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定型化契約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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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定型化契約案例產品中有4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張宏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第四會期內政委員會開會啦! 宏陸今天質詢內政部,要求把關防疫及居住問題,讓民眾住的放心、更安心! #地方疫調協力合作 ▶️針對跨縣市確診案例,地方政府疫調曾因權責不明,而發生疏漏。我呼籲內政部所轄單位不僅止於協助,更要與衛生單位直接合作,規劃分工細節。 #防疫宅真的防疫嗎 ▶️過去一年裡,利用防...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邱愛莉House123,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9:54:22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張宏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7 17: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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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會期內政委員會開會啦!
    宏陸今天質詢內政部,要求把關防疫及居住問題,讓民眾住的放心、更安心!

    #地方疫調協力合作
    ▶️針對跨縣市確診案例,地方政府疫調曾因權責不明,而發生疏漏。我呼籲內政部所轄單位不僅止於協助,更要與衛生單位直接合作,規劃分工細節。

    #防疫宅真的防疫嗎
    ▶️過去一年裡,利用防疫建材所蓋「防疫宅」成為熱門關鍵字,實際上防疫效果如何?是否具有科學根據以及公信力機制得以驗證,內政部應加以把關,保障民眾健康以及消費權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新版租屋契約更詳盡確保房東及租客的權益,上路滿一年了,但消保單位稽查市售契約書,僅四成符合新版規範。地政司官網說明卻仍停留在去年9月,應該盡快更新並大力宣傳!
    ‼️宏陸提醒您: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應使用內政部最新版本的租賃契約書,最新版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可至地政司網站列印唷:https://lihi1.cc/EelpL

    #張宏陸 #會做事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2 1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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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第45期(2021,9)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增進商業競爭力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正式上路
    🎯論公開收購下目標公司防禦措施之規範/郭大維
      
    🎯獨立董事召開股東會啟動派系紛爭/陳連順
      
    🎯從東元經營權之爭看菱光公開收購案之相關爭議/洪秀芬
      
    🎯菱光公司線上董事會決議事件的啟發/陳建佑
      
    【月旦時論】
    🔸因應全球暖化,臺灣宜預作碳權或碳交易準備/伍大開、黃勢璋
      
    🔸信託2.0──設計思考於信託領域之應用/李智仁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賴文智、劉承愚
      
    🔸全球最低稅負機制之發展與挑戰/黃劭彥、陳俊志、楊玉婷
      
    【執業進修】
    ✒評估減損之審計品質缺失懲戒案例介紹/編輯部
      
    ✒數位資產的財會法律問題──以美國上市公司為例/鄭旭高
      
    【公報釋讀】
    ◾審計準則公報第45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否計入所得稅法有關交易損失之扣除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評析/吳美齡
      
    【國際經貿時論】
    ◾香港投資移民與會計新藍海/廖建勛
      
    【函令解析】
    🔸經濟部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納入「新古車」之適用/葉家宇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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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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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邱愛莉House123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9-05 10:53:32

    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0:51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55 🔺常見QA
    15:40 🔺不得約定事項
    21:20 🔺轉租規定
    21:55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4:57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6:38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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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0-24 16:29:01

    161024第1招:只要是露台,都不能當主建物賣
    出自:讓房仲為你賣命之《一眼看穿房仲賣屋手法》新書
    作者:陳泰源
    出版社:Money錢
    漫畫:李美娟(中信房屋平鎮鎮中加盟店營業員)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zNavzlaF_YA

    露台原則上可分2種: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的露台,以及無權狀登記、「約定專用」的露台。

    有些屋主會把露台外推變成室內使用空間,目的是把露台的價值極大化,將來售屋時,對房價有加分效果。然而,當你遇到有露台的房子時,究竟該如何計價才正確呢?

    【案例】......↓

    有一天,我帶買家去看一間有露台的中古屋,露台的面積頗大,約18坪,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看起來像是主建物,買方看了很喜歡,打算出價談。

    我說:「因為這個露台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中,而且早在十幾年前房子剛蓋好時,就已經外推出去成為室內使用空間,雖然是違建,但是屋主要求用正常的房屋坪數來計算房價。」

    買方聽完後覺得怪怪的,回答我說:「我再跟我老婆討論看看。」

    買方離開沒5分鐘,又折返回到店裡跟我理論,他認為,露台在權狀上有登記坪數、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又如何?露台還是露台,應該以市場一般認知的三分之一價計算才是。

    那時我還是很菜的仲介,過去只遇過無權狀登記、約定專用的露台,從未遇過「權狀上有登記坪數的露台」,我還跟買方爭辯到底要用三分之一價,還是正常單價來計算。

    當下我腦筋轉不過來,卡住的點是:沒錯,露台不能用來睡覺,但露台登記在附屬建物裡面,而陽台、花台以及民國100年5月1日以前的雨遮,也都是附屬建物,為何這些就可以用正常單價去計算呢?所以我當下才會誤以為,「約定專用無權狀登記的露台」要用三分之一價計價,「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的露台」可用正常單價計算。

    後來店長趕緊出面處理,除了安撫買方的情緒外,同時也藉機教育我,讓我化解心中的疑惑。

    【買房,你該這樣做!】

    自2011年(民國100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買賣應分別列明主建物、付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的面積,不但要分開計價,且屋簷、雨遮不計價。

    約定專用的露台,建商出售時,原則上會以三分之一價計算,所以不能否定,露台確實有其價值。

    然而,露台終究只是露台,不管有無權狀登記,就算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本質」是不變的,拿權狀出來看,標示的還是「露台」二字,因此,仍應該以三分之一價計算,而且露台坪數過大時,價值評估應再降低。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77906375

  • 定型化契約案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10-07 12:20:45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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