的不會只有女性,男性也會受到波及。
三位學者提出了 #父系社會症候群(patrilinealsyndrome)的概念,症狀包含:
在財產權及家庭法中對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女性過於早婚(童婚)、女性婚後與男方家族同住、一夫多妻制、結婚的聘禮制度、重男輕女、對女性的暴力,以及社會對這種暴力的態度。
這研究將176個國家以症狀的嚴重程度,打0-16分的分數。0代表無症狀,16代表病入膏肓。
例如:
澳洲、瑞士、瑞典皆為0分;
伊拉克、奈及利亞、葉門和塔利班奪權之前的阿富汗被評為15分;
南蘇丹則獲得最糟的16分。
他們估計,約有120個國家還是受到父系社會症候群不同程度的影響。
#父系社會症候群與脆弱國家指數
接著,學者們借用智庫和平基金會Fund For Peace所做的2021年 #脆弱國家指數 (註)的數據,來探討該國家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程度,和脆弱國家指數之間的關聯性。
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
父系社會症候群和一個國家的劇烈動盪高度相關(比「收入」、「都市化程度」甚至是「世界銀行用來衡量良好政府治理的標準」都更相關)!
例如,脆弱國家指數中前20名最動盪的國家,#都有實行一夫多妻制。
這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實施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容易造成大量適婚年齡男性找不到配偶,進而導致社會問題。
研究證據也指出,家父長制和貧困息息相關。
因為傳統父系社會常為了聘金把年輕女孩「嫁掉」。
少女早婚極有可能造成學業中斷;假如她面對的是一個惡質的丈夫,也較難起身抵抗。
這些年輕女孩們,在艱困的情境下,也較難養育出健康、受到良好教育的下一代。
台灣女性結婚平均年齡達30歲,我們恐怕很難想像,這世界上仍有五分之一的年輕女性,未滿18歲即步入婚姻;有二十分之一的少女,結婚年齡更是不到15歲。
#父系社會文化在全球衰退中
#性平上的進步仍需小心呵護
經濟學人文章指出,若從全球整體趨勢來看,父系社會文化正在式微中。
針對女嬰的選擇性墮胎已經大幅減少。過去性別比高度不均的國家,如南韓、喬治亞、突尼西亞,都已回復到正常水平。中國和印度的失衡情形也在趨緩中。
童婚的問題也受到正視。2000年以來,有超過50個國家將法定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
即使如此,近期 #塔利班在阿富汗、#美國德州心跳法案 的例子,也提醒我們,女性權益上的進步並非不會倒退。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相對穩定但父系社會症候群嚴重的國家,也可能存在較高的社會動盪風險。
——-
#台灣的父系社會文化也在衰退中
#我們還可以做更多
讀完後,回想台灣,台灣在各種國際性別平等指數上,一直名列前矛。
「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童婚、一夫多妻制等「症狀」已經很少見,民法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大幅改善,雖然還是有結婚聘禮習俗、婚後夫家期待,以及性別暴力等問題。
做為立委,我在立法院已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私密影像條例、刑法權勢性侵相關條文、行政院組織法內閣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等法律提案。
上會期處理到一半的《跟蹤騷擾防治法》非常迫切,本會期ㄧ定要三讀通過💪,補上台灣性別暴力防治法治的重要一塊拼圖。
當然,法律是社會的共同道德底線,落實性別平等的文化,還是需要我們大家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共同反思與努力😄
-----------------
註:脆弱國家指數由美國《外交政策》等每年根據政府的控制能力、人權、治安、經濟等12項指標,評估各國的不穩定程度。指數愈高,意味該國家的不穩定程度愈高
民法顯失公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