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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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今天犯罪了嗎: 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我偷拍的權利? —————— 近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時常聽到有色狼潛入女生廁所偷拍,或網路上流出各類偷拍性愛影片等,女孩們各個人人自危、各個無不恐慌。 究竟,偷拍到底犯了什麼法?刑法又為什麼要處罰這些「攝」狼呢? 你害怕被處罰嗎? 不怕,繼續看下去就知道了~ ...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 在 木的Mood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6:41:21

#木的小事町 近期連環爆了藝人性愛照外流、私密照散佈的新聞,木的在觀察這些事件後有一些省思,讓我們一起來思考。 歡迎右滑看圖文,或是往下看文章唷👇🏻 / 📍案例1:熊熊私密影片遭外流 前一陣子疑似藝人熊熊的私密影片外流,雖說影片到底是不是本人無法證實也毋需證實,弔詭的是,即使影片真偽尚不知,眾多...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16:08

前一陣子,在雪莉過世時公開表示「會連你的份也一起活下去」的具荷拉,被發現自殺於家中。   過去,具荷拉曾經被前男友要脅公開性愛影片,甚至還曾被其施暴,為了她的演藝生涯,她曾經不惜向她的前男友下跪請求和解。  我們不禁要開始反思,為什麼這樣的事情可以發生?為什麼女性犯錯會被大力譴責,男性卻被...

  •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9 18:40:36
    有 344 人按讚

    #你今天犯罪了嗎: 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我偷拍的權利?
    ——————
    近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時常聽到有色狼潛入女生廁所偷拍,或網路上流出各類偷拍性愛影片等,女孩們各個人人自危、各個無不恐慌。

    究竟,偷拍到底犯了什麼法?刑法又為什麼要處罰這些「攝」狼呢?

    你害怕被處罰嗎?
    不怕,繼續看下去就知道了~

    --
    ■ 只要我想拍,有什麼不可以?

    當然不可以!

    為了保護我們的隱私權不被任意侵害,刑法上於第 315 條之 1 特別規定,若無故偷拍、偷看或偷錄他人的言論、談話、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就可能違反妨害秘密罪因而受罰。

    這項規定的保護範圍主要是針對「非公開活動」,也就是主觀上不想被大家看到,客觀上有用衣服或適當的環境設備遮蔽、隱藏的,都算是非公開活動。

    此外,由於「身體隱私部位」具有重要隱私意義,且為避免偷拍行為日益猖獗,所以立法者修法時特別規定了身體隱私部位也保護範圍之內。

    因此,不論你是有惡意無惡意,又或是追求刺激或有趣等,只要是偷拍、偷看或偷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都是犯罪,都會被刑法處罰喔。

    ■ 新聞自由是免死金牌?

    我們能即時掌握國內外大小事,都必須仰賴新聞媒體替我們整理、蒐集相關資訊,然而,媒體為了蒐集第一手資訊,有時免不了必須採取遊走在法律模糊地帶的方法。新聞自由與當事人的隱私權之間應該如何權衡,往往是個案上最困難的問題。

    新聞自由須以新聞記者的採訪或報導手段(方式)合法為前提,如果新聞媒體記者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竊聽偷錄當事人談話、偷拍方式拍攝當事人活動等,用非法方式採訪公眾人物或取得新聞資料,縱然目的正當,非法手段不會因為新聞自由而合法化,所以,不能以新聞自由而據以主張免責。

    新聞自由必須限定於和「公共事務」有關的事情上,即使媒體報導真相,但是以偷拍、針孔攝影的方式侵入私領域,還是不被允許的。新聞自由絕對不包含竊聽或竊錄的自由,無故竊聽住宅談話、竊聽電話、窺視居室活動,甚至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室內活動,不論有沒有不法侵入場所,法律絕對不允許這種侵犯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刑法 #偷拍

  •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5 12:15:38
    有 134 人按讚

    前陣子因為藝人性騷擾事件,大家更重視女性性自主的權利。那法律上對於「性」這件事,什麼時候是同意、什麼時候是NO的認定,最近有一個有趣的判決。

    本案經最高法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有罪判決確定。
    事實是:被告和成年女子A前因婚外情而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為解決雙方感情困擾,兩人約出來談。A原本有邀請朋友陪同前往洽談,但後來朋友來不及到場,所以後來是被告開車載兩人到河堤旁停車談事情,有在車上發生性行為(被告承認有性交這件事,但是說沒有強迫A女)。事後被告開車搭載A返回派出所旁,由A自行騎乘機車返家。
    被告主張案發時段之現場均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遭其強制性交,何以不立即對外求救,且A未等原欲陪同的朋友前來,即獨自與被告離開,又未通知A的朋友行蹤,事後亦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係因積欠其債務未能償還始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
    1.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
    2.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3.判斷上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看完判決,我認為要有性行為當然要取得對方的同意沒錯,但照判決的舉例,即使是男女朋友在情人節出去住高級旅館,雙方脫去衣物、擁抱親吻,但主動方(不一定是男性)最後還是要明白詢問「請問你要和我做愛嗎?」(這實在蠻剎風景的…),如果沒有問,那即使雙方上床後沒有異狀,但第二天被動方還是有機會主張沒有同意性交,主動方是強迫的。
    (當然本案的狀況和上面舉例不太一樣,本案中A被強制性交時,雙方已經分手,而且雙方在那陣子確實有些爭執,只是無法確定當時狀況)
    (以後大家還是多使用行房紀錄器好了,使用前雙方記得找律師寫聲明書,以免構成妨害秘密罪)

  • 妨害秘密罪會被關嗎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8 21:34:03
    有 1,874 人按讚

    家長揭露幼兒園違法,反被吿妨害秘密、誹謗?
    別怕,不起訴的實用資訊文分享給你!
     
    「我在與幼兒園磋商的過程中錄音蒐證、或是在討論區發表孩子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經驗,結果卻反過來被業者告了,該怎麼辦?」
     
    先前有位家長,發現孩子就讀的幼兒園有 #違法的超收情形,而且已經持續兩個月,家長想幫孩子換學校、爭取退費,沒想到,該幼兒園卻用各種理由推拖,說什麼也不給退。在和幼兒園協商的過程中,這名家長都有錄音自保,因此事後家長便把這些錄音內容公佈在網路上,親自揭露這家幼兒園的惡劣行為!
     
    沒想到,這間幼兒園業者,竟然反過來對家長提告妨害秘密、誹謗...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擔心,一般民眾不熟悉法律刑責,面對有錢有勢的業者提告,我們一般老百姓該怎麼辦。如果以後自己也遇到一樣的情況,還敢像這樣見義勇為、揭露不法情事嗎?
     
    各位家長別擔心,面對幼兒園這樣無理的提告,其實並不需要害怕!
     
    一位熱心的家長和我們分享經驗,他提供自己的不起訴書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讓大家安心,千萬不要因為幼兒園的惡質恫嚇,就因此害怕、畏懼,而噤聲不語。
     
    以下來和大家解釋不起訴的原因: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秘密罪嫌
     
    家長在和幼兒園協商退費、不當對待行為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會錄下談話過程,作為日後證據。
     
    然而,幼兒園卻很容易因此對家長提出妨害秘密罪的告訴。
     
    但是,刑法中所謂的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就是說,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反過來說,只要是「有故」,那就有例外不受處罰的情況。
     
    在不起訴書中,檢察官明確表示,家長是要將錄音作為日後維護自己權益、發文揭露幼兒園違規事實的證據,這樣的目的,與幼兒園的隱私相比更具有公益性質!
     
    因此並非無故,自然也就不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0 條 #妨害名譽罪嫌
     
    在網路上發表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業者的評論,會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罪白話來說,是指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然而,如果內容是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的保障,都不會成立誹謗罪。
     
    像是這位家長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孩子遭受不當對待的情形,是許多家長都非常關心、重視的,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是可受公評之事。
     
    身為將孩子送去該幼兒園的家長,當知道幼兒園有不當對待情形,使用社群媒體公開、訴求大眾關心,這樣的作法,並沒有超出合理評論原則的範圍,因此,不會成立誹謗罪。
     
    以上兩個不起訴的詳細理由,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進入立法院的這一年來,我們確實收到不少托嬰中心、幼兒園家長的陳情,但是,這群勇敢爭取權益的家長,卻經常因為錄音蒐證,或是在社群媒體討論區發表針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評論,而遭到業者提告,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提供給各位家長這篇資訊文,就是希望家長們別過於擔心,更不用因此害怕、畏懼。
     
    不過,最後也要提醒各位家長,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同,若你有也同樣遭到幼兒園業者提告,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協助;時代力量許多議員、委員或是地方服務處,都有 #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有需要,都歡迎求助。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家長參考,別因為幼兒園惡質提告、濫訴的惡霸行為,就讓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