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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害秘密未遂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快點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怎麼這麼衝動呢...........(#貓起來編) 新聞這裡看:https://bit.ly/2YqEp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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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特別規定要處罰未遂的罪,則例如殺人罪。本案中,謝男所犯為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秘密罪,於檢察官偵查過程中發現,謝男因手機故障,甚麼都沒拍到,而本 ...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
黃姓旅館少東趁王姓情侶投宿時企圖偷拍,針孔才剛伸入房內就被發現,黃男認罪,檢方聲請簡易判決,橋頭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人未竊錄得逞,屬不罰的未遂行為,應為無罪之判決(註2)。 三、本案爭點 ... 倘認為通保法適用對象包含人民,則幾乎架空刑法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與第315 條之.
一名在物流公司上班的林姓男子去年8月間,涉嫌潛入公司女廁以手機偷拍女同事如廁,經女同事報警後依《妨害秘密罪》送辦,由於檢警在林男手機內未發現 ...
難道沒偷拍到隱私部位,就可以逃過法律制裁嗎?由於妨害秘密罪,不像殺人或詐欺等比較重的罪,有處罰未遂犯,除非修法,否則歹徒就能逃過刑事追訴; ...
... 並未發現偷拍內容,橋頭地院簡易庭仍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四十日,檢方認判刑過輕提上訴,橋頭地院則以妨害秘密罪未處罰未遂犯為由,改判無罪。
一、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於未遂之情況並不處罰。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299 號。二、告訴人證詞可疑。參考勝訴判決:臺灣 ...
妨害秘密 罪起訴問題,律師諮詢:全國各地律師上線為你免費解決民事、刑事、 ... 但是沒拍到或拍到的是非隱密的身體部位則是未遂不罰或不成立妨害秘密罪,頂多性騷擾。
... 犯行,但工人手機內還原資料後,並未發現偷拍照片或影片,依妨害秘密法不處罰未遂犯,因此即使工人已坦承犯行,最後新竹檢方只能以不起訴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其邁等19 人,鑒於現行刑法第三百十五. 條之一,有關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只罰既遂不罰未遂行為,. 致使有意圖窺視他人但未達到窺視目的之行為 ...
橋頭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處黃男拘役40天,但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黃男尚未偷拍,就被情侶發現,而妨害秘密又不處罰未遂犯,都判黃男無罪。
53 54. Page 2. 刑法29. 2.結果犯說:考量本罪保護法益為個人隱私,行爲人架設設備時僅能論以未遂,. 必須待行爲人確實錄到被害人的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始能論以既遂;否則成.
讓離婚律師用妨害秘密罪案例來解析法條及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給你聽,以及抓姦被告後,為什麼建議趕在妨害秘密罪判決前和解!文末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使用。
《刑法》第28章是針對妨害秘密罪的規範,主要是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不公開, ... 關於如何判斷未遂的行為,學者甘添貴(2010:192)提到: 以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
您好,可能涉犯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但因未確實為錄影,可能因未遂而不成立該罪;但該偷拍行為仍可能違犯性騷擾防治法,而遭處一定罰鍰處分;又 ...
Start studying 28 妨害秘密罪315-319 題目. Learn vocabulary, terms, and more with ... 1. 偷拍:315-1 II 2. 未遂?行為犯v. 結果犯→為保護法益,採行為犯為佳 ...
妨害秘密 罪所稱之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應兼具前述主觀與客觀兩種 ... 再查刑法第315條之1復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揆諸前揭說明,尚難逕以該罪論處。
加上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目前沒有被害人提告,嫌犯的行為恐怕難以遭受 ... 然而,一則本罪不處罰「未遂犯」,亦即未成功偷拍即不犯罪,所以如果嫌犯偷拍之 ...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要注意的是,刑法並不處罰妨害秘密罪的未遂犯,小明的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處罰,但觸碰正妹的大腿很還是有可能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受到行政裁罰。 . . 誠峰國際法律 ...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條(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關鍵詞:, 隱私權;未遂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秘密罪;世界人權宣言;刑法. 中文摘要:, 針對隱私權,作者認為,目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基本上的「罪刑架構」是由 ...
雙方最後達成和解,雖然恐嚇罪屬公訴罪不能撤告,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楊女所言是男女交往所說的情緒性字眼,並無恐嚇犯意,因此不起訴。 法律評析. 刑法上妨害秘密罪章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 條(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台北一名李姓陸軍軍官,涉嫌在知名速食店女廁,偷拍蕭姓女子如廁,失風被逮,案發當時,他坦承偷拍,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 ...
妨害秘密 罪,不像殺人或詐欺等比較重的罪,有處罰未遂犯,除非透過修法,否則歹徒就能逃過刑事追訴;但並非無法可管,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控告侵權或 ...
按刑法有既遂犯及未遂犯之區分,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之未遂犯,其 ... 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近來又結束了一個有關妨害秘密的案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 ... 末按同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爭點01:未遂犯的著手、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 31 ... 爭點02:教唆犯的要件及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 ... 妨害書信秘密罪是否包含電子郵件.
2、刑法第184 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對公共交通. 設備之攻擊). 3、刑法第185 條「妨害 ... 5、刑法第315 條之1「妨害秘密罪」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配偶外遇,如何蒐證才可以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非公開活動」是什麼? 刑法妨害秘密罪所保護的, ...
【男大生是攝狼】女大生遭偷拍報案警方吃案說「拍大腿非妨害秘密」 ... 積極偵辦案發前在同地點也遭梁姓嫌犯強擄未遂的另名女大生案,導致憾事發生。
妨害 書信秘密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刑法上也有妨害秘密罪可以向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判刑。 ...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 假如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沒有提出妨害秘密行為之訴訟,最後法院就不會針對 ...
難道沒偷拍到隱私部位,就可以逃過法律制裁嗎?由於妨害秘密罪,不像殺人或詐欺等比較重的罪,有處罰未遂犯,除非修法,否則歹徒就能逃過刑事追訴;不過,被害人還是可以 ...
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係指無故竊錄 ... 後有好戲可看」,之後持鐵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並將對方打到頭破血流,檢察官將李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是什麼原因呢?
橋頭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判黃男拘役40天,上訴至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法官均認為黃男偷拍未遂,判黃男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
偷拍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犯偷拍引人議論的是,合議庭將扣案的兩張記憶卡送交刑事局鑑定,查出李男的確偷拍多名女子如廁、女子裙底風光,還出現李某的臉 ...
妨害秘密 是徵信社最容易觸犯的法律,消費者在委託業者前一定要問清楚,委任契約也要載明徵信社必須以合法 ... 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訴追要件、刑 ... 動之妨害。所謂「擅自重製」,指行為 ... 取得營業秘密,均可對應相當之刑法條文,而確認能成立未遂.
本文僅先就妨害秘密罪與電腦犯罪作一論述,謹先敘明,並請指 ...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即設有處罰為他人為此類窺視、竊聽(或竊錄)的未遂. 行為叫。又學說上認為, ...
那你可以用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說]:本條規定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由於以圖利為犯罪手法,在圖書館經營實務中以工商企業式營運的專門 ... 有無處罰未遂不同:前者不罰未遂犯;後者對未遂犯罰之。
... 以「有偷拍卻沒拍到」,認定僅構成「未遂犯」,又因《刑法》並不處罰偷拍未遂犯,所以改判無罪定讞。 ... 刑法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須告訴乃論.
高縣檢警逮捕徵信社幹部、通訊器材業者,連同5名「委託人」全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徐男和楊男否認犯行,訊後分別以5萬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要求这名色狼休学或转学,但学校处分过轻,她又告上警局,检察官认为,吴男还没拍摄前就被缉获,而妨害秘密罪并不处罚未遂犯,因而处分不起诉。
試看講義連結:https://reurl.cc/31z55L為了蒐集通姦證據,在配偶的車上裝設GPS或竊錄設備,是否構成本罪? 若是為了蒐集強制猥褻罪證據而竊錄, ...
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 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等行為,包括未遂行為,均在處罰之列。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5-2 參中止犯之己意中止‧5-3 肆既遂犯、普通未遂犯、中止犯、準 ... Chapter 8 妨害自由罪章、妨害秘密罪章壹妨害自由罪章‧8-2 貳妨害秘密罪章‧8-3 ...
刑法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秘密 包含攝影、拍照、拆閱他人信件、業務上的洩密等。 刑法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 條(持有妨害秘密之 ...
即使構成妨害秘密罪,亦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應不起訴: ...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需告訴乃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秘密 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妨害秘密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亦可專指刑法§315-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 ... 又殺人未遂罪與重傷罪的刑度相差極大。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315 第二十九章竊 ... ﹝1﹞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罪非告訴乃論在2022年該注意什麼?妨礙秘密罪如何提告在2022的熱門內容就在年度社群熱搜話題焦點新聞網. ... 偷拍如廁但沒拍到東西(未遂),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 警方查扣梁男的手機避免裸照外洩,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 強制未遂罪嫌起訴,由於照片並未散布出去,檢方建請法院送輕量刑。
妨礙秘密罪,台灣無線電俱樂部TAIWAN RADIO CLUB ( TRC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 ... 參照條文:刑法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
... 要求这名色狼休学或转学,但学校处分过轻,她又告上警局,检察官认为,吴男还没拍摄前就被缉获,而妨害秘密罪并不处罚未遂犯,因而处分不起诉。
秘密錄影或錄音已涉及妨礙秘密罪! ... 刑法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第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 考試未遂罪 ... III未遂. IV預備. 放火或失火燒燬非現有人之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318. 普通竊盜罪. 320I動產. II不動產. III未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 ...
裁判字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案由摘要: 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 ... 是靠人力跟監而查悉周秋燕去處,應屬刑法第315 條之1 不處罰之未遂行為云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認為能夠成功進行偷拍,卻遭謝姓女大生阿嬤發現,憤而提告妨礙秘密。法庭裁決結果大跌眼鏡,認為法律中並未規定處罰未遂犯,鐘男最終獲得不起訴。
... 為人,是被告所為即非「無故」洩漏告訴人之秘密;另影片傳送後,張○寧尚未觀看到該影片之內容,應屬未遂,而刑法第318條之1既未處罰未遂,即不應以該罪相繩等語。
妨害秘密 包含攝影、拍照、拆閱他人信件、業務上的洩密等。 刑法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 條(持有妨害秘密之 ...
妨害秘密 是告訴乃論且不處罰未遂犯! ... 偷拍她人裙底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本所於接獲店家報案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並掌握特定対象,惟無 ...
DSCN0205 · 問: · 答: · 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偷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份,構成刑法妨害妨害秘密罪;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立法院針對刑法第315之1條 ...
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警詢後,依妨害秘密罪將黃男移交新北地檢署偵辦。 檢警調查,今年1月13日晚上10點多,黃男在家看完A片後,一時性慾難耐, 竟在馬路 ...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違法性. 「無故」. 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無阻卻違法事由).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315-2. Ⅰ. Ⅱ. 沒收之規定. §315-2 Ⅳ. 未遂犯.
... 你失業,也讓你同事知道你是什麼人」,並向葉女同事謊稱葉女兼職色情直播主,葉女不滿提告,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妨害秘密、加重誹謗罪起訴張男。
... 家人胡扯小麗是色情直播主,意圖散佈小麗裸體影像,還加碼爆料她離了3次婚。小麗忍無可忍提告,高雄地檢署偵查後依妨害秘密、加重誹謗罪起訴張男。
第四十四条(未遂罪). 第九章 併合罪 ... 第九十六条の二(強制執行妨害目的財産損壊等). 第九十六条の三(強制執行行為妨害等) ... 第百三十四条(秘密漏示).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刑法妨害秘密章的「工商秘密」因立法早於營業秘密法,條文並未多做詳細界定,故刑法第317 ...
... 因犯傷害致死、殺人未遂等罪,遭判刑18年;1996年犯偽造文書罪,遭判刑5 ... 國民黨黃婉如因2018年妨害公務,遭判刑4月;國民黨詹江村2019年涉嫌 ...
法官指出,朱姓男子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未遂犯,但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又未明文處罰未遂犯的特別規定,因此判決朱姓男子無罪,但他的行為可議, ...
妨害秘密 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 lawyer660129(點我詢問) 一,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於未遂之情況並 ...
便利さの秘密と狙いを取材した。 数多くのトレーニングマシンがそろったジム。 革靴でトレーニングを行う人や、スラックスをはいたままトレーニングを ...
法人税や消費税など合わせて約8600万円を脱税したとして、和歌山地方検察庁は今日までに、和歌山市の水道管工事会社と前社長の男を法人税法違反などの罪で起訴しま ...
由於妨害秘密罪,不像殺人或詐欺等比較重的罪,有處罰未遂犯,除非修法,否則歹徒就能逃過我告前夫民事訴訟侵害配偶權,提出來他與外遇對象的錄音檔 ...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
律師回答: 『偷拍』一般構成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日刑事拘留的,拘留的理由是妨害信用罪,至. ... 问一下猥亵儿童未遂现在拘押期间,未被判刑可以减刑么. ...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现羁押在洞口看出所.
9 以下何種情形,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 ... (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 ...
靖难猪四崽 • 50分钟前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阅读3.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如何判刑丨1、破坏监管秩序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 ...
「殺すつもりで刺した」56歳妻を殺人未遂で逮捕 「父や母がケンカをしている」と通報 美幌町. 2022年11月 8日 11:49 · “まゆげ”が魅力の21歳 旭山動物園からイケメン ...
文/楊春吉(故鄉)【新聞】有偷拍沒拍到,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 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但高院法官認為,李男「有偷拍卻沒拍到」,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昨改判無罪定讞。
第131條刪除第131条削除第132條未遂犯第一百三十條之未遂犯,罰之。 ... 第十三章妨害秘密罪第十三章秘密を侵す罪第133條開拆書信罪無故開拆有封緘之書信者, ...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 ... 苟利用設備窺視或竊聽未得逞,應屬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未遂犯。
【画像】胸つかみ車で200m引きずり…殺人未遂の疑いで男逮捕. ... 東急運転士 小田急の運行妨害か · 13. 「QRで改札通過」JR東が導入へ · 14.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00條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303 第299 條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特殊詐欺による被害は既遂と未遂がそれぞれ1件ずつ起きました。 このうち、札幌市西区に住む60代の男性は5日、パソコンの画面に「コンピュータ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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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告發統戰團幹部違反國安法就上手】
今天終於有時間去遞狀了。
當事人都自承擔任統戰團幹部,接受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受託從中牽線帶更多台灣學生過去,回台後改口稱要抗中保台,實際上卻在回台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我越看張珮歆的自述,越膽顫心驚。
守護主權不是覺青嘴巴上說說而已。面對廢核出賣台灣國安,你們沒有發聲,只會裝台派幫政黨財團數鈔票。面對統戰堂而皇之滲透,你們沒有動作,只會吃假資訊戰專家餵的飼料。
理論上,自承加入統戰團並擔任幹部,等於已經觸犯國安法,檢察機關應主動偵辦。檢察機關是沒有動作,還是不敢動這個人?
無論如何,我這次是到北檢告發,最近邢泰釗還升官了。
北檢向來有政治辦案的污名,我實在不忍心看到司法被踐踏。所以請大家幫忙緊盯,如果這種公然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北檢到時候以證據不足直接簽結或不起訴,我們就知道真正賣台被統的買辦是哪一黨。
貼心宣導:如果要按鈴作秀的話,請記得按上面這一顆申告鈴,不要按到下面的愛心服務鈴唷!
我是直接遞狀,沒在跟你囉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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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發狀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告 發 人:黃士修 送達地址:(略)
被 告:張珮歆 女 確認人別方式:被告為今週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受訪者,懇請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
為被告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謹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事實:
一、緣被告張珮歆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明知對中華民國有忠誠之義務,不得有妨害中華民國政權之行為,且依照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詎料被告竟於接受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刊物「今周刊」訪問時,自承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欲破壞中華民國國體之所謂「統戰團」,為其發展組織,「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而根據該報導顯示,被告返回臺灣後,亦「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
二、上開報導節錄如下:「但張珮歆也坦言,其實加上 #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 ,一連近五十天的日子下來,其實真的讓她學到很多,也增廣見聞不少,也因為張珮歆在幹部中表現相當優異,也讓不少台商私下邀請她吃飯,以豐富的台商組織資源吸引她,甚至還邀請他參與當地的文化創生計畫,並表明現在加入他們,未來有機會上看百萬人民幣的年薪……」;「他們其實不是希望我留在中國,而是希望我回台灣,運用在學生圈的動員力, #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 !像我在中國曾有過不少機會在那邊辦活動,我拿到的每一份企劃書,第一條最大的目的,就是以兩岸和平統一為目的,想要進入組織,拿到更多的資源,就要經過這樣很強烈的思想審查……」;「回台後張珮歆 #開始接觸、 #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也更深入地去了解兩岸的歷史,後來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附件)。
貳、理由:
一、按「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前段、第3、4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張珮歆自承曾參加「統戰團」。「統戰團」即意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之「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目標在於「發展組織」,嗣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其真實目的亦可能並非幡然悔悟,而係為「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被告之行為,恐已違反國家安全法上開規定。
三、告發人雖係閱讀今周刊上開報導始得知此資訊,對於被告實際涉案程度並不清楚,但告發人基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保密防諜」之責任,仍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自為調查或發交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曾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被告是否曾協助「大陸地區敵對勢力」危害中華民國利益?被告於「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是否已真心悔悟?被告悔悟前是否已經著手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甚至既遂?被告目前倘持續參加社會運動,是否仍與「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有所聯繫,而係基於「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利益?被告是否故意以接受今週刊訪問之機會撇清自己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成員,俾利參加臺灣社會運動不受人懷疑?
參、聲請調查證據:
懇請 鈞長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本篇報導受訪相關資料(含完整訪談影音)。
※部分訪談影音公開在今周刊之YouTube頻道上。
【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sjqc9piNy0
肆、核被告張珮歆所為,有構成上開國家安全法處罰條文要件之嫌,告發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基於維護中華民國利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明察,如被告確有背叛中華民國之行為,予以提起公訴,繩之以法,如被告於上開報導僅係「吹牛」、「自抬身價」,亦請 鈞長還其公道,並正視聽,避免該報導造成人心惶惶,以維中華民國存續之最高目標。實感法澤。
謹 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具狀人即告發人: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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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未遂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一次告發統戰團幹部違反國安法就上手】
今天終於有時間去遞狀了。
當事人都自承擔任統戰團幹部,接受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受託從中牽線帶更多台灣學生過去,回台後改口稱要抗中保台,實際上卻在回台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我越看張珮歆的自述,越膽顫心驚。
守護主權不是覺青嘴巴上說說而已。面對廢核出賣台灣國安,你們沒有發聲,只會裝台派幫政黨財團數鈔票。面對統戰堂而皇之滲透,你們沒有動作,只會吃假資訊戰專家餵的飼料。
理論上,自承加入統戰團並擔任幹部,等於已經觸犯國安法,檢察機關應主動偵辦。檢察機關是沒有動作,還是不敢動這個人?
無論如何,我這次是到北檢告發,最近邢泰釗還升官了。
北檢向來有政治辦案的污名,我實在不忍心看到司法被踐踏。所以請大家幫忙緊盯,如果這種公然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北檢到時候以證據不足直接簽結或不起訴,我們就知道真正賣台被統的買辦是哪一黨。
貼心宣導:如果要按鈴作秀的話,請記得按上面這一顆申告鈴,不要按到下面的愛心服務鈴唷!
我是直接遞狀,沒在跟你囉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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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發狀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告 發 人:黃士修 送達地址:(略)
被 告:張珮歆 女 確認人別方式:被告為今週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受訪者,懇請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
為被告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謹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事實:
一、緣被告張珮歆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明知對中華民國有忠誠之義務,不得有妨害中華民國政權之行為,且依照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詎料被告竟於接受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刊物「今周刊」訪問時,自承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欲破壞中華民國國體之所謂「統戰團」,為其發展組織,「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而根據該報導顯示,被告返回臺灣後,亦「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
二、上開報導節錄如下:「但張珮歆也坦言,其實加上 #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 ,一連近五十天的日子下來,其實真的讓她學到很多,也增廣見聞不少,也因為張珮歆在幹部中表現相當優異,也讓不少台商私下邀請她吃飯,以豐富的台商組織資源吸引她,甚至還邀請他參與當地的文化創生計畫,並表明現在加入他們,未來有機會上看百萬人民幣的年薪……」;「他們其實不是希望我留在中國,而是希望我回台灣,運用在學生圈的動員力, #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 !像我在中國曾有過不少機會在那邊辦活動,我拿到的每一份企劃書,第一條最大的目的,就是以兩岸和平統一為目的,想要進入組織,拿到更多的資源,就要經過這樣很強烈的思想審查……」;「回台後張珮歆 #開始接觸、 #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也更深入地去了解兩岸的歷史,後來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附件)。
貳、理由:
一、按「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前段、第3、4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張珮歆自承曾參加「統戰團」。「統戰團」即意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之「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目標在於「發展組織」,嗣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其真實目的亦可能並非幡然悔悟,而係為「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被告之行為,恐已違反國家安全法上開規定。
三、告發人雖係閱讀今周刊上開報導始得知此資訊,對於被告實際涉案程度並不清楚,但告發人基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保密防諜」之責任,仍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自為調查或發交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曾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被告是否曾協助「大陸地區敵對勢力」危害中華民國利益?被告於「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是否已真心悔悟?被告悔悟前是否已經著手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甚至既遂?被告目前倘持續參加社會運動,是否仍與「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有所聯繫,而係基於「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利益?被告是否故意以接受今週刊訪問之機會撇清自己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成員,俾利參加臺灣社會運動不受人懷疑?
參、聲請調查證據:
懇請 鈞長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本篇報導受訪相關資料(含完整訪談影音)。
※部分訪談影音公開在今周刊之YouTube頻道上。
【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sjqc9piNy0
肆、核被告張珮歆所為,有構成上開國家安全法處罰條文要件之嫌,告發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基於維護中華民國利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明察,如被告確有背叛中華民國之行為,予以提起公訴,繩之以法,如被告於上開報導僅係「吹牛」、「自抬身價」,亦請 鈞長還其公道,並正視聽,避免該報導造成人心惶惶,以維中華民國存續之最高目標。實感法澤。
謹 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具狀人即告發人: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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