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47條之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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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247條之1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民法247條之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6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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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民法247條之1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8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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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換工作│競業禁止條款

    2020年終於到了尾聲,下周進入今年最後一個月,想換工作,但當年進入公司時,簽訂工作規則中,有約定競業禁止,該如何是好...🤔

    「競業禁止條款」概指雇主要求勞工在到職或離職時簽訂契約,約定勞工在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業務或產業相同、相似的工作或須遵守特定的事項,用以保護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之利益。

    其實,勞基法第9條之1有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須有符合下列規定,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如果違反上開各款規定之一,「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當然無效。

    ㊙️ 多數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都沒有合理補償。

    而且,「競業禁止條款」如無限定期間或是期間過長,將使勞工於離職後可以從事的工作種類及工作範圍受到重大限縮,或是約定須遵守事項不夠明確或是限制的行為過多,對勞工將有重大不利益,也會因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無效📌。

    🔗若你是勞工,看一下「競業禁止條款」有沒符合上開規
    定。
    🔗若你是雇主,也注意「競業禁止條款」保護勞工權益。

    #陳明宗律師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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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247條之1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6 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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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篇是停了一個半月後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這篇貼文要介紹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該增訂條文所涉及的問題是,在契約成立生效後,如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否不請求「履行利益」而選擇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標的,一般而言可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三種類型。其中「固有利益」與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關,所涉及的是被害人固有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被侵害問題,而屬於傳統上侵權責任法所欲處理之領域,但「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都與法律行為之作成(以及是否成立生效)有關。

    一、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

    所謂的履行利益,是指在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成立生效之前提下,如債務人圓滿履行後,債權人原所能獲得之利益。由此可知,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即為債務人本應履行該一有效成立之法律行為,但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債務人因此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被賠償回復至如其依約履行時之狀態,如買賣契約下,債務人給付不能應賠償標的物之客觀價值及買受人喪失轉售所得之利益等。

    至於信賴利益,是指相對人因信賴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但法律行為實際上卻無效或不成立時,相對人所因此遭受之損害。是以,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應是使相對人之財產被賠償回復至其未曾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時之狀態,如賠償相對人信契約有效而投入準備履約契約所支出之費用。

    二、契約成立生效,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

    履行利益之發生是以法律行為已有效成立為前提,信賴利益則是因信賴無效不成立之法律行為而生,故學說上有認為契約成立生效後之債務不履行損害,應限於履行利益,至於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時,所應賠償之損害則限於信賴利益,如民法第91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或民法第247條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之損害賠償等是。

    然而,有疑問的是,在某一契約已有效成立,且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時,如債權人難以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債權人得否選擇退而求其次,而僅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以代替履行利益?

    我國現行民法對此並未有明文規定,但修法草案參考德國民法第284條(此亦為德國民法於2002年修正後所增訂),擬定民法第227條之3規定肯認之。

    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規定:「債權人得不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而請求賠償其因信賴可取得給付所已支出之合理費用。但債務人縱未違反義務,該費用仍無法建成其支出之目的者,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賠償。」據此,債權人具有選擇權,得任意選擇主張替代給付之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或請求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

    舉例而言,甲租賃乙所有之店面,準備經營餐廳,甲在租賃開始前,已先支出餐廳之廣告宣傳費用,其後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店面滅失而生給付不能,甲固然得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規定,向乙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但此時往往面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額度而有受敗訴之危險,在修法草案增訂第227條之3規定後,另外使甲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時,得退而向乙請求賠償其所支出之廣告宣傳費用。

    此廣告宣傳費用,為甲信賴可受領乙之給付而為之費用支出,並因乙之不履行致費用之目的不能達成,故學說上稱此為無益費用之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8

  • 民法247條之1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13:19:08

  • 民法247條之1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13:10:45

  • 民法247條之1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10-01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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